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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2)
人权的现代发展研究——中美人权发展之言论自由的对比1.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2.言论自由的价值3.中美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4.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与瓶颈摘要:言论自由一个宽泛而时髦的名词,她内容庞大而繁杂,涉及颇多,并且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不断地更新着自身的内涵。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字,却包含了人类社会几千年的奋斗和抗争。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如今的民主社会,人们的血和泪大多都是因了她而流。本文主要是简略地探讨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在其特定的文化背景下谈论其本身的价值。当然本文重点是在中美两国的人文历史和政治背景下去分析中美两国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再从这差别之中探讨原因和内在实质。最后结合我国的发展历史来讨论我国言论自由的发展前景及其发展瓶颈。前言:随着社会的发展,言论自由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几乎人尽皆知,它似乎是一个公理性的东西,是无须解释并且不证自明的。仔细思量,我们就会发现,并不尽然。马克思曾说:“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由此可见,言论自由对人类自身理性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何其重要的意义。一、言论自由的概念和特征如果我们要谈言论自由这一样东西,那最先要做的,肯定是对言论自由的概念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即什么是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而在近年来,它通常被理解为包含了充分表述的自由,包括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在我国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第2款中,就这样表述了言论自由:“人人享有表达自由,该权利应该包括以口头、书面或印刷物、艺术或自己选择之其他方式,不分国界的追求、接受和传播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由此可见,言论自由是一种“表达”的自由。其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讨论问题的权利,广义的言论自由则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新闻自由等。表达是一种形式,表达的内容“包括意见、思想、观点、主张、看法、想法、信仰、信念、见解等”,因此言论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种,表达的形式不局限于言论,它可以是言论,也可以是行为,如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行为通常也被认为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而在表达自由中,表达的方式基本有三种:言论表达、通过出版和新闻渠道的表达以及行为表达,而言论表达被认为是最主要的、最大众化的一种表达方式,它是其它表达方式的基础。如人们在实现结社自由的过程中,总是要发表言论,甚至结社的目的就是为了在人们之间寻找、强化共同语言,进而实现彼此共同的利益。很难想象没有言论自由的结社是一种充分的自由的结社,如果人们在自己的社团中不能充分发表言论,相反说话时小心翼翼,或都千篇一律地按照某种调子说话,这不仅是没有言论自由,同时也是没有结社自由。同样地,在集会、游行、示威中,虽然集会、游行、示威本身是一种行为,但这种行为往往与言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实现其目的,如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喊口号、举标语、发表演讲等都是一种言论,只是这种言论是在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它们往往被认为是集会、游行、示威的组成部分而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但实际上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中是渗透着言论自由的。没有言论自由,很难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言论自由往往是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前提,有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地方一般都已经有一定的言论自由。但二者也不完全是前后关系,争取言论自由与争取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斗争也可能是相伴相随、相互促进的,但一般来说言论自由在时间差上要略微提前一些。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言论表达与其它表达相比总是更迅速,更方便,成本更低,因此人们在需要表达的时候总是更经常地使用言论表达,并且通常是在言论表达不能满足自己表达的欲望时,才考虑用其它方式表达。通过出版渠道的书面表达固然比言论表达更正式,也更有分量,但并不是人人都能够实现这种表达的,它需要一定的写作能力或某种表达技能(如绘画、音乐等),并且一般来说需要经过一段较长时间才能表达出来。而行为表达则可能较为激烈,人们通常习惯于在表达时先用缓和的方式,如果缓和的方式能够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或使表达者的表达欲望得到满足,一般就不再用激烈的方式表达。因此,由于言论表达在程度上一般不如行为表达激烈,在实现方式上更方便,所以在现实生活中言论表达在顺序上常常发生在其它表达途径之前,在数量上比其它表达方式运用的更多,更频繁,在表达自由中言论是最主要的表达方式。而言论自由亦有其自身的特征,简而言之就是一下四个特征:1.人本性在自然社会中,言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生物本能。在政治社会里,言论自由是,公权力合法性和社会民主程度的依据和指标。2.非绝对性二战以来,围绕言论自由是相对的还是绝对这个问题,各国思想界和法律界一直在争论。目前,对于与公共问题无关的“私言论”的相对性各国已经有统一的认识,而涉及到公共事务的“公言论”的相对性却难趋一致。3.阶级性言论自由是各种利益主体%社会阶层在政治实践中不断博弈的结果,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益。4.时代性言论自由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受制于物质基础的影响,一旦物质基础发生变动#言论自由就相应的有更丰富的内涵。二、言论自由的价值对于个人而言,自由抒发己见是个人人格发展不可缺少的要素,是保障人作为人存在的根据;对于国家而言,言论自由的价值更在于它是社会公众借以制衡公共权力,防止其侵害公民权利的一种手段;就整个社会而言,自由言论更多地与宽容联系在一起,成为一种舒缓、分解乃至消除矛盾的渠道。西方启蒙思想家和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家多注重从天赋人权和人的智性发展两个方面为言论自由提供论证。自20世纪以来,随着宪政实践的深入,对言论问题的研究取得了新进步。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布兰代斯(LouisBrandeis)曾对言论自由的价值做过一个简洁而集中的概括,这被视为关于言论自由价值的一个经典性表述:“我们的建国者认为自由既是手段也是目的。他们相信快乐的秘诀在于自由,而自由的秘诀在于勇气。他们相信自由地思想以及如你想的那样说,对于发现和传播政治真理是必需的途径。缺少言论和集会自由,讨论将变得毫无意义;有言论和集会自由,公共讨论就可以抵抗邪说之散布流行。秩序不能建立在对刑罚的畏惧上,这对于自由思想、未来的希望和想象都是危险的。长久的安定依赖于人们自由地表达不满以及提出补救的方法。他们相信公共讨论的力量,避免了法律强制手段带来的沉寂。正因为他们认识到了强权统治的可能,他们才修订了宪法保证言论和集会的自由”,研究言论自由的著名学者、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托马斯·埃默森教授曾把言论自由的价值概括为四个方面:①.促成个人的自我实现;②.作为获致真理的一种手段;③.作为保证社会成员参与社会包括政治决策过程的一种方式;④.维持社会稳定和变化之间的平衡;埃默森教授的分析与布兰代斯的综述有诸多相似之处。在我国,许多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也多在这一分析框架内进行讨论。例如张文显教授将言论自由的价值归结为四个方面:保障个人自我实现,提高知识和发现真理,提高公民素质和参政水平,作为社会的“安全阀”。本文认为,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价值,言论自由的意义可以通过个人、国家和社会三个维度来透视。这样研究的目的旨在展现言论自由的多维价值空间。黑格尔曾经深刻地指出:“现代世界的基本原则要求每一个人所应承认的东西,对他显示为某种有权得到承认的东西。此外,每一个人还愿意参加讨论和审议。如果他尽了他的职责,就是说,发表了他的意见,他的主观性就得了满足,从而他会尽量容忍。在法国,一直显得言论自由要比默不作声危险性少得多,因为后一种情形,怕的是人们会把对事物的反对意见扼在心头,至于论争则可使他们有一个出口,而得到一方面的满足,何况它又可使事物更容易沿着本身的道路向前推进。”可以说,言论自由提供了使得社会进步不以社会的动乱为代价的一个条件。历史表明,禁锢思想、压制言论总是导致社会动乱、分化的一个根源。我国近代思想家李大钊曾指出:“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合,我们硬要禁止他,不许公然传布,那是绝对无效的。因为他的原素仍在情理之中,情理不灭,这种学说也终不灭。假使一种学说确与情理相背,我以为不可禁止,不必禁止,因为大背情理的学说,正应该让大家知道,大家才可不去信。若是把它隐蔽起来,很容易有被人误信的危险。”科恩在谈到这一问题时曾精辟地指出:“是我们对民主信念在我们之中的深度太缺乏信心,以致料想只要一听到革命主张的鼓吹,我们的同胞就会被煽动起来进行暴动或破坏?如果民主信念如此软弱,只有压制严重不满方可维系时,那种民主无论如何不会有任何希望。当民主原则已有合理机会证明它是切实可行的,就会产生一种力量而无须仰仗镇压的措施。在健全的民主国家中,对鼓吹暴力推翻宪法政府的人,很可能是付之一笑或嗤之以鼻。”任何社会都难免有不满情绪,不满之中,往往包含着制度改革所需要的智慧和动力。观点的对立和意见的多样,是社会的常态,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它给予社会以活力,培养社会适应新的境况的能力,推进社会的新陈代谢过程。言论自由也有助于社会走向宽容和开放。宽容有时是比自由更可贵的一种价值。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由褊狭走向宽容的一部历史。尊重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平等对待每个人的生活方式和道路选择,给予每个社会主体以释放自己潜能的空间(当然前提是不破坏其他人的正当权利),是一个社会活力的源泉。容忍多元化言论的存在,听到来自不同角落的声音,正是一个社会宽容的表现。言论自由不仅是多数人的自由,更是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在这种意义上理解言论自由,可以说,言论自由不仅是表达“正确的”与社会主流观点相一致的意见的自由,而且是表达“错误的”为社会大众所反对甚至厌恶的意见的自由;不仅是多数人宣传、实践其纲领路线的自由,而且是少数人申说其政治主张的自由。对不同观点的容忍是民主的政治制度的一个最根本的方面:它为不同党派之间的竞争所必需,为非正统的主张和观点推翻谬误的正统主张和观点所必需。因此,人们普遍要求尊重各种处于边缘的或属于非正统的意见,倾向于用讨论和争论的手段平息和解决在公众关心问题上的分歧,以及对主流的正统学说的各种挑战。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多数的意见实际上是不需要保护的,而少数人的观点则常有遭受压制之虞。因此,言论自由的核心意义在于保护那些偏离社会整体价值观的言论。检验一个社会言论自由之真实性的最可靠的标准是少数意见受保障的程度。三、中美对待言论自由态度的差别(一)中、美公民言论自由限制比较1、禁止煽动性、反动性言论自由美国向来以自由社会自居,自诩是世界上最民主、最自由的国度,一向认为其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公民言论自由的空间是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不可比拟的,即使如此,对于威胁其统治秩序的、可能导致危险的、即刻的暴力性煽动言论也是严格禁止并予以镇压的,这就是所谓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为了使这种限制于法有据,美国国会在“人权法案”制定后不到十年,便于1798年制定了第一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律——《危害治安法》,相隔一个世纪后又于1917年制定了第二部限制言论自由的法规——《侦察法》(也称《反间谍法》),该法经1918年修正后,规定了12项对言论自由予以管制的情况。其中“申克诉合众国案”就是据此判罪的。可见,在自由度比较大的美国,言论自由也是受到限制的。我们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在对言论自由保护的同时,也禁止煽动性、反动性的言论自由,法律禁止利用言论自由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反对政府、不得危害公共秩序或败坏社会道德、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宁,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宪法角度正式加入限制权利条款始于82宪法,即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第7条也有禁止权利滥用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2003年的“非典”战役中,由于在网上散布不实消息,引起社会秩序混乱,从而导致人们恐慌最终被判刑者不乏其
本文标题:中美言论自由的对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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