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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2002午9月6日建科[2002]22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政管委、首都规划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建设兵团: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了《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营理细则》。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推广应用新技术,是指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落后技术的限制、禁止使用(以下简称限用、禁用)。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第五条建设部限用、禁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第六条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发布采取《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下简称“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三种方式。前款三种发布方式的内容,适用于全国或所规定的适用范围.第七条建设部通过科技示泥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科技发展试点城市、企业技术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第八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及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第九条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严格执行限用和禁用落后技术规定,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应当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第十条积极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用和禁用工作。第二章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第十一条根据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创新的要求。围绕国家建设事业的工作重点。选择有先进、成熟技术支撑并需重点组织技术推广的技术领域发布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引导建设行业有重点地开展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第十二条建设部征集有关单位的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确定重点实施技术领域,以建设部公告形式每五年发布一次。发布期内可根据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第三章技术公告第十三条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和发布。第十四条建设部向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以建设部公告形式发布。第十五条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用、禁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重、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第十六条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用和禁用技术,施工围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禁用或限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验收、备案;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第四章推广项目第十七条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求编制,按年度以建设部文件发布并颁发证书,有效期三年。第十八条推广项目主要发布科技成果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依托单位。其中,产品类科技成果发布其应用技术或生产技术。第十九条推广项目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2、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3、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围、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4、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5、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6、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第二十条对国家发布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未涉及的推广项目,建设部可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指定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出具检测报告,委托有关单位编制统一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技术导则,并经建设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发布使用。技术导则可以作为签定合同时约定质量指标的考核标准,并作为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围审查、施工安装、工程监理、质量检验评定验收和使用维护管理的技术依据。第二十一条对进入国内建设市场的境外技术,可按照推广项目的要求进行评审和发布。第二十二条凡在三年有效期内,具备有效法定检测报告的推广项目,在工程应用时不再重新检测(国家和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四条对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建设部格取消推广项目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示范工程第二十五条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3R年度组织实施,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二十六条示范工程立项应具备以下条件:1、应是国家或地方的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竣工时间在一年内的工程。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2、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技术;3、选用技术应为建设部或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发布的推广项目,且必须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其它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但必须经过申报示范工程所在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组织的技术论证;4、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由业主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院、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施工安装单位等也可单独或各单位联合申报。第二十七条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根据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围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资料,制作光盘等。重点总结提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第二十八条经过论证的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和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可按推广项目发布。第二十九条示范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击示范工程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示范工程退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一条对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示范工程始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示范工程资格。第三十二条示范工程在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部组织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予以表彰。第六章产业化基地第三十三条产业化基地以引导行业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以行业优势企业为载体,推进重点实施技术领域的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产业化基地纳入建设部科技项目计划管理.第三十四条申报产业化基地立项应备以下条件:1、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技术的产业化,组织机构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2、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技术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3、新技术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符合产业化发展方向;4、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先进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5、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能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6、有切实可行的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第三十五条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负责编制本行业的新技术产业化导则。第三十六条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组织实施,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七条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资格,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第三十八条实施完成的产业化基地建设由建设部组织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颁发建设部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及其有关人员予以表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建设科技发展试点蝴市、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市场可参照示范工程或产业化基地的管理方式开展工作。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畦委)依据《莲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的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科[2000]286号文)废止。
本文标题: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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