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第一节合同及其分类第二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第四节合同的效力第五节合同的履行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第七节违约责任第八节合同争议的解决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合同法的作用合同分类第一节合同及其分类(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协议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4.合同须依法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合同法的概念广义: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合同法》三、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围: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四、合同法的作用其作用主要表现为: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合同分类分类依据合同类型一合同类型二举例是否双方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施工合同/赠与合同是否交付标的物诺成合同实践合同购销合同/质押合同是否必须具备形式和手续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施工合同/买卖合同相互依赖关系主合同从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合同的形式一般合同包括的内容第二节合同的形式与内容合同的形式合同法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法律关系客体或裁或审合同订立程序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管理第三节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一、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2个阶段。1.要约(1)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具备条件★内容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offer)(3)效力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数据电文形式: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到达主义要约撤回: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要约撤销:承诺之前要约生效后使其失效要约生效之前(4)不得撤销的要约确定了承诺期限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5)要约失效受要约人拒绝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期满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补充: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与要约的区别:1、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2、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全面)3、法律责任不同寄送的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承诺(Acceptance)(1)概念: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生效条件: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受要约人应在承诺期间内做出否则为新要约★承诺超期,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延误: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期不接受以外,该承诺有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书形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形式,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实际已履行的合同成立信件或数据电文:要求签订确认书的,则于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先甲签,再乙签,则最后签字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2.承诺(3)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例1:甲向乙发出要约,乙的承诺6月9日到甲处,双方6月18日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6月18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例2:北京碧新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碧新公司于6月1日签字盖章,发给乙方(浦东公司),6月3日到达乙,乙当天签字盖章,回寄给甲方,6月7日到达甲方。问:合同何时成立?乙方签字盖章时合同就成立,即6月3日合同成立。(4)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地点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地2.承诺(5)承诺撤回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以前或同时到达二、缔约过错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其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订立合同时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三、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二)无效合同(三)效力待定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一)合同生效的条件成立生效批准登记生效约定生效(一)附条件合同(二)附期限合同约定以不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约定以确定的将来事实的成就限制合同的生效或失效(二)无效合同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无效的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充分协商、自愿、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是有效的;两种无效的免责条款: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3.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以过错为原则(三)效力待定合同合同的生效需要经过第三人(权利人)来确定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合同(表见代理除外)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四)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1.可变更合同合同部分内容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要求对该部分内容的效力予以撤销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因对方过错导致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变更以后即为有效合同合同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依法行使了撤销权3.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权利行使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合同法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抗辩权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抗辩权的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规定适用条件对方的是可能履行的义务——否则,当事人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旅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的规定后履行一方抗辩权合同法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法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异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9条:当事人依照68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代位权的规定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概念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规定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概念合同法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四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合同的变更的规定合同变更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合同法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期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法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的转让的规定权利转让合同法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从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法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合同法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合同的转让的规定义务转移合同法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合同法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法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2004年12月周显峰451Z302062合同的转让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的批准或登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合同当事人合并、分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法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终止的规定合同终止的原因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约定解除合同法9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
本文标题:第二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4028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