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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一章税法总论(重难点笔记)
第1页第一章税法总论第一节税法的概念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概念含义特征税收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法税法是国际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义务性法规综合性法规二、税法的5个功能三、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要点关系税法与宪法税法是国家法律的组成部分,税法是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的。税法与民法民法的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而税法的调整方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方法,明显带有国家意志和强制的特点。税法与刑法二者的调整范围不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税法与行政法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征。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第2页第二节税法基本理论一、税法的原则税法原则含义基本原则(4个)税收法定原则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公平原则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实质课税原则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适用原则(6个)法律优位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1)主体包括征纳双方,一方是代表国家形式征税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人。(2)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另一方的确定,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征税对象。是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这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三、税法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含义总则①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纳税义务人②又叫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有两种基本形式:自然人和法人。征税对象③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按其性质的不同,通常可划分为流转额、所得额、财产、资源、特定行为等5大类。税目④在税法中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规定税目。第3页税率⑤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超率累进税率纳税环节⑥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期限⑦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有三个概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纳税地点⑧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减税免税⑨主要是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者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罚则⑩主要指对纳税人违法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附则○11一般都规定与该法紧密相关的内容,比如该法的解释权、生效时间等。四、我国现行税率税率形式含义形式及应用实例比率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①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②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③幅度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娱乐业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按超额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速算扣除数。定额税率即按征税对象确定的计算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的税额。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超率累进税率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如土地增值税。第4页第三节税收立法与税法的实施一、税收立法的5个原则二、税收立法机关分类立法机关形式举例税收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正式立法3部法律1个决定《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全国人力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6个暂行条例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6个暂行条例税收法规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目前只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税收地方法规——税收规章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海关总署)——税收部门办法、规则、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税收地方规章《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三、税收立法程序的3个阶段四、税法实施的4个原则1、从实际出发原则;2、公平原则;3、民主决策的原则;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5、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1、层次高的法律优于层次低的法律;2、同一层次的法律中,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国际法优于国内法;4、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1、提议阶段;2、审议阶段;3、通过和公布阶段。第5页第四节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税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内容按照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按照职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按照征收对象的不同分为流转税税收,所得税税法,财产、行为税税法,资源税税法,特定目的税法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二、税收实体法体系(五类19个税种)类别税种流转税类增值税○1、消费税○2、营业税○3和关税○4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5、个人所得税○6财产和行为税类房产税○7、车船税○8、印花税○9、契税○10资源税类资源税○11、土地增值税○12和城镇土地使用税○13特定目的税类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缓征收)○14、筵席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16、车辆购置税○17、耕地占用税○18和烟叶税○19注:○1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2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省市机构相应划转,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征收,部分省市仍由财政机关征收。○3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三、税收程序法体系征收机关执行的程序法税务机关《税收征税管理法》海关机关《海关法》及《进出口关税条例》等四、我国税收制度的沿革1、三个历史时期2、五次重大变革○1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21958年到1978年底党的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召开之前;○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的新时期。○11950年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税制;○21958年简化税制;○31973年税制改革;○41984年“利改税”;○51994年全面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第6页第五节我国税收管理体制一、我国税收立法权划分的现状国家机关税收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法的制定权、公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国务院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有税法实施细则制定权、税目税率调整权和税法解释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授权,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税收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权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地地方性税种的制定权、开征、停征权。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省级人民政府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有本地区税法的解释权和税法税收细则的制定权、税目税率的调整权二、税收执法权三、征税权管理范围划分征收机关征收税种国税局系统增值税○1;消费税○2;营业税○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5(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海洋石油企业,部分企业等);个人所得税○6(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印花税○9(证券交易);资源税○11(海洋石油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16(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车辆购置税○17;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税局系统营业税○3(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企业所得税○5(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6(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房产税○7;车船税○8;印花税○9(不包括证券交易);契税○10;资源税○11(不包括海洋石油企业);(一)税款征收权(二)税务检查权(三)税务稽查权(四)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五)其他税收执法权第7页土地增值税○12;城镇土地使用税○13;筵席税○15(及其地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16(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耕地占用税○18;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地方财政部门契税○10;耕地占用税○18;地方附加。海关系统增值税○1(进出口环节);消费税○2(进出口环节);关税○4;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四、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税种中央政府收入地方政府收入增值税○1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除进口海关代征部分外75%除进口海关代征部分外25%消费税○2100%,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部分营业税○3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其余部分关税○4100%企业所得税○5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其余部分60%其余部分40%个人所得税○6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其余部分60%其余部分40%房产税○7100%车船税○8100%印花税○9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契税○10100%资源税○11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其余部分土地增值税○12100%城镇土地使用税○13100%筵席税○15100%城市维护建设税○16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其余部分车辆购置税○17100%耕地占用税○18100%
本文标题:第一章税法总论(重难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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