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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规定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认真执行“工作票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规定。1.范围1.1本规定规定了工作票管理有关事项;1.2本规定适用于兆光项目检修维护部。2.安全生产责任2.1工作负责人(监护人):2.1.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2.1.2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和危险点分析是否正确、完备,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2.1.3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组织分析危险点及预控措施,进行安全交底。2.1.4负责检查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等。2.1.5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2.1.6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和针对本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2.1.7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2.1.8负责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作或办理工作延期。2.1.9当天工作结束后,负责清点施工人数,收回工器具,拉掉无用电源刀闸,检查无火种后方可撤离现场。2.2工作票签发人:2.2.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行;2.2.2工作是否安全;2.2.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和完备;2.2.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2.2.5检查所列危险点是否完善、准确,预防措施是否正确。2.2.6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组织分析危险点及预控措施,进行安全交底。2.2.7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2.2.8负责检查工作人员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着装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等。2.2.9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安规》和针对本工作所制定的安全措施。2.2.10经常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的进行。2.3工作组成员:2.3.1认真执行《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2.3.2监督《安规》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2.3.3充分认识工作中的危险因素,提高自身防护能力。2.3.4自觉接受工作负责人的安全交底并自觉签字。2.3.5工作中发生疑问应立即停止工作,向工作负责人说明清楚,严禁私自改变措施、冒险作业或擅自扩大作业范围。2.3.6有权制止违章指挥,不进行违章作业。3.工作票的执行程序3.1工作票的签发:3.1.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由各维护部经理提名,经发电公司安生部考试合格,由发电公司批准后才能履行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工作负责人应由项目部组织考试合格并经项目经理批准,报由发电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工作职责。3.1.2工作票应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负责人填写完工作票审核无误后,发送至工作票签发人。对计划次日执行的工作票,应于本日16时前填写、审核、发送完毕。临时作业,填写完工作票后,应通知工作票签发人,以免遗漏。工作票签发人对填写的工作票审查无误后向工作负责人交待清楚;工作负责人填写的工作票经审查无误后,应送交工作票签发人复审并签发,发生临时作业,工作票签发人签发后,应立即通知值长。3.1.3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和计划工作期限,确定工作负责人。3.1.4工作票填写时,同时结合现场实际和工作情况对工作做出符合实际、正确、完善的危险点分析,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3.1.5凡在备用或运行设备上进行的作业(指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必须办理危险点预知卡。3.1.6工作票由项目部统一编号,按照顺序使用。3.1.7热力工作票部分:3.1.7.1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填写时必须根据工作内容认真填写,按照应关闭(或开启)的阀门、挡板的顺序列项,不得任意并项或出现不具体的内容。每一行中只允许填写一项,如果原有栏内不够填写时,可填写附页。3.1.7.2对汽、水、烟、公用排污、疏水系统和关联的母管系统,要求必须关闭(开启)校严并上锁,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彻底隔离。对电动阀门和热工控制执行器应切断电源,挂牌上锁。3.1.7.3对保证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及防止检修人员中毒、窒息、气体爆炸等特殊安全措施或作业须采取的其他必须的安全措施,应注明“检修自理”。3.1.8电气工作票部分:3.1.8.1填写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安规》(发电厂及变电所电气部分)之规定进行。3.1.8.2使用电气专业术语,严格执行《两票补充规定》的要求。3.1.8.3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禁止合并项。3.1.8.4工作票所填写安全措施准确、完备。3.2工作许可与开工3.2.1安全措施已全部执行完毕,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已正确执行,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完全隔断。3.2.2电气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热力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危险等。3.2.3所有安全措施检查正确,注意事项交待清楚后,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3.2.4工作开始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组全体成员将工作内容、时间、人员分工、所做措施情况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详细交底。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组全体成员在安全交底处自觉签名。工作组成员有权对所做措施情况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注意事项等提出疑义和补充措施。3.2.5工作实施过程中,工作票签发人、相关专业安全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应对安全措施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3.2.6工作票一经开工,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先停止工作,并经双方讨论同意,并记录清楚。3.2.7工作负责人不应擅自离开工作现场,但因故需要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及工作情况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3.2.8如工作中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办理工作负责人变更手续。3.3检修设备试运:3.3.1检修工作结束前,如需将检修设备进行试运时,工作班与在本设备(系统)上工作的其他班组联系好,暂时中止所有工作票,所有工作人员全部撤离工作现场。3.3.2工作负责人会同工作许可人对该设备(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试运条件。3.3.3工作许可(当班负责人)拆除该设备(系统)作业所做的有关安全措施,恢复常设遮拦。试运按照有关规定进行。3.3.4试运后检修尚需工作时,工作许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工作。3.3.5如果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时,应重新签发新的工作票。3.4工作票延期:3.4.1工作任务不能按批准完工期限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两小时向工作许可人(班长、单元长或值长)申明理由,经值长同意后,向工作票签发人办理延期手续。3.4.2一份工作票只能办理一次延期手续(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不允许办理延期,工作未完,应重新提票),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3.5工作终结:3.5.1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与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对检修设备(系统)状况、有无遗留物、是否清洁等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3.5.2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交待好所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存在问题、设备现状及能否投入运行、运行人员应注意事项等。双方交接清楚后,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3.5.3工作许可人与工作负责人在记事簿(微机)内双方签字终结工作票,记录好时间。3.6其他:3.6.1事故抢修工作(指生产主、辅设备等发生故障补近紧急停止运行,需立即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须经值长同意。预计抢修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的,仍应填用工作票;夜间如找不到工作票签发人,可先开工,至第二天白班上班时抢修工作仍需继续进行的,则应办理工作票手续。3.6.2对不填用工作票的事故抢修工作,包括运行人员排除故障工作,仍必须明确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按《安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终结手续。工作许可人应将工作负责人姓名、采取的安全措施、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入值班记录。3.6.3生产现场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发电公司动火工作票制度。
本文标题:电厂工作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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