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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章社会保险法基础理论•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第二节社会保险法概述•第三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社会保险概述•一、社会保险的产生•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社会保险的产生•社会保险的产生主要有下述几个因素:•1、社会因素:工业社会风险•2、思想因素:社会主义思想•3、政治因素:工人运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功能•(一)社会保险的概念及特征•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特征为:•1、社会性•2、保险性•3、强制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不办理社会保险,是否就可以不办理?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的功能•1、生存保障功能。•2、秩序维持功能。•3、激励自足功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1、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2、保险对象不同。•3、营利性不同。•4、保障水平不同。•5、法律依据不同。•6、管理体制不同。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社会保险法概述•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社会保险法是调整社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保险法具有社会法属性:•1、从利益本位来看,社会保险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2、从法的价值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3、从调整手段来看,社会保险法以强制为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社会安全原则•(二)强制保险原则•(三)所得再分配原则•(四)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五)自给自足原则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社会保险法与基本人权•(一)我国宪法关于社会基本权的规定•社会法治国最核心的理念就是国家权力对公民生存权及享受健康、文化生活的积极保护义务。•我国《宪法》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有关的主要包括:•《宪法》第14条第4款•第33条第3款•第45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法对宪法基本权的影响•1、社会保险法与公民劳动权•2、社会保险法与公民财产权•3、社会保险法与公民平等权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概述•(一)概念及分类•广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社会保险关系的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据社会保险法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狭义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则仅指社会保险基础法律关系,即社会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依法形成收取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1、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对象。•(4)社会保险辅助机构。•(5)投保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主要是社会保险费用征缴行为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行为。•3、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社会保险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义务。•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请求权、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义务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请求权、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义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社会保险法律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指社会保险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各个事实。•社会保险法律事实以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社会保险法作为社会法,公私兼容是其重要特性,因此,从整体而言,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也呈现出公私兼容的属性。•立法者乃是将其定位为公法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的财源•1、社会保险财源:•(1)以保费为主要来源。•(2)以国家补贴为补充。•2、社会保险财政征缴的方式(或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1)缴费(2)征税•3、社会保险财务模式•(1)现收现付的模式。•(2)强制储蓄(基金制)模式。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理论探讨]社会保险费还是社会保险税?•“缴费”和“征税”的观点都具有可取之处,似乎“缴费”更为合理。其理由在于:•(1)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国家的社会给付,而“费”或“税”仅仅是实现社会给付目的的手段。•(2)尽管“费”与“税”具有共同性,但是税具有无偿性,而费则具有一定的对价性。•(3)税的征收是面向全体国民,无论在税率还是征缴方面都具有统一性,“费”改“税”也会削弱社会保险的社会性。•(4)社会保险经费的筹集方式与各个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模式密切相关。•(5)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现状要求。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构成•1、征缴权利人与缴费义务人的关•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三)社会保险费用征缴法律关系的内容•1、征缴主体的权利义务•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理论探讨]用人单位缴费义务双重属性的关联性•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是基于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对国家承担的公法义务。•另一方面则是基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所承担的私法义务。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一)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内容及方式•内容:•(1)实物给付。•(2)金钱给付。•方式:•(1)一次性给付。•(2)持续性给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构成:•1、被保险人与给付主体之间的关系•2、给付主体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3、被保险人与辅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内容•1、给付主体的权利义务•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3、辅助机构的权利义务
本文标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_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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