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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财务 > 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上)
第十一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上)第一节公民概说一.什么是公民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总体而言,人在国家中的法律身份经历了从臣民到公民的发展过程专制国家——臣民民主国家——公民二.国籍:公民资格的取得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法律身份。各国国籍法规定取得国籍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二是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的立法原则有三:(1)是血统主义;(2)二是出生地主义;(3)三是混合主义我国采混合主义: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国籍法第4条、第5条)不承认双重国籍。2.继有国籍的取得愿意遵守中国法律法律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申请中国国籍:中国人近亲属、在中国定居、其他正当理由(第7条)三.国籍丧失各国规定情况不一我国丧失国籍的原因:1.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2.申请退出(外国人近亲属;定居外国;有其他正当理由)四.国籍办理机关:国内,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国外,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批准权:公安部四.公民与人民的区别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的法律概念;公民是与敌人相对的政治概念2.属性不同.公民是个体概念,人民是群体概念.3.范围不同公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包括人民和敌人4.后果不同.享有的权利内容不同第二节基本权利概说一.基本权利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确认和保护的、人作为人的、必不可少的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1.基本权利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不可少的权利2.基本权利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权利3.基本权利是针对国家公权力的权利4.基本权利是个人要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二.公民基本权利、人权与民事权利(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称谓公民权或公民权利;宪法人权;宪法权利(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区别1.含义不同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公民权……2.概念产生时间不同人权概念的产生时间早于基本权利3.表现形态不同人权是应有权利(或道德权利),公民权是法定权利4.权利主体不同人权主体是普遍的抽象的人,公民权主体是公民(三)基本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适用的社会关系领域不同基本权利适用于公民与国家之间;民事权利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2、权利实现的义务主体不同基本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或国家机关;民事权利指向的义务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3、内容不同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基本权利除了包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内容外,还包括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三.中国公民基本权利宪法规定的历史1.清末钦定宪法大纲第二章臣民的权利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第五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3、中华民国约法(1914)第二章人民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五条人民享有左列各款之自由权: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书信秘密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七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应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2)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六条中华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中华民国国民依建国大纲第八条之规定,在完全自治之县享有建国大纲第九条所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第八条人民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其执行逮捕或拘禁之机关至迟应于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审判机关审问,本人或他人并得依法请求于二十四小时内提审。第九条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依法律不受军事审判。第十条人民之住所,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搜索或封锢。第十一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二条人民有迁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三条人民有通信通电秘密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四条人民有结社集会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五条人民有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停止或限制之。第十六条人民之财产,非依法律不得查封或没收。第十七条人民财产所有权之行使,在不妨害公共利益之范围内,受法律之保障。第十八条人民财产因公共利益之必要,得依法律征用或征收之。第十九条人民依法律得享有财产继承权。第二十条人民有请愿之权。第二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有诉讼于法院之权。第二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有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之权。第二十三条人民依法律有应考试之权。5、中华民国宪法(1946)第七条中华民国人民,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八条人民身体之自由应予保障。除现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经司法或警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审问处罚。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审问,处罚,得拒绝之。第十条人民有居住及迁徙之自由。第十一条人民有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第十二条人民有秘密通讯之自由。第十三条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第十四条人民有集会及结社之自由。第十五条人民之生存权,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第十六条人民有请愿,诉愿及诉讼之权。第十七条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第十八条人民有应考试服公职之权。第十九条人民有依法律纳税之义务。第二十条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义务。第二十一条人民有受国民教育之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二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第二十三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二十四条凡公务员违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权利者,除依法律受惩戒外,应负刑事及民事责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损害,并得依法律向国家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情况1.《共同纲领》特色:规定了思想自由、迁徙自由、对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保护、农民土地所有权2.54年宪法取消了思想自由的规定,增加了公民社会文化权利的内容3.75年宪法权利条款大量减少,增加了罢工自由4.78年宪法权利内容向54宪法回归,大鸣大放大字报的权利5.82年宪法在54年宪法基础上加以充实四.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一)规定方式1.世界各国的三种模式列举式,具体列举权利内容,如《钦定宪法大纲》推定式,不正面列举,遵循法无禁止即自由,如英国综合式,正面列举+兜底性条款,如美国2.我国规定方式(1)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以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2)宪法33条第2款、第34条至第50条以列举的方式系统规定了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3)宪法总纲中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方式:综合式,既有具体权利内容的列举,又有推定式的概括设定表达自由权劳动权社会权利请求国家提供帮助权监督权平等权政治权利参与政治生活权利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休息权通讯秘密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住宅权信仰自由权财产自由权自由权人身、财产和精神自由权文化权利(自由权)基本权利(二)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分类特定人权利选举权利妇女儿童老人华侨等第三节基本权利的限制一、基本权利限制条款的规定方式1、原则性限制规定模式(日本)对具体权利权利自由不做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日本宪法第13条:所有国民得作为个人而受尊重,对于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国民权利,于不违反公共福祉之限度内,在立法及其他国政上予以最大之尊重。我国台湾地区宪法第23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2、区分式限制规定模式(德国)不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做出总的原则性限制,而是针对个别权利和自由做出具体限制第八条一、所有德国人均有和平及不携带武器集会之权利,无须事前报告或许可。二、露天集会之权利得以立法或根据法律限制之。第九条一、所有德国人均有结社之权利。二、结社之目的或其活动与刑法抵触或违反宪法秩序或国际谅解之思想者,应禁止之。三、保护并促进劳动与经济条件之结社权利,应保障任何人及任何职业均得享有。凡限制或妨碍此项权利为目的之约定均属无效;为此而采取之措施均属违法。依第十二条之一、第三十五条之二、三项、第八十七条之一第四项,以及第九十一条所采之措施,其主旨不得违反本项所称结社保护并促进劳动与经济条件所为之劳工运动。第十条一、书信秘密、邮件与电讯之秘密不可侵犯。二、前项之限制唯依法始得为之。如限制系为保护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则,或为保护联各邦之存在或安全,则法律得规定该等限制不须通知有关人士,并由国会指定或辅助机关所为之核定代替争讼。第十一条一、所有德国人在联邦领土内均享有迁徙之自由。二、此项权利唯在因缺乏充分生存基础而致公众遭受特别负担时,或为防止对联邦或各邦之存在或自由民主基本原则所构成之危险,或为防止疫疾、天然灾害或重大不幸事件,或为保护少年免受遗弃,或为预防犯罪而有必要时,始得依法律限制之。3、混合性限制规定模式(中国)既规定了所有权利和自由的总的原则性限制,又对个别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做出具体规定。我国宪法原则性限制,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个别限制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文标题:第十一章 公民基本权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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