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安全文明施工 > 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指导书
版本/修改号:A/0受控状态:Q/QHDL青海省电力公司企业标准Q/QHDLZYJJ07--2007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指导书2007-06-06发布2007-06-18实施青海省电力公司发布Q/QHDLZYJJ07—2007Ⅰ目次前言…………………………………………………………………………………Ⅱ1目的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25工作程序…………………………………………………………………………36相关/支持性文件………………………………………………………………137记录……………………………………………………………………………13附录A(规范性附录)流程图…………………………………………………14附录B(资料性附录)修改页…………………………………………………16Q/QHDLZYJJ07—2007Ⅱ前言为规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安全质量事故调查管理工作,根据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DL/T800--2001《电力企业标准编制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指导书。本管理指导书由公司基建部提出,并归口管理。本管理指导书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管理指导书的起草部门:基建部本管理指导书的起草人:武文卫本管理指导书的审核人:华普校本管理指导书的批准人:李葛明本管理指导书由基建部负责解释。Q/QHDLZYJJ07—20071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指导书1目的范围1.1目的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分析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持续改进、接受教育,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1.2范围本管理指导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工程建设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2规范引用性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管理指导书的引用而成为本管理指导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达(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管理指导书,然而,鼓励根据本管理指导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书。3.1记录事故3.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3.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3.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3.2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名称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指导书编号Q/QHDLZYJJ07—2007版本及修改标识A/0批准人李葛明审核人华普校编写人武文卫Q/QHDLZYJJ07—20072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3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原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3.4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的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3.2.5死亡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3.5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3.6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在10人以上的事故。3.7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3.8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3.9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3.10特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4职责4.1基建部4.1.1负责公司基建工程安全、技术、质量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处理;4.1.2负责督促有关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公司基建安全大检查;4.1.3负责组织或参与工程设备、施工和人身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和处理。4.2生产部负责配合基建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与基建工程重大安全、技术、质量等重大问题的讨论与研究。Q/QHDLZYJJ07—200734.3安监部4.3.1负责监督基建工程安全管理及基建工程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3.2负责各类事故的统计。4.4调度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基建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4.5建设管理单位4.5.1公司所属建设管理单位是基建工程建设执行单位及责任主体,负责对所管基建工程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现场管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建设目标实现负全责。4.5.2组织、协调所管工程的一般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及责任界定,参与工程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工作程序5.1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的分类5.1.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5.1.2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类5.1.2.1人身安全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记录事故、轻伤及轻伤事故、重伤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5.1.2.2机械设备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记录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1.2.3火灾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5.2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界定5.2.1建设工程一般质量事故、人身安全记录事故、机械设备记录事故和一般火Q/QHDLZYJJ07—20074灾由建设管理单位主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后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并在基建部备案,基建部负责监督。5.2.2建设工程较大质量事故、轻伤及轻伤事故、重伤及重伤事故和一般机械事故由基建部负责主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并会同公司安监部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安监部负责监督。5.2.3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主持,基建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安监部负责监督,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国家电网公司。5.2.4建设工程特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按相关规定由省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以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工作。基建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以及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其中:5.2.4.1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规定。5.2.4.2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5.2.5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由公司安监部门、车管部门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5.2.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在报送发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报送国家电网公司。其它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处理报告和死亡事故处理报告应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批复,并同时报送重、重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5.3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5.3.1安全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5.3.1.1施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有责任就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写出调查报告,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管理单位,并抄送基建部。在调查报告中首先就与质量事故有关的实际情况做详尽的说明,其内容应包括:Q/QHDLZYJJ07—20075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b)事故状况的描述。c)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d)有关事故的观测记录、事故现场状态的照片或录像。5.3.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所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其内容大致与施工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可用来与施工单位所提供的情况对照、核实。5.3.1.3建设管理单位调查研究报告。其内容大致与施工、监理单位调查报告中有关内容相似,但须对事故做出初步分析与判断。5.3.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5.3.2.1所涉及的合同文件可以是: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设备与器材购销合同;监理合同等。5.3.2.2有关合同和合同文件在处理事故中的作用是:确定在施工过程中有关各方是否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实施其活动,借以探寻产生事故的可能原因。5.3.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5.3.3.1有关的设计文件。如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等是施工的重要依据。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其作用一方面是可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活动是否完全符合设计的规定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可以根据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核查设计中是否存在问题或缺陷,成为导致事故的一方面原因。5.3.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属于这类文件、档案有:a)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计划;b)施工记录、施工日志等;c)有关建筑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d)现场制备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e)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状况的观测记录、试验记录或试验报告等;f)其他有关资料。5.3.4相关的建设法规。5.3.4.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Q/QHDLZYJJ07—200765.3.4.2从业者资格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等。5.3.4.3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两个基本法律。5.3.4.4施工方面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规和文件。主要涉及到施工技术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5.3.4.5关于标准化管理方面的法规。其主要包括:2000年建设部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典型的标准化管理类法规,它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实施监督的依据,同时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分析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判定责任方的重要依据。5.4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5.4.1对安全事故的处理应采用“四不放过”的原则,也可以归纳为尽早发现,准确定性,快速处理,及时反馈。5.4.1.1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为了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必须首先准确定性,快速处理,查明事故原因,才能针对不同的危险源,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是安全事故处理的前提。5.4.1.2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发生后,不论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是环境的不安全因素所导致,都是安全管理问题。事故原因分析清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应及时反馈,对事故责任者和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从中吸取教训,提高安全意识,改进安全管理。5.4.1.3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非是由于科学技术条件所限、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或不可抗力引发的事故,事故责
本文标题:工程建设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指导书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531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