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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盘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明晰我县基本草原权属,切实加强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与利用,促进草地生态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农民增收致富的步伐,实现“建设生态畜牧业大县”的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农牧发[2007]5号)、以及省、市关于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加强基本草原的保护建设,围绕“建设生态畜牧业大县”的目标,进一步明确基本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促进全县草地生态畜牧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二)基本原则1、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与国土利用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相结合,基本草原区不应与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区重叠。2、划定的基本草原区土地权属和土地承包关系不作调整。3、基本草原区应与林业等相关规划相衔接。4、划定的基本草原权属应与确定土地权属相对应。5、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应以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林权制度改革数据为依据,不与耕地、林地、工业用地等争地。6、坚持“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并重,生态优先”的原则。遵照“依法管理、严格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制定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并按照《草原法》第二章关于基本草原可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可进行家庭或联户承包经营的规定进行确权。(三)目标任务2010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逐步建立2“产权归属明晰、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程序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基本草原管理制度。主要任务:一是通过基本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定,明确产权,确立基本草原权属主体。二是通过基本草原权属划定,以法律的形式落实基本草原的所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三是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要素服务平台,促进人才、资本、科技等各种生产要素向草地生态畜牧业聚集,促进畜牧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切实增加农民收入。二、基本草原权属划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草原划为基本草原:(一)重要放牧场;(二)割草地;(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三、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数据依据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有关数据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主,参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贵州省地理信息数据集》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基本草原面积。四、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内容(一)核定基本草原面积核定全县各乡(镇)、行政村基本草原面积。根据有关数据依据及工作底图,现场调查核实基本草原权属界限。(二)基本草原登记建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相关规定,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登记,3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后负责保护管理。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已由个体承包经营的草原,在基本草原确权划界中原有权属不变,但必须登记办证,并按规定交费,按规划进行开发利用。若不开发利用,造成草原资源浪费,甚至出现破坏草原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收回承包经营权。(三)绘图按照基本草原应当占其行政区域内草原总面积80%以上的要求,根据基本草原划定内容和原则,对基本草原分门别类,先用1:5万地形图勾划和确认草原面积,待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后,按照乡级1:1万地形图,县级1:5万地形图标注,并按照草原类型加以说明。(四)填表填写由六盘水市畜牧兽医局监制的表格。具体见附件。(五)公示认定1、公示内容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勘测确定的基本草原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草原面积、草原类型、地块四至、利用状况等。2、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3、公示方式确权公示应在村里的显著位置或公示栏张榜公告,或召集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公布。须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将公告内容以及所照公告图片一同报县畜牧主管部门存档。(六)登记发证经公示无异议,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写《基本草原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审批表》,乡(镇)审核后,报县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国土部门审核。最后,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发放《贵州省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七)建立档案对在基本草原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基本草原勘查基础数据、填制的表格以及图件、影像等,建立基本草原权属管理档案,并形成电子档案,保证基本草原确权资料永久性留存。(八)承包经营4基本草原确权后,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按有关程序,由基本草原使用权主体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家庭、联户或其他具备承包条件的组织或个人使用。(九)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确权划界、颁证管理工作完成后,县人民政府对基本草原予以公告,并在基本草原区设立永久性保护标志,依法对基本草原进行保护。五、工作程序及步骤(一)工作程序1、成立机构⑴县成立“盘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畜牧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统计局、司法局、水利局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在县畜牧局设立“盘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草权划定办)”。办公室主任由畜牧局主要领导兼任,具体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配,负责盘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日常工作。⑵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成立乡镇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及草权划定办,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草权划定办”主任。2、制定方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盘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草权划定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村民代表、各村支书、主任参加讨论通过,才能报县人民政府批准。3、组织实施县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属草权划定办负责拟定全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实施方案,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完成本乡镇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以及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等系列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及时成立相关工作机构,并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及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开展此项工作所必须的工作经费,切实做到人员、经费、职责、目标、措施五落实,确保此项工作按照省、市、县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5各乡镇要组织由主要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协助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明晰基本草原权属,签订有关合同,发放基本草原权属证书。4、督促检查及验收县草权划定办将组织督查组,对全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全过程进行督促检查,各乡镇在工作开展中,按照每月14号、29号定期向县草权划定办汇报,县草权划定办要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掌握各地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推动草权划定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要加强上下级之间信息沟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按照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具体要求,各乡镇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完成后,先进行自查验收,再申请县级验收;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对各乡镇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组织检查、自查和县级验收;县级验收合格后,进一步完善相关资料,迎接省、市验收。(二)工作步骤第一阶段:成立机构、宣传培训。时间安排:2009年12月1日—2010年1月15日。县、乡按照要求分别在2010年1月10日前成立领导小组及“草权划定办”,并在2010年1月15日前组织召开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启动会议,传达农业部、省、市关于基本草原权属划定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辖区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开展基本草原权属划定业务培训,拟定工作方案,逐级签订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责任状。同时,各乡镇要深入各村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进村入户做好宣传发动,充分向群众宣传《草原法》、《农业部关于切实加强基本草原保护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06]13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草原家庭承包制的通知》(农牧发[2007]5号)、基本草原权属划定的意义、内容、草原建设管理和承包经营等相关知识,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相关要求:各乡镇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以书面形式发放通知,并有村民签字按手印的回执单;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参会人员签到表,并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会议。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登记公示、调解纠纷。时间安排:2010年1月15日—2月28日。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派人员,与乡(镇)、村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人员一道走村串户调查草地资源,摸底草原现状,填写有关表格,主要是《基本草原登记表》,并将其中的《基本草原登记表》(4.1.2)在乡(镇)、村醒目告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6间设置意见箱、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函)来访接待室,对有争议、纠纷和不属实的草原宗地进行登记,填写草原纠纷处理的有关表册。对统计得到的有关表册数据资料进行整理、汇总。第三阶段:实地勘界、绘图、公示确权、设标保护、调解纠纷。时间安排:2010年3月1日—5月30日。1、基本草原勘界。各乡镇在宣传发动和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各村上报的基本草原数据,即附件4.1统计的情况,在发放基本草原权属勘界通知后,组织相关权利人深入草原进行实地踏勘,化解争议,在1:1万地形图上标注草原宗地情况,明确划定四至界限。对通过协商调解仍不能达成协议的草原宗地,可暂缓列入基本草原范畴。2、绘图及说明。基本草原勘界明确四至界限后,在群众无争议的情况下,根据勘界标注的1:10000地形图,将草原宗地绘制成图(县按1:5万地形图标注,乡按1:1万地形图标注),并分别按照草原类型加以标注和说明,确保每宗基本草原四至界限清楚、资料齐全、权属关系明确,权证统一。3、设立保护标志。基本草原经初步划定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为《盘县基本草原使用权证书审批表》(表五)。对勘界勾图的基本草原,有异议的要及时核实予以纠正。对无纠纷和争议的草原要设立永久性界桩和保护牌,依法对草原进行保护。4、明确权属。对勘界、绘图公示后的草原(无纠纷和争议的草原)进行造册登记后,由村或草原经济组织提出要求进行基本草原登记申请,然后制作核发基本草原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核发草原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要求认真填写已制作好的《基本草原使用权证发放登记表》,以便归档备查。第四阶段:完善资料、建立档案、验收总结。时间安排:2010年6月1日—6月30日。各乡镇将有关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的资料收集整理并留存后(一村一档),报送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建立证书图表数据资料库,并储存于微机。各乡镇认真对照实施方案开展好自查工作,查找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查缺补漏,并拟出基本草原划定工作自查报告送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办公室,县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各乡镇的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进行县级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要对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和改进,巩固工作成效。总结验收的具体标准是:1、组织领导、措施保障情况县、乡两级是否及时成立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办公室并制定实施方案,逐级召开大会进行动员部署;主要或分管领导是否经常深入基层开展相关调研,发7现和解决基本草原权属划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村、组是否召开了干部会、党员会和村民代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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