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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程系施晓琳法,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法军事法一、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还包含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组织法、选举法、国籍法(二)民法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物权法》(三)行政法《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施工许可证、从业资格制度等《城乡规划法》(四)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五)社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六)刑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串通投标罪(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在下列法律中,属于民商法的是()A.选举法B.劳动合同法C.招投标法D.建筑法二、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的现状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设法规的最高形式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合同法》《行政许可法》《民法通则》3、行政法规:国务院建设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4、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5、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6、地方性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城乡建设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7、国际条约在下列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中,由国务院制定的是()A.《安全生产法》B.《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C.《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D.《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在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是()A.《安全生产法》B.《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所属法的形式是()A.法律B.部门规章C.行政法规D.地方性法规法的效力层级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一)概念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二)调整对象建设关系: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和建设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1、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规划、立项、资金筹集、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实行严格管理。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制度。2、建设工程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平等自愿的关系,一般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之间等。3、建设工程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关系人身与财产保险关系等。1.背景1995年某县公路指挥部正式成立,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某公路其中一个路段进行改造。该县公路指挥部在施工过程中与49个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历经两年,于1997年6月25日全面竣工。县公路指挥部与各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确定了竣工结算价款,该路段的工程总造价为10852.39万元。县人民政府已向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10299.72万元,尚欠工程款552.67万元。1999年12月,该县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并告知各施工单位若不服审计决定,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审计决定书》核准该路段的工程总造价为9450万元,在竣工结算的基础上核减了1402.39万元。2000年底,承建单位之一的某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以后,指定由该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诉称,1998年8月5日,我方与县公路指挥部依照合同对工程进行了结算,经双方严格核算,工程总造价为730万元。除工程中已支付的价款外,县人民政府尚欠我方18万元,请求法院判令县人民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18万元。之后,县人民政府依据《审计决定书》提起了反诉,诉称:在工程承建中,原告即某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先后在公路指挥部领取工程款712万元。县审计局依法对其承建路段工程造价结算进行审计后,核减了工程造价,原告并未依法对《审计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此,按照核减的工程款,原告在公路指挥部超领工程款51万余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超领的工程款51万余元。2.问题:本案中应当如何区分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该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原告辩称,我方与被告方的承包合同有效。工程结算应以合同约定的单价和实际工程量进行。被告依审计决定来否定合法的合同,是明显的行政干预。被告反诉的理由是原告没有履行审计决定。审计决定生效后,兑现审计决定的唯一途径是审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审计局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无权委托县公路指挥部和被告申请执行。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不是审计决定申请执行的主体,更不是本案反诉的适格主体,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被告的反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定职权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决定书》送达原告后,原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审计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原告应当依据《审计决定书》的决定,返还给被告其超领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据此,2001年8月8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返还被告工程款51万余元及利息。原告不服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公路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公路路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结算是双方在平等补充协议和结算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所涉及工程造价审计只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价款;县人民政府以审计决定对上诉人的工程价款主张进行抗辩,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反诉请求不应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2001民—他字第2号)指出:“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本案中,县公路指挥部与原告签订的公路路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和结算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的民事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造价审计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也无证据证明结算本身存在违法性。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具体明确,应予采信,审计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不能以此否定双方已经确认的工程价款。2002年4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判令其向上诉人支付所欠工程款18万元及利息。3、分析(1)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产是否损失,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等问题进行监督。审计机关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但其仅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县公路指挥部是被审计的单位,与审计局建立了行政法律关系。县公路指挥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代表其负责对该路段进行改造的工作,是适格的被审计单位。县公路指挥部虽然不是建设项目法人,也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但作为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乃至提起行政诉讼。(2)民事法律关系这是由县公路指挥部与某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建立起来的。由于县公路指挥部无法人资格,某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便以县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审计结论不能影响合同关系,不能作为处理合同纠纷、合同结算的依据。(三)建设工程法规的基本特征1、行政隶属性2、经济性3、政策性4、技术性1、规范指导建设行为2、保护合法建设行为3、处罚违法建设行为建设工程法规概述建设工程法律基础建设工程执业资格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建设工程风险防范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其他法律制度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第二章建设工程法律基础第一节建设工程法人制度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组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责任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问题: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一、法人的法定条件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3、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法人是建设工程的基本主体:(1)建设单位一般具有法人资格,有时候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2)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宏宇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南京丰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4、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由一个项目经理与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班子,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现场生产组织机构。(2)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3)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的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分析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
本文标题:2018年建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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