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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04]13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1]3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缴省财政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和中央安排我省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支出。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经中央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土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及耕地复垦项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成本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和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必要的设备购置费和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按不高于工程施工费的7%据实列支;竣工验收费按不高于工程施工费的3%据实列支;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高于前期工作经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之和的2%、3%据实列支。设备购置费应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及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下发。第六条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是指用于土地利用信息、监督系统建设及运行等方面的支出,包括设备购置与维护费、网络建设与运行费、数据购置与处理费、信息系统软件开发费等。该项支出控制在年上缴省财政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的8%以内。第七条其它相关业务支出主要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核查、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国土资源变更调查、土地管理基础图件更新、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与更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修订、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编制与修订、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划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核论证和项目库建设、土地开发整理预算定额修订、相关业务培训等项支出。第八条中央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程序是: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评审后,分别向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申报。省本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程序是:县(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提出项目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联合初审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立项。第九条中央投资和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别集中在每年3月和9月申报。申报项目所需材料及附件:(一)县、市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项目申请报告;(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三)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四)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开发整理地块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五)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六)其他有关资料(如影、像、录像、光盘)。第十条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支出申报程序为: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及分年度工作任务,按年度编制预算,统一报省财政厅审批。其它相关业务支出的申报程序为:省级支出由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使用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批;市、县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同级财政申报,并由同级财政逐级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通过省级评审的项目全部进入项目库,上报中央和省本级安排的项目均从项目库中提取。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规划以及相关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制、下达。各市(区)申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国土资源信息与监督系统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省规划和计划的要求。第十三条省财政厅负责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的审核和下达。中央下达给我省的项目预算,原则上由省财政厅下达给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土地整理中心按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省本级投资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规模和级次分别下达到省国土资源厅或其他相关县(市)组织实施。第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同级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第十五条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原申报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中央投资项目需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因项目预算调整结余的资金和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分别上缴省财政或中央财政。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任何支出。项目完成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经审计后,其结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分别缴回省财政和中央财政。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追踪问效。对于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对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重点检查。对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及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市、县,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暂停审批下达该市、县相关项目,并停止项目拨款;对触及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陕财办建(2004)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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