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 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真题测试(答案+解析)
希律法考()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真题测试(答案+解析)离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只有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了,多上机模拟真题测试题能在巩固知识的同时检测自己的学习进度,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民法真题测试题,供大家学习。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答案】C【考点】具体人格权【解析】A项:《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民通意见》第162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在本题中,某医院盗用了朴某的名字,属于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因此A项错误。希律法考()B项:《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题中,某医院以营利的目的擅自用朴某的肖像为自己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故此项错误。C项:根据上述解释可知,某医院同时侵犯了朴某的姓名权和肖像权,故此项正确。D项:《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本题中,某医院并没有非法剥夺朴某的荣誉称号,不构成对朴某荣誉权的侵犯,故此项错误。2.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无因管理【答案】C【考点】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承担【解析】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来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故A项错误。希律法考()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显然属于债务承担,乙公司并未因该协议而退出债的关系,因此属于并存的债务承担。故B项错误,C项正确。丙因与乙的协议而承担债务,并非无因,不构成无因管理。故D项错误。3.关于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自然人和法人都享有人格权B.自然人和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时都可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C.自然人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D.各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相同【答案】A【考点】自然人与法人的权利能力【解析】A选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权利。自然人的人格权与生俱来,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成立时享有。A项说法正确。B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法人无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B项说法错误。C选项,基于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而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内容,法人不能享有。C项说法错误。D选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以其目的事业为限。D项说法错误。希律法考()4.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九岁时写了小说《隐形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B.小刘及其父母均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C.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D.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答案】C【解析】A项考查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本题中小刘是小说的创作者,因此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九岁的小刘应该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项错误。B项考查知识产权的保护。《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B项错误。CD项考查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根据上述《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可知小刘是9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他的父母拒绝追认,此合同又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因此签订的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C项正确,D项错误。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希律法考()1.甲向某银行贷款,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答案】AC【解析】《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乙未经银行同意就将抵押财产过户给他人,违反了抵押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A项正确。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对该抵押担保不承担责任,因此B项错误。丙代价偿还借款后,取得银行对甲的债权,可向甲主张相应的款项,因此C项正确。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银行虽占有房本,但未办理登记,因此未取得抵押权。因此D项错误。2.下列关于赠与合同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是有名合同希律法考()B.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C.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D.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答案】ABCD【考点】赠与合同【解析】A项: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均为有名合同,包括赠与合同,此项正确。B项: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承担主要义务,另一方承担附属义务,双方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因此为单务合同,此项正确。C项:《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规定可知,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此项正确。D项: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赠与合同采取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此项正确。3.郭大爷女儿五年前病故,留下一子甲。女婿乙一直与郭大爷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郭大爷继子丙虽然与其无扶养关系,但也不时从外地回来探望。郭大爷还有一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丁。郭大爷病故,关于其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第一顺序继承人B.乙在分配财产时,可多分C.丙无权继承遗产希律法考()D.分配遗产时应该对丁予以照顾【答案】ABCD【考点】遗产的分割【解析】A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知甲是代位继承人,代替其母亲的继承序位,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A项正确的。B项:《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女婿乙作为丧偶女婿,对郭大爷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B项正确。C项:《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丙作为继子女且没有与郭大爷形成抚养关系,不是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按照第14条的规定可分得适当遗产,分得适当遗产与继承遗产是两个概念。C项正确。D项:《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丁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养子,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D项正确。4.甲赴宴饮酒,遂由有驾照的乙代驾其车,乙违章撞伤丙。交管部门认定乙负全责。以下假定情形中对丙的赔偿责任,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如乙是与甲一同赴宴的好友,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希律法考()B.如乙是代驾公司派出的驾驶员,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C.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乙不承担赔偿责任D.如乙是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乙为获高额报酬而代驾,乙应承担赔偿责任【答案】BC【考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解析】A项考查交通事故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实际控制者承担责任,乙代驾其车,违章撞伤丙,应由乙承担责任。故A项错误。B项、C项、D项考查用人单位责任。如乙是代驾公司员工,则由代驾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B项正确。如乙是酒店雇佣的为饮酒客人提供代驾服务的驾驶员,虽然这里使用雇佣,但仍然应当认定为乙是执行工作任务,由酒店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C项正确。如乙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公司明文禁止代驾,但该禁止之规定无法为第三人所知,仍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故D项错误。5.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希律法考()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答案】AB【考点】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解析】A项:《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乙的遗赠会损害甲的债权,甲可行使撤销权,A项正确。BC项:《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债务人对丁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甲不能对丁行使代位权,B正确,C错误。D项:由上述条文可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D项表述错误。三、不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备选项中,请选择1个或者多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1.张某、方某共同出资,
本文标题:2018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真题测试(答案+解析)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5894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