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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计算机犯罪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亿,达到5.13亿,普及率达到38.3%。随着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的迅速增长,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我国的滋生与发展也是异常的迅速。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概念计算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运用计算机技术,借助于网络对其系统或信息进行攻击,破坏或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的总称。我理解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以计算机网络或相关电子设备为犯罪工具,以网络为攻击目标进行以及以网络为获利来源的犯罪活动,一般称为网络用益犯和网络侵害犯。第二种是以计算机网络或相关电子设备为犯罪工具,实施有关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其它犯罪行为,称之为网络工具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1.受网络影响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只是起一个诱因的作用,往往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潜移默化或对心理状态的影响而使其实施犯罪,而且实施的仍是传统犯罪。如受网上“黄毒”的影响去实施强奸。2.借助于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在这类犯罪中,网络起一种次要的辅助工具的作用,只是使犯罪变得更加方便。没有网络,犯罪人通过其他途径仍然可以实施该犯罪。比如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转账、洗钱,或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销赃等。3.传统犯罪与网络结合而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与第二种犯罪有类似之处,但它对网络的依赖性要高得多。没有网络,就不会有这类犯罪。网络在这类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比如通过互联网攻入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在其内部设置“逻辑炸弹”,借以敲诈勒索等。4.纯粹由网络产生的新型犯罪。这类犯罪形式过去没有,而且从其对象、手段、特征等方面都不同于传统犯罪。如故意传播恶性病毒,电脑盯梢等等。随着网络的普及,各种传统犯罪将逐步向网络犯罪转化,同时新的犯罪形式也会出现,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的犯罪形式。现在,网络犯罪已涉及到盗窃、诈骗、掠夺、侵占、敲诈、放火、爆炸、间谍等绝大部分社会犯罪现象。随着技术的进步,通过网络进行凶杀、伤害等人对人的犯罪活动并非不能实现。有人报道:“一个病人在医院死亡,原因是运用计算机整理的有关他的医疗档案中的材料在一次计算机盗用中被人改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特点1.犯罪主体的多样性。以前,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属于所谓的白领犯罪,是少数计算机专家的专利。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各种年龄、各种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这是由网络较差的可控性决定的。2.犯罪主体的低龄化。据统计,网络犯罪人多数都在35岁以下,甚至有很多是尚未达到的未成年人。如美国有名的计算机网络流氓莫尼柯只是个15岁的少年,1998年2月2日我国第一起非法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网络案中的两个犯罪嫌疑人都不满25岁。3.犯罪手段的复杂多样性和先进性。科技迅猛发展使得犯罪手段也随之水涨船高,犯罪人总是比大众能够更早、更快的掌握更先进的技术去实施犯罪。据公安部透露,仅发现的黑客攻击方法就达近千种。4.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传统犯罪所能比拟,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卫星,无所不包,甚至网络本身也成为犯罪的对象。5.作案手段智能化及极高的隐蔽性。大多数的计算机犯罪,都是行为人经过狡诈而周密的安排,运用先进的专业计算机知识,所从事的智力犯罪行为,进行这种犯罪行为时,犯罪分子只需向计算机输入错误指令,篡改软件程序,作案时间短,且对计算机硬件和信息载体不会造成任何损害,作案不留痕迹,使一般人很难觉察到计算机内部软件上发生的变化,由于网络开放性,不确定性,超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有极高的隐蔽性,由于网络犯罪行为时间极短,往往在毫秒或微秒级完成一系列指令,而且犯罪通过比特来实现的,只要足够谨慎,就可以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另外,有些网络犯罪,经过一段时间后,犯罪行为才能发生作用而达到犯罪目的。如计算机“逻辑炸弹”,行为人可以设计犯罪程序在数月甚致数年后才发生破坏作用,也就是行为时间与结果分离的,这对作案人起了一定的掩护作用,使得犯罪手段更趋向隐蔽,这使得网络案件很难侦破,因而犯罪黑数极高。6.取证困难,破案难度大,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黑数相当高,据公安部门估计,已发现的网络违法案件只占总数的15%,即使被发现的案件,也有很多是由于犯罪人粗心大意或故意炫耀而暴露的,另外,在受理的这类案件中,侦察工作和犯罪证据的采集相当困难。7.巨大的社会危害性。网络的普及程度越高,网络犯罪的危害也就越大,而且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涉及财产的网络犯罪,动辄就会造成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仅一个Melissa病毒就造成了数十亿美元的损失,连英特尔、微软公司都未能幸免。网络犯罪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会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甚至会发动导致人类灭亡的核战争。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已经有数次黑客入侵使得美军进入临战状态,大批核弹蓄势待发。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展与遏制1979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刑法典没有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直到1981年我国才着手制定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八十三次常委会议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继而1994年2月18日,我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都是我国历史上较为重要的法规。其规范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惩治侵害计算机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法规,在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应用迅猛发展,计算机网络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也相应地表现出新的特征。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实行的新刑法,第一次增加了网络犯罪的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系统数据、程序罪,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程序罪等。这表明我国计算机法制管理正在步入一个新阶段,并开始和世界接轨,逐步进入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的法治时代。但是即便如此,我国目前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也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总结了以下几点:1、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2、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3、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完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4、青少年网络犯罪日益严重的问题。对青少年来说,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便利青少年获取信息、掌握世情;但同时亦为青少年提供网络违法的便利,令青少年容易犯险。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青少年网络伤害课题调研报告2010》指出,青少年网络犯罪有增长趋势,而沉迷网络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青少年容易受到网络暴力及色情信息的影响,模糊了个人的道德认知,引发网络罪行。青少年网络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如何有效预防青少年参与网络犯罪,既涉及青少年自身的健康成长,又关乎社会的稳定和谐。
本文标题:浅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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