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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编号:国网(信息/3)425-2014国家电网公司通信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信设计及其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信设计包含通信网规划、可行性研究和通信项目设计。第三条通信项目分为单独通信项目和配套通信项目。单独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生产技改、非生产技改、生产设备大修、非生产大修、通信独立二次(电网基建)、信息化、研究开发中单独立项的通信项目;配套通信项目主要包含电网基建配套、生产技改配套、营销配套通信项目。通信项目设计分为初步设计(以下简称初设)、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编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的通信设计管理工作。参股单位、代管单位和集体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通信设计工作实行专业化管理。国网信通部、分部调控分中心、省公司科技信通部、地(市)公司调控中心(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为通信设计工作的专业管理部门,各级单位发展、运检、营销、基建、物资、后勤、调控、档案等部门参与通信设计全过程管理,国网信通公司、省信通公司、地(市)信通公司、县检修(建设)工区(以下简称“各级通信运维单位”)以及各级经研院、设计单位分工负责通信设计工作。第六条各级单位业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发展部门负责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的通信网规划(规划项目仅包括电网基建配套通信项目、通信独立二次项目)归口管理;负责纳入基建专项投资的通信项目可研归口管理,负责通信项目投资计划安排;负责通信网规划设计和所辖通信项目可研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通信网规划、通信项目可研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二)运检部门负责生产技改、设备大修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三)营销部门负责营销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四)基建部门负责电网基建项目建设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初设、施工图设计等设计管理;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五)物资部门负责招标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六)后勤部门负责涉及通信的非生产技改、大修项目归口管理;负责所辖通信项目设计批复;负责组织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所辖通信项目设计、设计变更等的讨论和评审,参与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会签相关文件;(七)调控部门参与涉及调度控制、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臵等电网调控业务通道的通信设计过程管理,提出电网调控业务通道要求,会签相关文件。(八)档案部门负责通信设计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各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提出通信网规划设计的技术原则;(二)负责提出公司通信网规划设计专业评审意见,会签通信网规划审核文件;(三)按照公司通信网规划的技术原则,负责提出本级通信网规划设计的目标、技术原则,参与通信网规划、通信项目可研的讨论和评审,参与通信网规划设计相关制度或实施细则的编制,提出相应通信网规划设计专业评审意见,会签相关文件;(四)负责公司信息化通信项目设计的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其它单独项目设计的专业归口管理工作;(五)参与公司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初设审查等会议,会签相关文件;(六)参与本级电力调度直调电厂(用户变)通信接入项目的可研、初设、初设变更审查等会议,提出通信接入意见,会签相关文件;(七)负责通信项目设计过程评价和专业考核管理。第八条各级通信运维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参与公司通信网规划设计评审,协助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专业意见;(二)负责组织所承担的单独通信项目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和设计变更等管理工作;(三)按照受委托范围,负责组织所承担的配套通信项目设计工作;协助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配套通信项目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审查,协助提出专业意见;(四)协助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参与本级电力调度直调电厂(用户变)通信接入项目的初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协助提出专业意见。第九条各级经研院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公司规定职责范围内本级通信网规划的编制;(二)负责组织受委托单独通信项目可研、初设评审,开展造价分析工作,出具相应的可研、初设评审意见;(三)负责组织受托电网、电源(用户)接入系统配套通信项目可研、初设评审,受托参加其它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初设评审;(四)按照受委托范围,负责承担通信项目设计编制。第十条设计单位在通信设计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设计单位按照合同或委托协议要求,负责相应的可研、初设、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和设计变更等工作,负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的设计配合工作;(二)编制的设计应满足本办法的深度要求;(三)按照审查意见修编设计。第三章通信网规划第十一条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调控、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通信网规划。(一)发展部门根据电网发展要求,下达通信网规划编制任务;(二)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调控、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部门应根据本专业规划要求,提出通信网规划建设需求;经研院根据各业务部门的需求,依据通信职能管理部门提出的通信网技术原则、发展目标和规划原则,开展通信网规划编制;(三)经研院根据电网规划以及其它专项规划的审定方案,调整完善通信网规划;(四)发展业务部门会同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开展通信网规划的内部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五)下级发展业务部门根据管理要求将通信网规划逐级上报上级发展业务部门,经公司总部批复后,纳入电网总体规划,各级发展业务部门组织规划项目库调整,将审定的通信网规划项目纳入公司规划项目库统一管理。第十二条通信网规划年限应与电力主网、配网规划年限一致,一般规定为规划水平年(5年),远景水平年(10年)。规划水平年应着重解决通信网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电网规划,适度超前满足业务发展需求,提高细化传输质量和可靠性。远景规划年主要考虑电力通信网的长远发展目标以及新通信平台的建立和发展,进行远期业务预测研究和新技术发展研究。通信网应依据电网规划进行滚动修编工作,滚动期间的有关规划内容应根据电网与公司发展战略要求,适当调整规划目标与年度建设项目,及时满足电网发展与公司发展的通信需求。第十三条通信网规划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各级通信网规划必须在规划思路和技术原则等方面保持一致,确保各级通信网络的有效衔接。(二)通信网规划在满足电网建设的同时,更注重各级通信资源的整合,防止重复建设和通信资源的浪费;进一步优化网络结构,形成相互补充和备用,加强网络功能的互联互通。(三)深入分析和研究通信新技术,在充分分析和掌握各种通信新技术核心的基础上,高度关注通信技术标准的成熟性和有效性,采用成熟的先进通信技术,提高新技术的适用性和技术体制的一致性。第十四条通信网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通信网现状分析,通信网构成及目标网架,通信网需求预测,规划目标,技术原则,规划重点项目,投资估算,成效分析。第十五条通信网规划应对通信各环节的发展目标进行分析和分解,确定规划期内的重点项目,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提出建设规模、实施时间、投资估算及预期目标,并提供测算依据。规划应能指导可研报告的编制。第四章可行性研究第十六条发展、运检、营销、农电、基建、物资、后勤、调控、通信管理和运维部门等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需求在规划项目库中选取通信项目,组织编制相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各级经研院或受委托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项目评审责任部门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三)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批复可研文件,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四)批复后的可研文件和批复文件等相关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在归档时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第十七条单独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单项投资总额在80万元及以上生产大修项目、单项投资总额150万元及以上的其它所有单独通信项目,应开展可研。配套通信项目,在其相关管理规定中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以通信部分投资计算,宜按本条前文规定执行。(二)通信项目可研评审由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研评审,项目评审责任部门批复可研文件,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第十八条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配套通信项目的可研应随主体项目同步开展。(二)电网、电源(用户)接入系统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由各级经研院组织,其它配套通信项目可研由委托评审单位组织,通信职能管理部门、项目相关通信运维单位及有关专家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项目管理部门批复可研文件,本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文件。(三)批复文件未通过同级通信职能管理部门会签的配套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及其后续的设计及系统接入现有通信网等程序。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在设备、主材的配臵和数量方面应达到初设深度要求,估算应能达到概算深度。(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符合通信网规划和系统设计要求。涉及新建机房应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其它项目宜组织现场实地勘察。可研应了解并在报告中描述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和拟利用现有通信资源的可用性,确保项目方案科学、投资经济合理。(三)通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目的、意义、可行性和必要性(现状及存在问题),项目内容和拟采取的技术方案(宜从2~3个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推荐最佳方案,并列出主要设备及材料清单。包括拟利用现有资源的可用性),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及其临时过渡方案,预期目标(分析依据、必要的技术经济定量或定性分析、综合评价结论),项目经费估算,有关证明文件等。第二十条可研评审应着重于项目必要性、确定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及投资估算,评审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所依据的规程、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是否完整,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三)对生产技改或生产大修项目,对所涉及的原有设备的运行现状、技术资料、故障缺陷的统计分析以及存在问题分析是否到位,提出的设计方案能否解决问题;(四)设备更换的技术依据或相关检测报告;(五)项目实施条件,对现有通信网络的影响的分析是否完整,临时过渡或改造方案是否可行及其配套资金估算等;(六)结合现场和运行条件,项目方案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情况;(七)核定项目工程投资、取费标准、材料价格等情况。第五章设计招标第二十一条设计招标范围应包括初设、施工图设计(或一阶段设计)和竣工图编制以及设计服务工作。设计招标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第二十二条通信职能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司招标相关管理办法的程序参加通信项目设计招标工作,负责招标文件审查、招标过程、合同谈判中通信技术原则问题的确定等工作。第二十三条参加评标的技术专家应具备通信专业技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资质,近五年内有从事通信工作的经历或近八年内有获得过省公司及以上通信专业人才称号。第二十四条对于延续性较强的二期通信项目,在满足公司招标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一期设计服务评价考核结果良好的单位,招标时宜优先考虑一期中标的项目设计单位。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结果与设计中标单位签订设计合同。设计范围和内容要求应符合招标结果要求,设计合同格式应符合公司相关要求。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对中标通知书、设计合同等相关文件进行收集整理,统一随项目资料一同归档。第六章初步设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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