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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土地法(1928年12月)(一)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用下列三种方法分配之:(1)分配农民个别耕种;(2)分配农民共同耕种;(3)有苏维埃政府组织模范农场耕种;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与特别情形,或苏维埃政府有力时,兼用二三两种。(二)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三)分配土地之后,除老幼疾病没有耕种能力及服公众勤务者以外,其余的人均须强制劳动。(四)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1)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2)以劳动力为标准,能劳动者比不能劳动者多分土地一倍。以上两个标准,以第一个为主体。有特殊情形的地方,得适用第二个标准。采取第一个标准的理由:(甲)在养老育婴的设备为完备以前,老幼如分田过少,必至不能维持生活。(乙)以人口为标准计算分田,比较简单方便。(丙)没有老小的人家很少,同时老小虽无耕种能力,但在分得田地后,政府亦得分配以相当之公众勤务。如任交通等。(五)分配土地的区域标准:(1)以乡为单位分配;(2)以几乡为单位分配(如永新之小江区);(3)以区为单位分配(如遂川之黄?区)以上三种标准,以第一种为主体,遇特别情形时,得用第二、第三两种标准。(六)山林分配法:(1)茶山、柴山,照分田的办法,以乡为单位,平均分配耕种使用;(2)竹木山,归苏维埃政府所有,但农民经苏维埃许可后,得享用竹木。竹木在50根一下,须得乡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下,须得区苏维埃政府许可,百根以上,须得县苏维埃政府许可。(3)竹木概由县苏维埃政府出卖,所得之钱,由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之。(七)土地税之征收:(1)土地税依照生产情形分三种:一、15%;二、10%;三、5%。以上三种方法,以第一种为主体,与特别情形,经高级苏维埃政府批准,得分别适用二三两种。(2)如遇天灾,或其他特殊情形时,得呈明高级苏维埃政府核准,免纳土地税。(3)土地税有县苏维埃政府征收,交高级苏维埃政府支配。(八)乡村手工业工人,如自己愿意分田者,得分每个农民所得田的数量之一半。(九)红军及赤卫队的官兵,在政府及其他一切公公机关服务的人,均得分配土地。如农民所得之数,由苏维埃政府雇人代替耕种。
本文标题:井冈山土地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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