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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J53/T-23-2008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YunnanProvinceSpecificationAcceptanceofBuildingConstruction2014-12-31发布2015-05-01实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前言为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程序、方法和记录等方面工作,更好地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特编写《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以便更好地加强我省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本规程是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具体情况综合编制的。既确保了国家标准、规范的全面实施,又体现了地方标准的相对提高和进步,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本规程共分六个部分九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附录中主要编制了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观感质量的评价标准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上述内容均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并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审查后定稿。本规程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昆明市西昌路209号,邮编:650032),以供以后修定时参考。3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4)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5)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6)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7)本规程用词说明……………………………………………………………………()附录A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中间交接验收记录…………………()附录C建筑工程隐蔽验收记录…………………………………………………()附录D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附录E室外工程的划分…………………………………………………………()附录F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原则……………………………………………()附录G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附录H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J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K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附录L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录M室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附录N单位(子单位)工程及重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记录……………()附录P建筑工程观感质量评价标准……………………………………………()附录Q云南省建筑工程检测试验记录…………………………………………()附录R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4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正确实施,建立我省建筑工程建设标准化体系,统一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制定《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1.0.2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抽检数量、检验方法和记录、验收记录、观感评价标准等均应按《云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程》执行。1.0.3本规程依据国家现行和云南省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编制,我省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必须与国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合使用。52.术语2.0.1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耐久性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征总和。2.0.3验收建筑工程在承建单位自行组织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检批、分项、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并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4检验批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2.0.5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有资格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有关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的行为。2.0.6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和完成方共同检查,并经双方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62.0.7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2.0.8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2.0.9抽样检验按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2.0.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2.0.11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2.0.13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的整修等措施。2.0.14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2.0.15质量责任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机构。2.0.16质量行为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2.0.17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对质7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2.0.18监督检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的活动。2.0.19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监督,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监督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活动。2.0.21工程竣工报告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交以证明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工程竣工报告应对分项、子分部、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工程质量检测、隐蔽工程验收、材料设备合格证明及进场检验复试情况进行描述。2.0.22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交给建设单位的,以证明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的全部内容,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文件。2.0.23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以证明工程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变更内容已在工程项目上得以实现的文件。2.0.2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8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2.0.24监督巡查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有组织的抽样检查并对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2.0.25不良记录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的记录。93基本规定3.0.1监理和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任命书和现场机构报建设(监理)单位。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综合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按表A.0.1表进行检查和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按表A.0.1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相应的检查验收结论。3.0.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逐级检查验收的顺序进行。3.0.4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1建筑工程所采用的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环保和节能的有关材料和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有见证检测,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各种原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数量和方法应依据设计、国家规范和现行产品标准执行。2各检验批应在施工技术标准的指导下进行施工,各检验批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形成检验批验收记录。在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指导下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在检验批验收记录上签署验收意见。3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形成交接检验记10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结构分部应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及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交接验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要求。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通过监督检查和巡查的方式对参与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质量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并建立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5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监督资料,其中监督资料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机关。3.0.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及相关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相关要求。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参与建设各质量责任主体组成验收组,参加验收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并对验收结论承担相应责任。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自评合格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形成验收文件后,方能进行隐蔽。隐蔽工程验收文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C的要11求。6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并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7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8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有害物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检测。见证检测报告应符合本规程附录P的要求。9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的分部工程应进行相应的现场抽样检测。10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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