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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四节监护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与户籍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既是一个法律概念,又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概念。只要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一经出生,都自动享有权利能力,成为民事主体。公民是公法领域主体的称谓,是指具有一国国籍、依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自然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平等性。2、不可转让性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终止(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公民的出生时间,其证明依据的效力顺序为:()A.其他相关证明、医院证明、户籍证明B.户籍证明、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C.医院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户籍证明D.医院证明、户籍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就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是民事主体。但为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各国法律无不采取一定的方式保护胎儿的利益。胎儿需要保护的利益主要是两种:一是继承时的特留份利益;二是胎儿在出生前,其健康生存额定利益受到侵害时侵权责任问题。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在我国,一般以呼吸和心跳均告停止为自然人生理死亡的时间。对公民死亡后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引导人们重视个人生前死后的声誉,维护社会公德和秩序我们所说的死者的利益,具体有三种情况:(1)死者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中所包含的财产利益,主要表现为著作人身权;(2)因死者的人身利益受到侵害而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此种情形,受害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形成的反射利益,主要是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被告人唐某撰写的中篇纪实小说《妖氛》,于1996年2月发表在某文学期刊上,小说使用原告朱某丈夫王某(1979年因工伤事故死亡):的真名实姓、真实地址和王某与三名真实亲属关系称谓,以社会上的谣传和捏造的事实,描写王某生前担任民兵营长期间,横行乡里,肆意抓人关人,吊打村民,扫荡他人婚宴,逼死新郎,逼疯新娘的情节;王王某之所以这样干就是倚仗着表兄陈某担任公社党委副书记的权势,陈莱丧失原则,说服大队吸收王某入党,王某死后变成牛犊,朱某对牛犊产生“恋情”,忘却了人间羞辱;陈某之妻沈某同他人通奸等。该小说发表后,使朱某、陈某、沈某等人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朱某由于遭到非议,几欲自杀,陈某工作受到严重影响,沈某深感无颜见人,三人共同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唐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之所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其原因在于:一是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二是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既有联系的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区别在于:1、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具备的。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二者的联系在于: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年龄阶段的不同和理智是否正常,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完全独立的通过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将其称之为一般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视为是一种法律推定,没有相反的证明不得推翻。我们将其称之为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第1款和第13条第2款依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将限制行为能力人分为两种:1、年满10周岁的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1、纯获利益的行为2、日常生活必需的行为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目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1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两种: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赠与、因创作活动而获得报酬等,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是无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因其心智完全丧失,不具有识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其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的代理人代理。韩某9岁,其从事的民事活动中,做法不能得到法律确认的是()A.韩某继承其父商品房一套,价值100万元B.韩某将继承其父的房屋赠与希望小学C.韩某摸福利彩票获一等奖5万元D.韩某获书法比赛一等奖,奖金5000元,韩某宣布放弃《德国民法典》规定有“禁治产制度”。规定精神病患者得被宣告为禁治产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耗弱者、浪费者和酗酒成性者也可被宣告为禁治产人,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日本民法典》规定有“禁治产与准禁治产制度”。准禁治产人是指被家事法院准禁治产宣告的精神耗弱者或者财产浪费者。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二)宣告失踪的条件(通则第20条)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有以下情况:(1)在通常情况下,从该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音讯消失之日起计算。(2)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3)由于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权人、合伙人等)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24条。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通则第21条)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并追索其债权。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代管。(四)宣告失踪的撤销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二)宣告死亡的条件(通则第23条)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他死亡。2、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此处所说之利害关系人与宣告失踪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相同。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规定。该条的规定对利害关系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有顺序上的限制。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中,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申请宣告死亡,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2、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继承人开始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3、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所负担的人身性债务消灭。被宣告死亡与生理死亡具有同样的法律后果。某甲已被法院宣告死亡。一日,甲妻乙收到甲的来信,告知年内将返家。乙得消息后,便将其继承甲的房屋两间以20000元高价卖给丙,随后乙带着20000元卖房款与丁再婚。年底甲返回家乡,丙以乙为恶意当事人为由,主张自己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要求乙向其退伺20000元买房款。甲则主张卖房有效,要求乙补偿其20000元损失,并和其恢复夫妻关系。乙则认为自己与丁的婚姻关系有合法结婚证书,应受法律保护。卖房款中的10000元已购置结婚家具,剩下10000元同意补偿给甲。问:1.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丁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应受法律保护?为什么?3.本案应如何处理?(四)宣告死亡的撤销当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新出现或有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1、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2、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3、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以外,还应对给他人造砀损失予以赔偿。三、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主要是为保护失踪人与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3、申请人不尽相同。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外,公告期为1年。5、法律后果不同。甲下落不明满6年,其妻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其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应当()A.先宣告失踪,再宣告死亡B.只按其父的申请宣告失踪C.只按其妻的申请宣告死亡D.让其妻和其父商量,如协商不成驳回申请第四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是指为保护和监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监护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被监护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监护人必须具有监护能力,即监护人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应有管教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能力。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须具有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或者是行政上的隶属关系。4、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依法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自行改变。三、监护的种类1、法定监护、指定监护、遗嘱监护与约定监护(根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为标准)2、单独监护与共同监护(根据监护人的人数为标准)3、对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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