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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目录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序号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要求1安全质量管理机构与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安全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2安全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内容等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3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4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岗前、换岗,“四新”教育等),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教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开工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的项目机构管理人员进行质量安全管理培训。5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6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7作业场所安全办公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8建设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9工程发包依法应招标的工程(包括拆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以及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材料与设备供应、监测工作,应发包或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能力的单位。施工总承包将专业工程分包的,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应当与承包或被委托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双方的权力和义务。10工期造价不得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1)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2)应当科学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合理的工期和造价。(3)在施工招标前,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和造价进行论证,论证时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复杂程度及其周边环境拆除、迁移等对施工工期和造价的影响。专家论证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编制的依据。(4)不得明示或暗示投标单位以低于政府指导价竞标。(5)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11安全措施费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12提供基础资料向参建各方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资料、自然与气象资料、工程周边环境资料等,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工程周边环境严重影响工程实施或因工程施工可能造成其严重损害的,应当在确定线路规划方案时尽可能予以避让。无法避让且因条件所限不能进行拆除、迁移的,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组织开展现状评估,并将现状评估报告提供给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13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签订合同。勘察、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内容有重大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组织勘察、设计交底。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对特殊地质条件委托进行专项勘察,对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委托进行专项设计。勘察、设计文件交底应当重点说明勘察、设计文件中涉及工程安全质量的内容,并形成文字记录,由各方签字并盖章。14办理报建手续工程开工前,应当按规定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办理爆破作业、地下管线、既有地铁站线、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控制区内作业申请手续、签订保护协议。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15检测监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对工程围(支)护结构关键部位及重要周边环境等进行的监测、分析,并及时采取防范措施。16施工场地及条件场地、水、电、交通条件满足施工要求,拆、改、移到位17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对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对参建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的综合管理责任。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18安全检查与问题处理对承包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接到施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后,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接到监理单位关于施工单位对情况严重的问题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报告后,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1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管理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方案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业主代表)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建筑工程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汇总表。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20应急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要完善应急抢险机构设置,与施工单位等共同建立起与政府应急体系的联动机制。应当编制安全质量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按照影响工程周边环境事故类别编制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对综合应急预案组织评审,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定期演练、一次应急知识培训。应急抢险结束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21禁止行为在协调管理和履约管理过程中,应做到下列“不得”:①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②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③不得违反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指定的分包单位;④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⑤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⑥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也不得未经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而委托其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规定Contents目录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序号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要求1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2工程监理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3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4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5档案资料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Contents目录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款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2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3条对单位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序号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款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
本文标题:建设单位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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