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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县城区人行道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道路人行道管理,提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服务功能,保障人行道的安全畅通,根据“五城同创”总体目标要求,以创建生态、宜居城市为基本方向,解决人行道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占道、污染等问题,提高我县整体城市品位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一、规划和设计1、新建、改建道路人行道应与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对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人行道的建设应区分板材规格、色彩,做到规划合理、环境和谐、功能明确、设计优美。应推广使用生态环保型的人行道板材料。2、人行道板的设计应有足够的强度并符合行人行走舒适的要求。3、人行道相关设施应做好无障碍设计。4、人行道绿化设计不得影响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交叉路口、出入口及交通信号灯的交通视线。5、人行道上的其他设施一般应设置在绿化用地范围内,并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交通的舒适性和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与管理。二、建设和施工1、人行道的铺装应严格按照审批的施工图组织实施,做到施工质量优良、设施完好,无破损、残缺、塌陷、积水。临街单位进行人行道铺装和改造的设计方案,需经城市规划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2、新建、改建道路应设计好停车位的位置,其结构要符合停车对路面厚度、强度的要求,保证正常使用。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人行道板材料质量进行检测,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并公布不合格生产厂家名单及其产品型号,确保人行道板材料质量。混凝土透水砖生产厂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透水砖的生产,并经相关检测机构检测合格。4、人行道铺装竣工后,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三、养护和维修21、按管理层次,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市区两级负责维护管理的人行道,按照数量、养护和维修的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统一安排养护、维修资金。2、承担城区人行道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区人行道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3、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对不规范、不文明的作业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作业立即整改。4、承担城市人行道养护、维修的施工单位,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施工现场及时进行清理,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并预留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的通道,确保行人和车辆出行方便。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不得在同路段的两侧同时施工,影响城市道路人行道安全畅通。四、人行道管理1、禁止下列行为:(1)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摆摊设点;(2)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洗车、修车;(3)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4)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5)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6)擅自在城市道路人行道上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7)擅自改变批准的占道用途;(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人行道的行为。2、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或者临时占用人行道进行搭建脚手架、堆物等活动的单位,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方案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文明安全组织方案、设施管理维护计划等材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到占用现场审查同意后,占用单位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人行道损毁修复费后,予以审批。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广告标志的占道面积按广告标志立面计算。3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建立设施设置维修、管养制度,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养,保持设施完好、安全、整洁。3、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占用人行道的,应当预留行人安全通行的通道,占用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工程施工期限;建设工程需要延期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期满15日内,及时办理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手续。临时占用人行道延期只能一次,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工程延期施工的时间;建设工程施工临时占用城市人行道,须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缴纳临时占道费和破损路面修复费。4、确需临时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应当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提交施工设计图以及相关技术要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明安全施工组织方案、设施管理维护计划等材料。经批准并依法交纳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5、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的单位需改(扩)建、迁移设施的,应按规定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占用、挖掘道路手续。6、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的设施使用期满或因故停止使用及废弃的,设置单位应当按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设施设置人应当承担拆除费用。7、因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管理、市政公用设施抢修或者抢险救灾的需要,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缩小占路面积、缩短占路期限或者停止占路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退还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费。8、经批准的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业占道标示牌、商业性广告、IC卡电话亭、供气、供热、配电、变电设施、电讯地面机柜等固定设施,应当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未经批准的,视情况予以补办批准手续或予以取缔。公共移动厕所、街名路牌、交通标示牌、信号灯杆、垃圾箱、消防栓、路灯杆、公益性宣传广告等公益设施,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9、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人行道举办庆典、展览、促销及门店招牌装修等活动的,应严格按规定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五、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41、规范停放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人行道安全、畅通、有序,符合机动车停车场设置规划,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科学设置、有偿使用的原则,并与城市街区景观相协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影响行人、车辆通行。(2)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盲道、无障碍坡道。(3)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后剩余的路幅宽度不得小于2米。(4)占用人行道实施停车泊位,应当采取加固措施。(5)机动车辆应在人行道划定的停车位上停放,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围栏内停放。(6)遇重大活动,需要临时取消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点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执行。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城区人行道依法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1)人行道宽度从路沿石至建筑物的距离在7米以上(含7米),盲道内侧人行道在5米以上或建筑物退让有超过3.5米以上空地;(2)人行道强度符合承载机动车辆重量要求;(3)设置停车泊位后不影响行人通行;(4)设置后的机动车辆停放点应能满足同时停放5辆车以上(含5辆)。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1)人行道宽度不足7米的;(2)人行道不能承载机动车辆重量的;(3)设置停车泊位后占压盲道的;(4)影响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出入的;(5)其它不宜设置的情形。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人行道和广场上设置机动车辆停放点或者或车辆停放;违反规定的,由交警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人行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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