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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放大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学号2017120000166姓名刘星课程代码110009课程名称实用法律基础评阅教师第2次平时作业共5次平时作业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1、用人单位自(A)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D)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A.可以B.不应C.应当D.不得3、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A)。A.劳动报酬B.试用期C.保守商业秘密D.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C),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C.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D.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劳动者(C),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C.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交强险索赔的项目有哪些?答: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3、财产损失。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如何进行赔偿?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3、医疗侵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尽到一个勤勉谨慎的同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以致发生了患者非医疗必需的损害后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明示或习惯性的)目标,它在违约的同时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归结为一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对方的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医疗侵权的受害人考虑到自己诉讼的实际情况,大半请求依据侵权行为责任处理。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非法行医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因非法行医的行为人不具备订立医疗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这种民事责任性质,不应理解为违约责任,而应理解为侵权责任,可依照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因医疗行为本身具有损害性特点,病员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现存的损害后果往往是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所谓的多因一果。在分析过错的医疗行为与既存疾病在损害后果的作用力时,不能忽视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作用力。多因一果的损害赔偿之诉,在判断原因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时,日本法医学家渡边富雄与其他学者所采用损伤参与度,值得我们借鉴。所谓的损伤参与度是指损伤、既存疾病与现存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采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来判断、确定责任的划分与承担。4、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答: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三、情境分析题(每小题35分,共35分)在某公司工作10年的员工老张,是公司的老会计。但因为患病从上个月出院以后,身体一直不好,也一直没法来公司工作。2015年1月31日,公司经理通知辞退老张,让他去财务处领取完本月的工资后,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可是,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2015年12月31日才到期。老张该怎么办呢?请你运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范,帮助老张出出主意,合法维护自身权益。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老张的医疗期满却还不能上班,可公司未给老张另行安排工作,也没有提前进行书面通知,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老张可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数额与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及病况有关。完成作业时间:2007年5月2日得分:评语:评阅教师:
本文标题:2017年江苏开放大学《实用法律基础》形成性考核第2次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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