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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非法行医理论与务实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攀枝花市卫生监督局主任医师石滨2非法行医界定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任务常见违法行医行为处理及法律适用无证行医取缔(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之操作涉嫌犯罪移送常见问题解析医疗服务执法监督刑事责任追究涉嫌犯罪常见罪名界定及辩析要点3非法行医界定4定义:“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非法行医”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5特征:1、客体特征主要客体: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次要客体:社会公共卫生(不特定多数人健康生命安全)62、客观特征: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7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2)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或者拒不校验的;(3)事业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8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4)使用伪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5)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6)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擅自超出登记范围增加诊疗活动科目或未经批准在登记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9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7)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8)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承包、承租医疗机构科室或房屋并以该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9)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从事医师执业活动;10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0)执业医师未经变更注册异地点执业的;(11)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12)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11非法行医主体主要表现形式(13)未经卫生部和外经贸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并开展医疗活动或以合同方式经营诊疗项目的;(1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注册或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的;(15)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非法行医分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123、主体特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主体特征的内涵分为三层意思:一是医疗机构要有执业许可证,医师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二是医疗机构要在执业许可证效期内执业,医师要在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是医疗机构和医师都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13以上三层内容相互关联,缺一不可。由此观之,在我国从事医疗业务,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同时,《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生的执业的地域、执业范围等也有明确规定。144、主观方面1.非法行医主观上是故意;2.对人身伤害是过失。15行为人虽然取得了医师资格,但故意超越职权和能力范围,从事医疗活动,主观上的过错表现为故意而非过失,这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之一,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是有严格区别的。16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单位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2.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违规开展诊疗活动;3.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4.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违规开展诊疗活动;17法律责任:至于进行诊疗行为的是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还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都不影响对其违法性质的认定。只是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除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外,情节严重者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18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主体:个人违法行为认定:1.“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实施了“行医”的行为;2.“情节严重”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或“造成就诊人死亡”的。19法律责任:1.以个人的名义从事犯罪行为还是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从事犯罪行为,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2.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在医疗机构中以职务行为实施“行医”行为的,除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3.对“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的人,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0两种不同意义上“非法行医”的关系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必定包含“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只是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中的一部分。行政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医”21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定于2013年10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22二、工作任务(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以“城中村”、开发区以及城乡结合部等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农贸市场、集市、大型建筑工地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以城市生活美容机构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23二、工作任务四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五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六是严厉打击地方单位和人员假冒军队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4二、工作任务(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查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二是查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三是查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25二、工作任务(三)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重点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以及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26二、工作任务(四)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27(二)职责分工。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28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解放军各大单位卫生部门和各武警总队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29执业资格:机构或人员依法对开展或者从事某些专业技术工作所需要的条件、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效力。30医疗机构执业资格3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32法规规定: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执业法定的唯一的标志文件,是责任主体认定依据。2、医疗执业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医疗执业活动。法定成立标志性文件:取得该法定文书后即可合法开展“法律一般性禁止”活动,是法律责任主体认定依据。33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个体诊所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合伙申请成立以户为经营单位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成立标志依法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为成立标志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3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1999年1月19日[1996]法行字第14号)吉林省高级人民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6]5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问题,法律、行政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地方性法规有明确规定,可参照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办理。35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四川省卫生厅:川卫医发(1995)第008号“关于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请示”收悉。医疗机构包括个体医疗机构是否进行工商业登记,早在五十年代初就已经明确。1951年2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51)财政私字第20号文规定,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1951年2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51)卫医字第27号公布《关于公私立医院诊所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的通知》。1955年12月21日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中再次重申,“凡属医疗机构一律不进行工商业登记”。36卫生部关于川卫医法(1995)第008号文的批复(1995年3月30日)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医疗机构从事的是医疗服务,既不属于工业,也不属于商业,而且根据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的登记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以,个体医疗机构不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个体工商户”的条件,不属于该条例调整范围。因此,要求个体医疗机构进行工商登记,违反了现行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但现阶段确实存在某些盈利的医疗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合资、私人开办的医疗机构,它们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照章纳税应进一步研究后再定。特此批复。37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不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答复(1999年10月15日)江西省卫生厅:你省瑞昌市卫生局《关于职工医院、个体诊所是否应该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1994)第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即可开展相应诊疗活动。在国家出台新的法规和政策之前,有关医疗机构登记注册管理,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38《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关健词:还需39国务院四部委在其规范性文件规
本文标题:打击非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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