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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金融监管制度第三章金融监管制度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第二节金融监管目标、原则与内容第三节金融监管制度比较第四节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第一节金融监管概述一、金融监管的概念二、金融监管的产生三、金融监管的模式一、金融监管的内涵金融监管是监管当局对金融活动及金融流动参与者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和管制,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利益的行为。金融监管制度是由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组织机构组成的体系,完善、高效、具有特色的金融监管制度对金融体系的发展起到任何方式都不可替代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二、金融监管的产生1、最早可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颁布旨在防止过度证券投机的《泡沫法》•起因于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英国发生的“南海泡沫”案,(17世纪初荷兰的“郁金香泡沫”事件,18世纪初法国发生的“密西西比泡沫”事件,并称欧洲早期的三大经济泡沫事件)•《泡沫法》标志着世界金融史上政府实施金融监管的开始,但还并非完全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仅针对股票立法。“南海泡沫”事件•经济泡沫一词即源于南海泡沫事件。•起因于南海公司(SouthSeaCompany),1711年成立。表面上是一家专营英国与南美洲等地贸易的特许公司,但实际上是一家协助政府融资的私人机构,分担政府因战争欠下的债务。作为回报,英国政府对该公司经营的酒、醋、烟草等商品实行了永久性退税政策,并给予其对南海(即南美洲)的贸易垄断权。●1719年,英国政府允许中奖债券与南海公司股票进行转换,带动股价上涨●1720年,南海公司透过政府,推行可用国债转换公司股票的计划,且公司允许客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年仅仅只需支付10%的价款)来购买公司的新股票。2月2日,英国众议院通过该计划,股价从1月的128元涨至390元南海公司创办人牛津伯爵“南海泡沫”事件•南海公司股价从1720年1月的每股128英镑上升到7月份的每股1000英镑以上,6个月涨幅高达700%。•在南海公司股票示范效应的带动下,全英所有股份公司的股票都成了投机对象。从国王、物理学家牛顿到普通百姓都卷入其中。•1720年6月,为了制止各类“泡沫公司”的膨胀,英国国会通过了《泡沫法案》。•自此股市一落千丈,南海股价12月份跌到124英镑。“南海泡沫”由此破灭。牛顿在事后不得不感叹:“我能计算出天体的运行轨迹,却难以预料到人们如此疯狂。”2、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是与中央银行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17、18世纪)二、金融监管的产生1694年英格兰银行成立,1928年垄断全国的货币发行权;1800年法兰西银行开业,1848年获全国货币发行权;1814年荷兰国家银行成立,独占货币发行权。英格兰银行3、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30年代的大危机对经济学的影响就是它提供了一系列证明市场不完全性的充分证据,表明“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至的能力只是一种神话。凯恩斯学派主导金融监管理论快速发展。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以美国、英国、日本、法国为主要代表的西方国家实行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一般有严格限制,主要包括:(1)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除了可以经营法律规定的债券外(如国库券等),不得从事购买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交易;(2)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3)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任等。4、20世纪70年代至90年代——效率优先型严厉的金融监管付出了金融体系效率损失的沉重代价,20世纪70年代困扰西方国家的“滞胀”宣告了政府干预主义的破产,在金融领域,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步抬头。——政府也会失灵麦金龙和肖的“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西方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在自由化理论的影响下纷纷放松对金融业的严格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内容主要包括:(l)利率自由化;(2)金融业务自由化;(3)金融市场自由化;(4)金融国际化。金融自由化推崇“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这一时期的金融发展和经济繁荣。4、20世纪90年代至今——稳健型监管△强调安全与竞争、效率与成本相权衡的监管新理念,安全优先△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机制△金融监管的市场导向化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强化△强调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作的新监管理念△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趋势金融监管发展史:“放松——管制——放松”循环往复的过程二、金融监管的模式1、按监管行为方式划分法制化模式——美国政府干预式——日本自律式模式——英国(1997年前)2、按监管的权利层次划分单线多头式——金融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但在中央一级又分别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金融业的监督管理。通常,这种多头监管设置模式是以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为主体开展工作的,德国、日本(1998年以前)和英国(1997年以前)双线多头式——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的职能,美国集中单一型——单一的中央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的全部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英国(1997年以后)和日本(1998年以后)3、按监管的方式划分机构型监管——机构型监管是一种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不同类型的金融法律实体,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的理论基础上的。如银行机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分别监管。目标型监管——目标型监管是将全部金融业看成一个整体,中央银行根据不同的监管目标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同时负责实施货币政策职能型监管——又称业务型监管,是根据不同业务分别成立相关机构进行监管。第二节金融监管目标原则与内容一、金融监管目标二、金融监管原则三、金融监管内容一、金融监管目标•世界各国都认为,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的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与投资者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具体监管目标体现在各国的银行法或证券法等金融法规上。目前各国无论采用哪一种监管组织体制,监管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通常称作三大目标体系:第一,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第二,保护公众的利益;第三,维持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和公平竞争。•最终,实现多方“共赢”•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1)一般目标:①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②保护公平竞争和金融效率的提高,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2)具体目标:经营的安全性、竞争的公平性和政策的一致性。①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②竞争的公平性是指通过中央银行的监管,创造一个平等合作、有序竞争的金融环境,保证金融机构之间的适度竞争。③政策的一致性是指通过监管,使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保持一致。通过金融监管,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金融监管原则•1、独立原则:金融监管机构独立运作,不为政府或个人或利益集团所干扰。•2、适度原则: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空间应该合理且清晰地界定。优化机构监管与市场激励及市场竞争三者间的关系。•3、依法原则: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应有法可依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4、三公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同等对待各市场参与者,客观并及时向利益主体及社会公众披露相关信息。•5、效率原则:金融监管机构应优化监管方案与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6、动态原则: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参与跨国合作,把握金融发展的趋势与动向,适时更新和调整监管理念与方法,提高事前性和先验性;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参与其它监管机构合作与协调,“多管齐下”达到监管的目的。三、金融监管内容•金融监管的内容按照业类划分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这里是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一般概念出发来论述金融监管的内容:对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针对银行和金融机构开业的审批和管理。各国金融法一般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业必须先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重要审核标准一般包括:(1)资金是否充足;(2)从业人员任职资格;(3)资本结构;(4)经营管理的专业化程度等。•另外,监管还涉及到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及退出等方面。•对于证券业,监管一般涉及到证券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间并购及证券公司等方面。第三节金融监管制度比较一、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趋势二、美国金融监管模式三、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四、日本金融监管模式一、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的趋势1、金融风险监管的要素金融风险监管体制即与金融风险监管相关的权力与职责的划分及相应的组织制度。•金融风险监管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客体,监管手段,监管目标。•2、当代金融风险监管的趋势•(1)政府(法制)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政府行使行政权力一般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美联储于1997年初修改了《银行持股公司法》中的个别条例。1999年11月12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美国正式宣告实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制度。•(2)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相结合•对金融机构从外部进行监管控制转向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不是单纯的外部监管)•如美国对银行的监管,监管机构只集中对法人机构进行监管,即对银行总行进行集中监管,而对分行则主要通过对总行的内控机制健全性的考查得出结论,同时要求分行在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将数据上报总行。这样,监管机构可以集中精力监管那些综合性金融集团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从而提高效率,稳定金融体系。•(3)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金融监管结构向综合性、统一性发展•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金融机构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制度的各国都纷纷打破限制,许多金融机构一方面通过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另一方面则通过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从事非银行业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也采取统一的、集中的管理模式。各国的监管当局都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对各类风险实施全面管理,成为金融业监管的一个重要趋势。各国金融立法在数年内一而再、再而三地修改,正是为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转变提供合法性论证。•(4)功能型监管兴起•功能型监管是在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监管。功能型监管的优点在于管理的协调性高,管理中的盲点容易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处理,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容易判断。同时它可以克服多个监管机构所造成的重复和交叉管理,用统一的尺度来管理各类金融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功能监管顺应了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的趋势。美国、英国和日本不论他们在金融监管模式上有多么不同,但在新的监管立法中都确立了实行功能型监管,而且他们的立法实践也说明功能监管可以适应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5)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加强•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各国的金融市场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一国范围内的金融动荡很可能引起别国的乃至世界范围的负外部效应的发生。1997年,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文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同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致力于把10国集团(BIS)多边安排的成功监管扩展到越来越多的对金融体系有重要作用的新兴国家,以加强国际金融体系。在充分合作基础上的全球化监管已是大势所趋。二、美国金融监管模式1、监管的权利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典型的双线多头式管理。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1913年的《联邦储备银行法》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体系(FRS)、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对银行业的监管由前三大联邦机构和州政府管理机构组成,它们各自负责某种或几种业务类型的金融机构的监管;50个州也分别设立了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34年设立,主要负责证券业的监管。保险业在美国传统上一直由各州金融监管机构管理,保险公司的经营许可证也由州政府颁发。金融控股公司可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三大业务之间的相互交叉、渗透与融合,因此由联邦储备体系作
本文标题:chapter3 金融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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