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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3—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资质管理范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评价资质),经环境保护部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三条(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评价资质包括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个等级。评价范围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11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2个类别(附件1)。取得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甲级评价机构评价范围中至少应有一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第四条(业务领域)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较高的建设项目的—4—环境影响报告书(附件2)须由评价范围中具有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的甲级评价机构编制。第五条(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记载事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证书编号、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有效期等,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印制并颁发。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4年。第六条(发展方向)国家鼓励评价机构积极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制,推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发展。第二章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第七条(基本条件1)评价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中下列企业法人不得申请:(一)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出资的;(二)由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由其举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的;(三)受负责审批或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评估的;(四)由前三项情形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第八条(基本条件2)评价机构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健全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配套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承接、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资质证书管理等制度完备。第九条(甲级条件)甲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编制环境影响复杂、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的环—5—境影响报告书;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二)至少配备15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甲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6名相应专业类别(附件1)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其中至少3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中的每个乙级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应当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条件适用本办法第十条(三)项中的规定。(四)取得评价资质4年以上,且编制过至少8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十条(乙级条件)乙级评价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能够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调查与预测评价以及环境保护措施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二)至少配备9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评价范围中的每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至少配备4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且其中至少1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6—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至少2人主持编制过相应类别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各5项。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至少配备1名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第十一条(资质有效期内业绩要求)甲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编制至少8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中至少3项为附件2中所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评价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编制至少5项近4年内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通过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三章评价资质的申请与审查第十二条(资质申请)环境保护部负责受理评价资质的申请。评价资质申请包括首次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含类别和类别等级)、资质等级晋级、变更、延续等。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申请评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证明等申请材料(附件4)。第十四条(变更申请及时限)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或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资质变更:(一)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化的;(二)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变更的。—7—第十五条(延续申请及时限)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评价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第十六条(申请受理)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环境保护部对已受理的资质申请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示。第十七条(审查批准)环境保护部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环境保护部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环境保护部对是否准予评价资质的决定和申请机构资质条件情况在其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的,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准予评价资质的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向决定不予评价资质的申请机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审查中的特别规定)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原评价资质情况以及改制、分立或合并后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第十九条(资质注销)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办理评价资质注销手续:(一)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和未准予延续的;(二)法人资格终止的;—8—(三)不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四)评价资质被撤回、撤销或资质证书被吊销的。第二十条(信息公开)环境保护部定期公布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名单及相关情况。第四章评价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工作原则)评价机构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对相关社会责任负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管理要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机构和人员责任)评价机构应当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由编制机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编制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三条(业务承接)评价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其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合同中应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内容。第二十四条(报告书(表)格式)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类型,并加盖编制机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主持编制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类别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并附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应符合附件5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环评机构应对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含委托合同、公众参与材料)、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审批部门批复文件等。第二十六条(情况报告)评价机构出资人、工作场所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60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第二十七条(换领和补办证书)评价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环境保护部。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书面申请补发,并提供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第二十八条(技术培训)评价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方法等内容的培训,更新和补充业务知识。第五章评价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监管职责)环境保护部负责对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对评价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抽查、年度检查和日常检查。—10—第三十条(抽查)环境保护部组织对评价机构进行抽查,抽查主要对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第三十一条(年度检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商登记住所在本行政区内评价机构的年度检查,对资质条件、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检查。第三十二条(日常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对评价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编制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第三十三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1)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实施监督检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一)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格式和附件要求的;(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的。第三十四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2)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限期整改3个月:(一)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未由编制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11—(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相应专业类别的;(三)编制机构与合同签订机构不一致的。整改期间,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编制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本级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三十五条(各级环保部门监管权限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责令编制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机构和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限期整改3至6个月:(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引入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二)主要保护目标或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三)评价等级或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的;(五)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的。整改期间,评价机构不得接受委托,编制由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本级及其以下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得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第三十六条(地方环保部门提出处罚建议的情形)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评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三十七条(环保部监管权限)评价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规定的,环境保护部责令其在3个月内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12—范围或撤回评价资质。第三十八条(合同延续)评价机构限期整改期间,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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