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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时叫川、冯F’hx飞斗j划14内,你扫?ιdJ始作每j/O々竹飞:主心'\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和强化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营造方便飞舒适、平安的人居环境,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得到落实。’‘文山J'l'I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5年4月20日·.~·.-,、,s,.’.,’tlLF‘'t品,J2;_tle千二产,’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房(2015)155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局,规划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l一一一飞民’|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一一一-一;一:和强化住宅小区的服务功能3营造方便、舒适的人居环境,打,.飞~~~:九三生.一一造平安小区,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K\~-':~可厅关于推进社区治理加强平安小区建设的意见》(云办发~:--~飞之[2014]37号)文件精神2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要求3古气;二;γ\!结合云南实际p现就加强城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才1弘.•.(f._!气;d‘人提出如下意见。一飞基本原则一l一,一’飞飞叫田坚持规划引领原则。充分发挥规划的主导作用,从城市片区的整体功能需要出发,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地块及周边区位条件,科学合理配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住宅小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为住宅小区全体住户服务的要求,配套建设科学合理、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合理布置原则。按照住宅小区规划布局、小区人口规模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等,统筹安排确定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坚持“四同步”原则。住宅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检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工作目标通过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配套齐全、使用方便、功能完善、环境优美、和谐宜居的住宅小区,提高小区居民的幸福指数?实现城镇住宅小区建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三、工作要求(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具体内容规划设计条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除明确地块的建筑密-2一..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要求以外?还必须对教育设施(含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设施(含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文化体育设施(含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场所)、社区服务设施(含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警务室、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或垃圾转运站、再生水利用设施、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要求做出具体规定。(二)规范公共服务设施的自己建要求1.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建指标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本指导意见(当两者有冲突时按标准高的规定执行),各州市可自行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技术标准,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和本指导意见相关标准。2.对人口规模未达到组团级(300-1000户)的住宅小区内应优先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体育活动场所、垃圾收集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设施等?在满足住户使用需要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布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从城市片区的整体需要出发?结合地块及周边的条件,对此类住宅小区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3满足住户公共服务的需求。3.对人口规模达到或超过组团级(300-1000户)的住宅小一3一区内配套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要求的基础上3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3应适当提高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特别是提高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的配套标准?增加设置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对外服务的公共厕所等设施。4.关于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活动场所办公用房及配套服务等基本设施建设的通知》(云民基[2011]3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要按每100户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的标准配建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用房(具备作为单独社区管理的新建住宅小区配建不少于400平方米),且需设置于地上建筑中。5.关于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50号)的有关规定?按照每30000至50000居民的社区或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3000至6000居民的社区或每个居委会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站。6.住宅小区公共服务用房(含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使用需求3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配备独立水、电、通讯等基本条件。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应设置在住宅小区临街一至二层方便出入的方位3不得设在-4一三层以上(含三层)、地下室、夹层、走廊、出口偏僻方位。7.住宅小区信报箱群的设计必须满足《住宅区信报箱群(问)工程设计规范》YDJ/T2009-93的相关规定。8.商品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库、位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1个配建;廉租房、棚户区改造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0.4个配建3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0.5个配建。住宅小区应按1~2辆/户设置非机动车位,面积可按地上0.8~1.2m2I辆3地下1.5~1.8旷/辆标准设置,非机动车库宜在组团内、靠近组团或组团入口处设置。9.居住人口超过5000人的住宅小区必须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立配建托老所。10.住宅小区应规划设置相应的文体设施,其标准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住宅小区内体育健身设施、儿童娱乐设施、体育场地中的绿地可作为附属绿地计入项目绿地率指标。11.新建11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24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须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符合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DBJS3-18-2007)强制性条文规定。未经认定不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12.所有新建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必须按智能化标准设计-5一建设,各主要出入口等场所安装摄像探头,配置监控中心?住宅单元安装电控防盗门和楼宇对讲访客系统。有条件的小区应将警戒系统接入公安“110”视频监控系统。13.住宅项目中公用服务设施的配建,除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外应满足以下要求:类别项目名称设置要求医疗卫生社区卫生服务每10000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10m2,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商业服务生鲜超市每10000m2地上建筑面积设置不少于50m2,且须设置于地下一层及以上建筑中物业管理不小于地上面积的3%。,且一半以上建筑面社区服务积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养老服务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单独居住地块至少设置一处,超过60000m2市政公用公共卫生问每增加60000m2须增加一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40m2,且须设置于地上建筑中社区文化、每10000旷地上建筑面积设置用地面积不文体设施少于50旷的室外活动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体育活动场所于15m2的室内活动场所(三)加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中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中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和社区居委会用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由政府戎相关部门运作管理的公共服务设施?所有权归政府。其余的包括物业管理用房、公共厕所(列入开发建设成本)、公共停车位(含计入绿地面积的林荫式停车位),以及根据规划配建的仅供居住小区内业主使用的户外健身运动场所等设施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住宅小区各项配套设施建成后7-6一J其产权界定、日常管理、使用等事项p原则上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各级住建、规划、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或戈1J拨的依据之一。相关规定和要求如下:1.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县)政府3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3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2.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管理用房的移交、使用和管理等按《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3.非机动车库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4.住宅小区按要求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5-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2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汽车库、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3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位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一7一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位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5.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配套小学由代建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6.对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按省、州、|(市)要求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设计?并按照“谁投资3谁受益”的原则2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7.垃圾收集点、垃圾中转站、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3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建设资金在地块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成本中统一平衡;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管理。8.住宅小区内的道路、通道(含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交物业服务企业管理。9.住宅小区的消防设施在投入使用后应明确管理使用单位,并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有效。四、保障措施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的落实。(一)注重规划设计。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8一..划时3合理确定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内容、建筑规模、配建要求等。凡新建或改扩建住宅小区,要在小区详细规划审批中3除落实省、V'l'lc市)有关规定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指标和配建要求纳入住宅小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中3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3凡是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通过规划许可。住宅小区进行规划验收时,应对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情况进行检查,符合相关配建要求的,方可通过规划验收。(二)注重监督管理。住建部门要积极参与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设计及项目选址、定点和方案设计审查等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物管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及时为社区、物管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办理建设的有关
本文标题: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云建房【201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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