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鑫月溢”理财产品
1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乾元一号”(京御地产)股权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2010年3月2中国建设银行股权类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书尊敬的客户:由于理财产品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在您选择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仔细阅读以下重要内容。投资本理财产品有风险,不应被视为一般储蓄存款的替代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下述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以下风险并自愿承担,谨慎投资。1.信用风险:本产品所募资金将委托给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投资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权受让方”)承诺溢价受让信托公司持有的股权,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被投资公司风险:在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若出现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公司生产经营异常、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本产品项下的股权变现价值降低或无法及时变现,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3.股权价值被事先锁定的风险:本产品所投资的被投资公司股权,在投资开始之时即已约定股权受让方以特定价格对所投资的股权进行受让,因此,即使被投资公司的股权价值升高,本理财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也不会随之提高。4.抵质押物变现风险:在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若本产品项下存在抵质押物等,将会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抵质押物等不能变现或不能及时、足额变现或抵质押物的变现价值不足以覆盖产品本金及收益,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5.延期风险: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本产品项下对应的信托财产不能及时变现等情形,产品管理人有权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则客户面临产品期限延期、调整、不能及时收到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等风险。6.提前终止风险:在发生产品管理人认为需要提前终止本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产品,在提前终止情形下,本产品的实际理财期限可能小于预定期限,投资者面临不能按预定期限取得预期收益的风险。7.流动性风险: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在产品存续期内如果投资者产生流动性需求,可能面临产品不能随时变现、持有期与资金需求日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并可能使投资者丧失其他投资机会。8.政策风险:本产品是依照当前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和政策设计的。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市场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的受理、投资、兑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本产品收益降低甚至本金损失,也可能导致本产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而导致本产品被宣告无效、撤销、解除、延期或提前终止等。9.利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基准利率,本产品的预期最高收益率不予以调整。因此,可能出现收益率低于通货膨胀率,进而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10.管理风险:包括产品管理人、受托人在内的各相关运作机构,将受经验、技能、判断力、执行力等方面的限制,可能对产品的运作及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并因此影响投资3者收益,甚至造成本金损失。11.信息传递风险: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本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进行本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根据“信息披露”的约定及时进行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另外,投资者预留在中国建设银行的有效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购买本产品的原网点,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联系方式变更,产品管理人将可能在需要时无法及时联系到投资者,并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12.产品不成立风险:如产品募集期届满,经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说明书规定向投资者提供产品,产品管理人有权利但无义务宣布产品不成立。13.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金融市场危机、战争或国家政策变化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或银行系统故障、通讯故障、投资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可能对产品的成立、投资运作、资金返还、信息披露、公告通知等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导致产品收益降低乃至本金损失。对于由于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导致的任何损失,客户须自行承担,银行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您签署《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前,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提示书及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行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做出是否认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您签署本提示书、客户协议书,并将资金委托给我行运作是您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风险提示书及相应的客户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将共同构成贵我双方理财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风险提示方: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4重要须知:本产品说明书为编号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本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购买本类理财产品的合格客户发售。客户应根据自身判断审慎做出投资决定,不受任何诱导、误导。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客户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投资所涉及的风险以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根据自身情况做出投资决策。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中国建设银行仅以基础资产实际处置情况为限向客户支付本金及收益(如有),客户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本产品说明书任何预期收益、预计收益、测算收益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客户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中国建设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请客户仔细阅读本说明书,特别是“风险提示”并谨慎参考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充分理解本产品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本产品的内部风险评级仅是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测评结果,仅供客户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客户若对本说明书的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如对本产品和服务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销售本产品的营业网点工作人员、95533客户服务电话以及互联网进行反映,我们将按照相关流程予以受理。一、产品要素产品名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乾元一号”(京御地产)股权投资人民币理财产品产品编号HE042010004556D01产品类别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适合客户类别经我行评估后合适的法人客户、具有相关投资经验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内部风险评级本金及收益币种人民币发售规模4.5亿元投资期限556天产品募集期2010年3月17日-4月1日15:00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管理人可调整募集期及投资超始日、投资到期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等其他相关日期投资起始日2010年4月2日投资到期日2011年10月9日本金及收益兑付日在正常情况下,产品本金在2011年10月13日一次性兑付;产品收益分次支付,具体兑付日期请参照本说明书第四条计息规则募集期内按照活期存款利息计息,募集期内的利息不计入认购本金份额。投资到期日及兑付日之间不计算利息。预期最高年收益率6.0%投资起始金额个人投资者10万元;机构投资者100万元投资金额递增单位个人投资者1万元;机构投资者10万元提前终止权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附属条款不具备质押等担保功能税款产品管理人不负责代扣代缴投资者购买本产品的所得税款其他本产品在河北省分行辖内(机构)销售二、投资管理1.参与主体5资金信托委托人及产品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属一级分行,拥有专业化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团队和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秉承稳健经营的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产品运作管理提供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力争最大限度的帮助客户实现收益。资金信托受托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中煤信托),成立于1995年11月,2004年2月完成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2亿元人民币,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2号安贞大厦,经营业务由自营业务、信托业务等构成。自营业务主要开展贷款、金融机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等业务;信托业务主要开展资金信托、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信贷(票据)资产转让、投资银行等业务。被投资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到期受让方: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京御地产原名固安县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在河北省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9年4月21日京御地产注册资本增至70000万元。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楼房销售、工业厂房开发与经营(凭资质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产品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信托财产专户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城建支行2.基础资产构成产品管理人将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取得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投资者按其认购金额占产品项下所有认购资金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收益和风险。3.基础资产运作方式产品管理人将本产品所募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用于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固安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香河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厂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产品到期前,股权受让方将按约定的条件受让受托人所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权。三、理财收益说明1.产品本金及收益风险(1)本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发行本产品不代表对股权到期受让方按时足额履行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等义务的可能性做出任何承诺。(2)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本产品将根据信托项下股权受让价款的实际支付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的产品本金及收益。若股权受让方未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则可能影响投资者收益,甚至发生本金损失。2.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1)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6.0%。在股权到期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投资者第一个半年(2010年4月2日至2010年10月1日)的年化收益率为6.0%,以后每个半年的年化收益率为6.0%。(2)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的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从股权受让价款中扣除产品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信托管理费等与信托及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税、费后测算所得。(3)根据上述测算依据,在股权受让方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产品持有到期的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6.0%;在股权受让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下,需根据股权受让方实际支付股权受让价款情况计算投资者应得产品本金及收益;如发生股权受让方未支付股权受让价款的情况,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产品本金。63、产品本金及收益计算说明(1)产品本金及收益计算公式如下:投资者收益=认购理财产品本金×投资者实际年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闰年366)本产品每半年支付一次收益,实际理财天数为投资者实际持有理财产品的天数。(2)假设理财本金为1,000,000元,实际理财天数556天,投资者预期最高年收益率为6.0%,若本产品到期日实际年收益率达到了上述预期最高年收益率,则投资者本金1,000,000元于2011年10月13日一次性返还投资者协议约定账户(以下简称“投资者账户”),投资者收益合计为91397.26元,收益分次发放情况为(下述日期为收益计算截止日,非支付日期):第1次:2010年10月1日,投资者收到收益=1,0
本文标题:中国建设银行“乾元-日鑫月溢”理财产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89881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