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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合同中常见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卢雷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快速发展,物流所涉货运合同纠纷逐渐增多。然而,物流合同中所常用的格式条款却是备受争议,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的格式条款有时被认定无效,有时又被认定有效,这个问题困扰了不少物流企业。因此,正确认识和判断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物流企业实现预期商业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格式条款的认定在我国,由于公路货运行业进入门槛低,从事货运的个人及企业数量庞大,且行业监管乏力,市场混乱,各种罚款、过路过桥费、重复收税等问题给物流行业带来极大负担。物流企业基本是在拼价格,低价竞争,利润极低。但恰恰在竞争最剧烈的公路运输中,法律没有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作出限额规定,物流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便想方设法减轻自身负担,而利用合同,特别是制订格式条款来减免自身责任便成了众多物流企业的首选。由此导致物流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大量存在,争议不断。但是争议的前提是首先要解决是否构成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形式上,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但是要注意区分格式条款和示范条款。示范条款往往是经过长期的实践被公认的行业惯例,并且还可以根据合同双方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格式条款往往是一方预先制订并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实质上,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预先制订明显有利于己方的条款,并且在订立合同之时拒绝与对方协商或者基于自身的优势地位迫使相对方不得不接受。二、格式条款的效力判断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公平合理,承运人是否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2、承运人是否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责条款或者限制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为进行相应的提醒或告知的,该种格式条款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有很多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在签订合同之时进行了口头的提示和说明,但是因为缺少相关证据从而导致败诉的例子屡见不鲜。因此,对格式条款进行合理提示和说明的最近方式就是通过书面方式。3、在托运人要求承运人对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条款说明时,承运人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义务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进行充分的说明。未尽到说明义务或者做不真实的说明导致对方判断错误的,该类条款一般无效。4、是否违反了《合同法》第52、53条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对于格式条款,如果提供人履行了提醒和说明义务,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或接受服务后,此时合同效力如何,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进行反推,以及根据合同自由及鼓励交易的原则,可得出格式条款有效的结论。当然,如果条款仍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对方当事人仍可主张依照合同法上述规定主张合同无效,或要求撤销合同。三、物流合同中常见的格式条款及其效力1、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否则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责任。玻璃、陶瓷等易碎物品、液体、无包装或包装不规范物品、鲜活物品的毁损,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责任。该条款约定了托运人的包装责任以及易损货物承运人的免责。根据《合同法》第311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专业运输的物流企业,对于运输安全需要的包装水平显然具有更专业的认识。仅仅笼统的约定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方式进行包装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合同法》第306条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156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托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根据该条规定,物流企业同意运输货物一般视为对货物包装的认可。一旦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毁损,承运人以该条主张免责的,往往得不到支持。而对于玻璃陶瓷等易损物品的毁损,约定由托运人自行承担责任更是违背了合同法的基本规定,完全免除了承运人自身的责任,加重了托运人的义务,排除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因此该条款亦属无效。2、货物外包装完好,本公司对货物的内在数量、质量、损坏均不负法律责任。该条款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承运人原因导致的货物内在损坏,承运人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属于无效条款。3、托运人应当为货物投保,保价费为3%(视具体情况),未投保的货物如丢失损坏,最高按运费的3倍(视情况)赔偿。首先,《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或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目前我国主要对航空、邮政、快递、铁路、海运几种运输方式设立了限制责任制度,对于公路运输并无该种规定,因此该种争议应当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其次,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托运人有强制保险的义务,这种条款明显会加重托运人的负担。该条款看似是双方的约定,但是由于是一种格式条款,限制了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即合理索赔权;同时加重了托运人的义务(强制保险),明显有失公平。该种条款并不当然无效,但是往往会被认定无效。在承运人未明确向托运人释明该条款的内容和风险的情况下,该条款会被认定无效。4、货物自承运之日起有效查询日期和索赔期为45天,逾期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索赔是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法律并未对物流运输纠纷规定特别的诉讼时效,因此应适用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二年。诉讼时效属于法律制度的范畴,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该种条款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上所述,物流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十分常见,物流企业在制订相关条款时应当认真评估其法律风险,并作出合理安排。类似这种格式条款多数情况下并未达到其设立目的,因此,相关问题值得研究。四、物流企业制订格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尽量将格式条款调整为非格式条款。鉴于格式条款容易引起较大的争议,法律风险明显大于其他条款,因此,避开格式条款能够大大减少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因此,在签订物流合同的过程中,对于争议较多的条款,尽可能要求相对方采用手写的方式填入,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对方一定的选择选择协商权,减少相关条款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概率。2、格式条款应当避免无效情形的出现。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法律并未禁止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只有同时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才为无效。因此,拟订格式条款时必须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3、对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合同法解释二》第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格式条款具备此种情形之时要向对方进行足够的提醒并按对方要求进行充分的说明,并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具体可以在合同中附加风险提示条款,对相关格式条款予以明确的说明和提示,并要求相对方签字证明已经阅读、理解并且同意该条款。4、格式条款要内容明确,避免产生不同理解。《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如果格式条款本身就有不同理解,法院会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曾经一个“双方再无经济关系”这样的格式合同因理解不同最后作出了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因此,进行对格式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十分必要。5、制订格式条款应当综合考虑,并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审核,充分控制法律风险。由于物流企业的特殊性,合同量相对较大,一个条款制订不当,就容易引起连锁纠纷。因此,制订相关条款之时应当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必要情况下聘请专业人士拟订相关条款显得十分重要。只有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才能真正地减少法律风险。
本文标题:物流合同中常见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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