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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1.内容安排2.3.4.第一节立法背景第二节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5.6.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第六节法律责任1.国际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响应和合作公约》(OPRC1990)《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2.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1.第一节立法背景3.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4.部局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评价导则(试行)》1.第一节立法背景1.目的和意义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2.基本原则(1)能力与风险相适应的原则(2)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3.主要内容(1)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2)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3)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2.第二节清污协议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则和主要内容1.等级划分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能力等级采用了双重复合式划分标准,依据其作业水域范围的大小和应对污染事故种类的不同,按照能力递减方式分为四级。其中: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1基本程序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许可程序主要有6个步骤:一是单位在满足条件后主动申请;二是海事局受理;三是对受理后的单位,组织专家对其能力进行评价(适用于一、二级)和海事局组织现场核验;四是形成初步结论(适用于一级),上报批准;五是发证;六是统一公布。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2资质许可条件《应急规定》第18条设定了资质许可的条件,即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即应急规定的附件)的规定;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要求集中体现在《应急规定》附件以及《评价导则》中。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3提交材料的要求及受理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①申请书;②注册登记法人单位的证明;③证明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的相关材料;④经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⑤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⑥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的证明材料;⑦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对于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海事局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包括《行政许可法》、《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等),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4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2.4.1专家的组成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掌握应急设备的专家和熟悉应急管理的专家。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污染清除作业方案和污染物处理方案是否符合有关要求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必要时,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开展现场操作检查或者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对评价情况进行说明。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4技术评价及现场核验2.4.2质量控制为了确保公正、公平,在《评价导则》中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主要包括:一是对专家提出了保密及廉政要求;二是专家个人意见的表述;三是跟踪记录。2.4.3现场核验根据《应急规定》,海事机构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能力进行现场核验。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5证书发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证书由部局统一印制,一级单位的证书由部局颁发,其它等级的证书由直属局颁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5证书换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受理申请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书;资质证书原件;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履行情况总结。收到材料后,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发证程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需要对其应急清污能力重新进行评价。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2.资质许可程序2.5证书变更《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法人依法终止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3.日常监管及年审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备案材料。年度备案材料应当包括:1.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2.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3.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4.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情况。3.第三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资质管理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1.船舶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约的对应关系船舶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等级对照表4.船舶类型服务区域单位等级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港区内进出港口港外装卸、过驳进出港口港外装卸、过驳进出港口港外装卸、过驳一级1万总吨以上20海里以外1万总吨以上20海里以外5万总吨以上20海里以外二级2000至1万总吨1万总吨以下20海里以内1万总吨以下20海里以内3万至5万总吨20海里以内三级600至2000总吨2万至3万总吨四级600总吨以下1万至2万总吨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2.签订协议的方式《防污条例》及《应急规定》要求船舶经营人(在《实施细则》中进一上解释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管理人或者船舶的实际经营人)与取得相应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船舶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境外船舶经营人应当委托其设在我国的分公司、办事处或者代表处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或者对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予以确认。境外船舶经营人在我国未设立分公司、办事处或者代表处的,可以由船舶或者其代理人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4.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3.费用船舶签订清污清除协议后会产生两种费用,一是防备费用或称协议费用,二是事故应急中发生的清污费用。上述两种费用标准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收费规则》中,也不属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中规定范围,所以其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范畴。航运企业曾建议由海事局统一公布收费标准,以防止清污单位垄断经营;清污单位也希望统一标准,防止一些清污单位采取零费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但是,海事局在没有上位法的授权下,不宜对商业行为中的价格问题进行干预。4.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4.协议的主要内容《应急规定》确立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的法律地位,即样本是强制适用的,其中船舶及清污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予以明确。船舶经营人与清污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船舶动态通报。2.清污单位应当具有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资质,并保持相应的应急清污能力。3.清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时,将其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中英文文本向船舶经营人提供。4.应急演练。5.应急行动。6.清污效果评估。4.第四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5.违约及侵权责任基于协议会引发双方违约责任和在履行协议中造成的侵权责任,在协议样本中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任何一方因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本协议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对此,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但如何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由双方另行约定。二是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任何一方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第三人造成其中一方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与我国有关侵权的法律保持一致,但如何承担侵权责任需要由双方另行约定。三是因执行政府指令而导致违约的责任承担问题。4.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1.我国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体系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形成了国家级预案、省市地方政府预案、港口码头预案和船舶预案不同层级、不同方面、应对不同等级事故,上下级预案相互衔接的应急预案体系。《防污条例》第39条明确了我国的应急指挥体系,即:发生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生较大船舶污染事故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有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5.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2.船舶自行组织清污行动在《防污条例》确定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框架下,对于小事故或者在船舶(通过与清污单位签订了清污协议)的清污能力可控制的事故,《应急规定》第31条要求,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在这一行动中,船方处于组织指挥的地位,清污单位是根据协议履行其清污义务。船舶与清污单位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应急规定》第32条),并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实施细则》第22条)。承担违约责任需要由双方另行约定。5.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2.船舶自行组织清污行动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规定》第31条)。《应急规定》第38条要求船舶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污染损害情况;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5.第五节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2.船舶自行组织清污行动《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
本文标题:解读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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