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人事档案/员工关系 > 周课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七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一节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一、概述1、概念:是指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分类:(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3、范围:(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2)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如举动犯(成立角度)、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阶段的关系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实行后阶段开始预备着手实行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停止形态和故意犯罪阶段的联系: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形象地说,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之间是点与线的关系。区别:(1)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犯罪的结局状态,各种犯罪形态之间不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关系;而犯罪阶段则是前后相继、依次递进的。(2)某一具体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现几种形态,但可能经过几个犯罪阶段。(3)故意犯罪形态影响量刑,犯罪阶段则不影响量刑。研究犯罪阶段是为确定犯罪的结局形态服务的,最终是要达到对犯罪和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的目的。三、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1.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规格,解决的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2.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成立的基础上认定犯罪是何种形态,解决的是量刑问题。3.故意犯罪形态(包括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以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4.不能认为犯罪既遂符合犯罪构成,而犯罪预备、未遂、中止不符合犯罪构成,其符合修正的犯罪构成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一、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理论的分歧1.犯罪结果发生说:以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来区分既未遂2.犯罪目的达到说:以犯罪人主观上的犯罪目的,即犯罪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追求的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来区分既未遂3.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通说):以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为标准区分既未遂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一)结果犯(二)行为犯(三)危险犯(四)举动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指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犯罪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一、概述1.概念: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2.特征:(1)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重要标志。(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二、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的区别1.犯意表示: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2.单纯的犯意表示不是犯罪3.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实现犯意的行为,对犯罪的实施起促进作用。对法益构成了威胁犯意表示仅仅是单纯流露犯意,没有去实现犯意,不对法益构成威胁。三、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A.准备犯罪工具:①购买工具;②制造工具;③变造工具。B.制造犯罪条件:①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被害人行踪与犯罪场所、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等等;②创造实行犯罪的主体条件,如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③创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等。四、预备犯的处罚原则1.“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得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某些情况下,可不从宽。2.所比照的“既遂犯”,应当是预备犯向前发展可能形成的,或者必将出现的既遂犯或者类似的既遂犯,预备犯与所比照的既遂犯之间具有合乎逻辑的因果关系。3.如何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综合考虑所预备犯罪的罪行性质和严重程度;预备行为是否实施完毕、预备行为本身能否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等。4.由于犯罪本身本质特征的制约以及证据证明问题,实践中处罚预备犯的很少见。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一、概述(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二)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与预备区别的重要标志。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现实的不安感)。(1)行为已经直接指向了法益(2)行为可以直接造成对法益的危害(3)行为已经能够明显显示犯罪人的犯罪意图2.犯罪未得逞:这是区分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没有实现行为人所追求,且未达即遂要件结果。3.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分于犯罪中止的重要标志。(“欲而不能”,行为人想但无奈放弃)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人的意志,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4、未遂犯的核心是不能(即遂)犯。二、犯罪未遂的类型(一)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以犯罪行为本身能否达到犯罪既遂为标准。1、能犯未遂,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2、不能犯未遂,犯罪人对有关犯罪事实认识错误,使犯罪行为客观上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不能犯未遂,包含绝对不能犯(出罪)和相对不能犯提示: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的不能犯未遂既包括了应当作为犯罪未遂处理的情形(相对不能犯),也包括了不可罚的不能犯(绝对不能犯,如迷信犯)。手段不能犯误把白糖当砒霜绝对不能犯,不成立犯罪该用一斤用八两相对不能犯,故意杀人未遂对象不能犯荒郊野外杀草人绝对不能犯,不成立犯罪该掏左兜掏右兜相对不能犯,可能盗窃未遂(二)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以客观上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1.近现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中,主要有必减主义、不减主义(同等主义)和得减主义三种规定与主张。2.我国刑法采取得减主义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对未遂犯定罪量刑,在罪名后应加括号标明未遂形态,如“故意杀人罪(未遂)”。(2)对于未遂犯一般应当予以从宽处罚,但特殊情况下也可不予从宽。(3)对未遂犯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时,应综合全案情节统筹考虑。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一、概述(一)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两类:(1)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即遂结果)(二)特征(1)中止的时间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均可,(即遂以后无中止,时机总是一去不复返,但可作为悔罪情节)(2)中止的自动性:“能而不欲”本质特征。(“能”是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的能,而非客观上的能)。其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可以继续实施与完成犯罪。其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3)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即遂结果。A.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原来实施的犯罪,而不是暂时中断。B.在实行行为终了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必须为此做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C.虽然发生了结果,但未达即遂仍然成立中止。二犯罪中止的类型时空范围性质预备阶段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实行终了的中止消极中止积极中止前提,一定没有即遂!思考,偷了钱又还回去怎么办??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三、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1、概念:指*行为人已经实施能直接引起犯罪结果的侵害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构成犯罪既遂,***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侵害行为、以达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了继续侵害行为,*****因而未发生即遂结果。##像雨像雾又像风,抓住核心:能达目的而不欲举例:行为人连续射击三次都不中,认为受害人不该亡,遂放过一命,枪里还有子弹!2、构成特征(1)已实施可能引起犯罪结果的侵害行为,但还未发生既遂结果。(同未遂)(2)未发生既遂结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与一般中止不同,同未遂。)(3)有条件继续侵害(与未遂不同,同中止)(4)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侵害(同一般中止)(4)最终既遂结果避免(同中止)3、性质:通说认为符合自动中止的本质,属于自动中止。五、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司考真题一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2—5,单选)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解析:B《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等。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的行为属于准备工具的预备行为,之后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司考真题二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2-2-53,多选)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解析:ACD不可罚的不能犯(下面一般简称为不能犯)一般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方法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采用的方法不可能导致结果发生。例如,本欲使用毒药杀人,但事实上投放了砂糖。二是对象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现犯罪的意思,但其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因而不可能发生结果。例如,将稻草人当作仇人开枪射击。三是主体不能,即行为人具有实施身份犯的意思,但其并不具备特殊身份,因而不可能成立身份犯。例如,一般公民以为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收受“贿赂”。不能犯的本质是缺乏实现犯罪的危险性,所以不可能成立犯罪;而未遂犯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本题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和乙争吵时,欲以硫酸泼乙,虽然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但甲的行为仍具有使乙受到伤害的紧迫危险,而不是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后果发生,故,不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而是犯罪未遂。A错。甲将装有硫酸的杯子放在教室,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到别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丙被灼成重伤,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B正确,C、D错误。司考真题三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2-54,多选)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
本文标题:周课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0708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