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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分散林业经营风险,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和灾后自救能力,规范森林保险查勘定损和赔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及林业相关技术规程和森林保险政策规定,特制定《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甘肃省境内政策性森林保险产品因灾害而发生的勘查定损理赔工作。第三条森林保险理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及时主动的原则。第四条本《规程》保险责任包括:火灾、暴雨、沙尘暴强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暴雪、干旱和林业有害生物(森林病害、虫害)等。在保险期限内,政策性参保林地因上述灾害所造成被保险林木损毁,包括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死亡或界定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承保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政策性森林保险规定保额)负责赔偿。第五条投保人应在灾害发生后3个工作日(72小时)内向承保公司报案,并做好受灾面积估算定损及相关材料准备。承保公司接到报案后,根据投保人估算受灾面积确定勘查定损等级,组织开展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清晰的,承保公司应在接到报案后15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林木损失一时难以确定的,可设定30-90天观察期,观察期后7日内完成勘查定损工作。第六条承保公司根据所确定的查勘定损等级,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派出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林业部门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拟定外派人员及专家名单,并征得承保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勘验工作,并自觉接受承保公司监督人员监督;技术人员及专家相关费用由承保公司承担。第七条参保单位发生灾害报案后,根据受灾面积来确定勘查定损等级,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应由所属单位上级部门对受灾面积进行协调勘查定损(省直单位由省森林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定损等级划分为三级。(一)Ⅰ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下(含100亩)的,承保公司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二)Ⅱ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下(含300亩)的,承保公司与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三)Ⅲ级灾害:受损森林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承保公司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受害面积和损失情况进行认定。第八条森林灾害查勘定损分为不可抗力森林灾害及其他林木灾害。保险森林受损范围应以受保森林小班为依据,即在受保森林小班所确定的四至界线范围内进行受损森林的面积调查。确定受损面积时,均应采用大于或等于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勾绘或者采用实测方法确定受损面积。承保公司如对勾绘面积的准确性有疑义,也可采用遥感技术、GPS卫星定位等技术手段重新确定。(一)受保森林小班全面发生森林灾害时,受损森林面积与受保森林小班面积一致,以保单上的投保面积为准,不再对受损森林面积进行调查。(二)森林火灾查勘定损期间,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已侦破该起火灾案件拟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直接采用森林公安机关认定的受损面积进行理赔。(三)受保森林小班局部发生森林灾害时,在受保森林小班范围内,需进行现场查勘确定受损森林面积。现场查勘方法分为区域查勘和地块小班查勘两种。区域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相对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地块小班查勘适应于受损程度不一致地块的现场查勘。具体方法是:1.确定区域范围,受损对象、受损小班、受损面积。2.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标准地、样园或样带等调查方法,推算损失程度。3.专业技术人员应在勘验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承保公司提供现场勘察报告,并附现场地形图。第九条各森林灾害类型损失林木认定标准(一)森林火灾损失林木认定标准过火地块和救火损毁林木地块为森林火灾受灾范围,受损范围的面积为森林火灾面积。在受损范围内分别按烧毁、烧死、烧伤、未烧伤、救火损毁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森林火灾林木损失程度后计算受损比率。烧毁木:林木树冠全部烧焦,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的,为烧毁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烧死木:林木树冠2/3以上被烧焦,或树干形成层2/3以上被烧坏(呈棕褐色),树根烧伤严重,林木已无恢复生长可能,采伐后尚能做用材的,为烧死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烧伤木:林木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上保留一半以上未烧伤,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为烧伤木,以统计损失株数作为火灾损失程度认定依据。未烧伤木:林木树冠未被烧,树干形成层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被伤害,为未烧伤木,不作为损失林木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救火损毁木:因开辟通道、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扑救需要导致林木损毁的,按100%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二)林业有害生物损失林木认定标准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是指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造成林木受损或死亡的现象。初步进行损失评估后设置30-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满后7天内完成现场查勘定损工作。1.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分为原发性灾害及突发性(爆发性)灾害两种。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原林区已有发生,并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爆发性)灾害:(1)原林区未大面积发生,尚未列入该林区重点防治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2)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传染、运输等方式)进入林区,并造成灾害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2.林业有害生物原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按5%计算。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3.林业有害生物突发性灾害导致保险林木损毁死亡,林分受害程度按照防治前森林病虫害危害程度的分级,分级标准为轻微、中度、重度。受害程度达到中度、重度,损失程度分别按5%、10%计算。受害程度未达到中度标准的,不予定损;林木受害后按要求必须全部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损失程度中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21%-50%;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31%-60%;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21%-40%;蛀干害虫被害株率6%-15%;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21-30%,林木死亡株率10-20%。损失程度重度:针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51%以上;阔叶树叶部虫害被害率61%以上;树干、树梢虫害被害率41%以上;蛀干害虫被害株率16%以上;树木病害鼠害受害株(梢)率31%以上,林木死亡株率21%以上。4.发生松材线虫病等检疫性灾害,必须全林清理的,其损失程度按100%计算。5.上年已经赔付过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同一林区次年保险期间不得重复赔偿。(三)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损失认定标准在受损林地内,应分别按腰折、倒伏、翻蔸、断稍、冻死、劈裂、爆裂、流失、掩埋的林木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因暴雨、暴雪、大风、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雹、霜冻、雨雪冰冻等灾害造成林木损失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腰折木:林木树冠以下部分被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倒伏木:林木被压弯倒伏在坡面上,影响正常生长的,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翻蔸木:林木被连根拔起,根系完全离地或根系严重扯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断稍木:林木主梢被风力、重力等外力折断,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冻死木:林木主梢被冻死影响林木成活,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劈裂木:林木主干如被劈似的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爆裂木:林木因灾爆裂开来,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流失木:林木被水力、风力、泥石流等外力带走,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掩埋木:林木被泥沙等物质所掩埋,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四)干旱损失认定标准因干旱致使林木死亡的地块为受灾范围,受灾范围的面积为受损面积。其中:树梢干枯,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为受灾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阔叶树树叶脱落、针叶树树梢1/3以上树叶变干或树叶失水变黄的林木,雨季来临时,仍不能萌发新叶的林木,按100%的损失程度调查统计损失株数。损失株数确定后,抽取临近同条件的林班,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抽样小班亩株数后确定受损林木合计面积。第十条各类型森林灾害受灾损失程度认定遵循标准:(一)受损小班(地块)内的林木完全被毁、或需全部清理时,其受损小班(地块)的灾害损失程度为100%;(二)当受保森林小班(地块)局部发生森林灾害且受损林木分布不均时,确定受灾范围后,抽取有代表性的地段,采用样方或样带等调查方法调查统计损失林木株数,推算损失程度。(三)天然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在株数调查时,分别统计胸径大于等于5厘米的损失林木株数和总株数,胸径小于5厘米的林木不纳入受灾损失程度计算。第十一条现场勘验后,承保公司应组织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勘验技术人员对勘查定损最终结果进行三方确认。如有争议,由承保公司组织具有高级林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相关专业技术法定资格的3位以上(单数)人员进行评估和鉴定。如仍有争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查勘结论无效,承保公司应当重新组织查勘。1.现场查勘人员经由林业主管部门推荐,但未经承保公司认可的。2.现场查勘人员不接受承保公司监督的。3.现场查勘人员是被保险人近亲属或和被保险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勘查,按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4.被保险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到达现场的。5.现场查勘人员收受当事人财物(含其它利益)和弄虚作假的。6.其它违反勘查有关规定,可能影响现场勘查客观、公正的。第十三条依照本《规程》核定的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结果,需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字确认后提交灾害损失鉴定报告(说明),方可作为森林保险灾害损失的理赔依据。第十四条灾害受损森林面积确认后,当损失率未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损失率。当灾害损失率达到100%时,赔款=每亩保险金额×受害面积。林农个人受灾需定损到户,各户赔款按其实际受损面积计算。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按照保险条款要求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投保林木的林相图或森林资源分布图,并标注小班号、树种、林龄、面积等;同时提供身份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林木权属证明、银行卡号信息等有关材料。被保险人无法前往申请理赔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进行理赔服务,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六条森林保险实行限时赔付制度。各地承保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在完成勘查定损,并在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公示七日无疑义后,十日内将赔偿金支付给被保险人。如发现被保险人骗赔行为,承保公司应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第十七条本《规程》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林业厅、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甘肃省政策性森林保险定损理赔操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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