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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94号《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事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人事处,市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近来,市、县和省直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事业单位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较多。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现就事业单位女职工有关退休年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其50周岁时仍聘用在上述岗位且聘用已满5年的,用人单位应事先征求本人意见,按本人选择50周岁或55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文标题:关于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人社发【200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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