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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飞培训机构章程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机构实际,为规范机构行为,保障机构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机构依法成立并作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单位。第三条:本机构的注册名称为:晨飞培训机构。本机构的地址为:。第四条:本机构的经营范围:。第五条:本机构的股东、出资额及股份。1.先生::住所:。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股份。2.先生::住所:。以货币形式注入资金万元。经协议占机构总资本%股份。机构应向股东签发由机构盖章的出资证明书。第六条:本机构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各项权责均由股东直接享受和承担。第七条:股东的权利:1.根据协商一致原则对机构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2.有权了解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按照股份比例分取红利。4.决定校长人选及报酬,审议决定机构经营方针计划。5.监督机构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意见。6.机构依法终止时,依法分得机构的剩余财产。7.参加制定或修改机构章程。第八条:股东的义务:1.遵守机构的章程。2.按时使出资额到位。3.机构正式运营中,不得抽回其投资。4.以其出资额对机构承担有限责任。5.为机构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九条:股权转让: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2.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第十条:本机构一致同意委托先生为校长。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机构日常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对股东负责。校长行使如下职权:1.主持机构的经营行政教学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策计划。2.组织实施机构年度目标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3.拟定机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人员定岗定员定编。4.拟定并实施机构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机构的具体规章并贯彻实施。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建立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财会人员应由股东选定,校长管理。财会报告定期送股东阅看。第十二条:机构所有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择优录用,签订劳务合同。辞退职工或员工自行辞职,按劳动用工合同条款执行。第十三条:机构的终止和善后。1.机构的终止条件: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一致同意解散;被依法撤销;不可抗力;资不抵债破产。2.善后工作:进行清算;处理为了业务;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参与民事诉讼;依法注销。第十四条:机构经营期限为5年。届满前6个月决定继续经营或终止解散。第十五条: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均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六条:本章程及机构各项制度未列入事项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十七条:本机构共产党、共青团及工会活动,依照党、团及工会章程条例办理。第十八条:机构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九条:本章程经股东或股东授权人代表签字,投资到位后即行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股东签字:(盖章)二零一二年月日
本文标题:培训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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