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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多媒体课件吉林工商学院孙桂娟《经济法概论》多媒体课件吉林工商学院孙桂娟经济法概论目录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知识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第十一章仲裁和民事诉讼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本质及特征二、法律渊源法律渊源也称法律的形式,是指法律的存在或表现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行政规章(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三、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一)法律规范分类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在逻辑结构上,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构成。按性质和调整方式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强制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法律部门主要有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三)法律体系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相互协调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以及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1.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要求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分为物、行为、人身利益和智力成果。三、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二)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法律事实可以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1.行为行为是指按照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按照性质不同,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2.事件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定情况或者客观现象。法律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绝对事件);还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相对事件)。第三节代理一、代理的基本理论(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代理包括三方面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第一,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第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的关系;第三,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承受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2.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4)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代理与委托(1)行使权利的名义不同(2)从事的事务不同(3)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委托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委托和代理之间的联系在于,委托代理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人、受托人及第三人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代理处理。2.代理与代表(1)代表人是法人机构,因此,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3.代理与行纪(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承担;(3)行纪是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三)代理的种类按照代理权产生的根基不同,代理可以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或授权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依据法律规定而当然发生代理权的代理。3.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二、代理权(一)代理权概述代理权是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的产生或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或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指定代理),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二)代理权滥用的禁止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损害被代理人的行为。三、无权代理(一)无权代理概述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一般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以及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二)无权代理的后果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其效力有待其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予以确认。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被代理人应当该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相对人都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只是产生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就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善意相对人的保护(1)催告权---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撤销权---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四、表见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二)表见代理的效果1.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而言,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2.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而言,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第四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一般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5.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一、诉讼时效基础理论(三)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二者的区别在于: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例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导致债权人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观或者客观方面的原因而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的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二、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又称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一)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只有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者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29条的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4.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绝对时效期间,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权时起算,即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包括权利人既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同时又知道具体的侵害人。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不同情况如下:1.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事实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6.请求国家赔偿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7.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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