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 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25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2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乡镇政务公开,以党的基本路线、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为依据,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旨在切实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运行机制。第三条乡镇政务公开既包括本级政府机关的政务公开,也包括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设在乡镇的基层所院校中心的政务、事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要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容易出现不公平、不公3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应当公开。其中,重点是财务公开。政务公开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村民自治、村务公开和乡镇机关效能建设紧密结合,做到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公开形式规范,监督机制健全,群众满意。第四条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一)依法公开。乡镇政权机关和派驻站所政务公开工作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二)真实公正。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当公平公正。(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四)完善监督。要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第五条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实现以下目标:(一)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机关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二)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三)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税(费)、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四)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得到落实,基层4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加强;(五)形成乡镇、村、组“三级联动”的政务、村务、组务公开格局。第六条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民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县、乡镇两级政府组织落实。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乡镇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包括: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乡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的具体情况;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使用的具体情况;罚没款的回收、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水电费价格及收缴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项目。第八条目标责任制公开。包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目标;乡镇长、副乡镇长任期目标、年度目标;乡镇工作部门和基层所院校中心的年度目标;目标责任制实施、完成情况,检查、考评及奖惩结果。第九条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和县级政府部门所属的基层所院校中心应当公开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事项。包括:领导及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5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办事结果;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和使用情况,其中涉农收费要以公示牌公开明示;处罚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各项服务承诺及其他。第十条机关内部事务公开。包括: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医疗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一条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农民负担情况公开。包括:(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以及国家其他补助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二)“一事一议”的情况。第十二条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低保、医疗救助的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包括: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数量及发放办法、数量;优待抚恤金的发放及使用情况;申请低保、医疗救助的条件、办法、程序等;殡改政策;征兵工作情况。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包括: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的承包、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第十四条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包括:宅基地审核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各村委会和乡镇上报申请的户数和6对象名单及土地性质;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象名单、面积、限建时间。第十五条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包括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在乡镇公开的内容。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有:本年度符合计划照顾生育的对象名单、奖励扶助对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对象及金额。乡镇公开的内容有:各项计划生育政策,各项办证(事)程序,计划生育合格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公开。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兴办乡镇企业及其他公益事业等征用的土地,应公布征用的政策依据、征用程序、办法、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标准和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七条对不属于以上规定的公开范围,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凡不属于国家机密、符合本暂行办法总则中规定精神的,都应当公开。第三章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间第十八条乡镇各项政务在公开前,要广泛听取意见,一般事项的公开要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重大事务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报监督小组审议后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开。公开后,应及时收集意见。对需要长期公开的,应在公开之7后,装订成册,放在群众方便查阅之处,供群众随时翻阅。对公开的内容,要有一定的公开时间。第十九条根据政务公开内容的性质和要求,公开时间一般分为定期、不定期和按完成任务情况及时公开三种。第二十条乡镇政务公开要与村务、组务公开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制约,协调发展。凡是涉及村务、组务的乡镇政务事项要注意与村务、组务公开同步进行。第二十一条乡镇重大事务和财务公开。乡镇重大事务公开前,先广泛征求县级有关部门、乡镇各部门、基层所主要负责人和县、乡、村人大代表的意见,按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公开;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由乡镇政府向同级人代会进行报告,经审议批准后10天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财务收支、使用情况,由财会人员提出意见或制成明细表,经乡镇政府办公会议讨论,广泛听取机关干部和各村委会主要干部意见,按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每半年公开一次;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应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目标责任制公开。年初在乡镇政府、各工作部门及个人制定年度目标的基础上,制定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及年度目标,经乡镇人代会审议批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后10日内进行公开;其他责任目标经乡镇党委、政府研究确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签定目标责任书,逐人予以公布;每半年组织机关干部、职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及村民代表,对目8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和检查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进行公布。第二十三条履行职责事项公开。乡镇政府工作部门、工作人员的权限、职责、规范、条件、依据、程序、纪律、期限及监督办法等,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研究后,由各单位分别进行公开;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管理、使用情况、处罚依据、标准、执行情况及各项服务承诺等也应一并予以公开。第二十四条机关内部事务公开。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招待费、电话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公车使用情况应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予以公开;机关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和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应在每年的年底前予以公开;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报领导审批后随时公开。第二十五条农民享受国家补贴及负担情况公开。(一)各种国家补贴公开。国家补贴项目、数额和分配方案要逐项进行公开。乡镇应在发放落实后20日内将情况进行公开。(二)“一事一议”的情况。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第二十六条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优待抚恤金发放、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公开。在扶贫资金、救灾救济款物及优待抚恤金发放前10日内,公布上级下达的发放标准、数量及发放办法,公布各村委会上报申请享受扶贫资金、救灾救济及优待抚恤金对象名单及最后由乡镇党委、政府研究审定的对象名单,发放结束9后,10日内以村为单位公布发放情况;殡改、征兵工作情况应根据工作情况及时予以公开。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及各类承包、建设公开。(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先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招标方案,实行公开招标;投标人确定并签定合同后,20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进行公开。(二)对需要承包、租赁和拍卖的乡镇集体企业、经济实体,应制定承包、租赁和拍卖方案,并公开招标。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签定后20日内,应将合同进行公开。(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乡镇制定并公布建设方案,并将建设进展情况随时予以公布。(四)每年将承包合同兑现情况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接受人大、纪检及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二十八条宅基地审核审批情况公开。每年初,公布宅基地审批的条件、程序和收费标准;村民申请宅基用地,经村委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开征询本村村民的意见,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名单、位置和面积,分别在上报前和批准后30日内进行公布。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公开。乡镇委托各村公开的内容和乡镇公开的内容由乡镇计生部门分别整理,在第一季度内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10第三十条土地征用公开。征用前,应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公开征用的具体事由、政策依据,征用的程序、办法、地价及损失补偿办法;征用期间,及时公布征用的进展情况;征用后20日内,及时公开征用结果。第三十一条对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经监督小组和政府审议后公开,并将公开内容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四章政务公开形式第三十二条政务公开一般采用固定公开栏,同时可以采取召开会议、广播电视、电脑显示屏、印发文件、告知单、便民手册、明白卡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电脑互联网站公开。要扩大公开的覆盖面,使公开内容真实可靠,群众能看明白。第三十三条政务公开栏。乡镇人民政府应因地制宜建立总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公开栏,设置于政府驻地或群众易于观看的街道显著位置。基层站所在单位驻地设置总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的公开栏。第三十四条召开会议。凡向群众公开的重要内容,事前应召开乡(镇)、村干部和部分村民代表联席会议,由乡镇长对公开事项作出说明。乡镇机关内部事务,召开部门负责人或机关干部11大会进行公开。第三十五条乡镇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基层所院校中心领导和主要办事人员的权限及行为规范、工作职责、相关法律政策、办事条件、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期限、监督办法、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各项服务承诺等,应装框上墙,悬挂于办公室或便于群众查看之处,也可采取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其它形式对上述内容进行公开,以方便群众办事。第五章政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六条组织机构。各级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由政府办、组织、民政、农业、监察、财政等部门组成;县一级要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对村务、政务公开统一安排部署,统一组织实施;乡镇政务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任组长,成员还应有基层站所主要负责人。民政部门承办日常工作,负责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部署、协调和指导。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由监察部门负责,违纪处理由纪委和组织部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遂宁市乡镇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和《遂宁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1519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