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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TechnologyGuidelineonRegionalRuralEnvironmentPollutionControlandTreatment(征求意见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编制组2012年3月1 前言 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指导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工作成效,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是指导性文件,可作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建设与投资的参考依据。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提出,由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本指南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2 3 1总则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1.2术语与定义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是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的多个村庄实施同步、集中整治的治理方式,主要包括三类方式:一是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二是围绕同类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互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三是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1.3规范性引用文件制定本指南主要参考了以下文件,包括:(1)《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2)《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3)《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4)《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0]132号)(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6)《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7)《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8)《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2技术模式选取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用于解决区域性农村环境问题,可采取集中式、分散式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技术模式。遵循“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优先”的思路,按照工艺成熟、经济实用、易于管理、运行管理投入低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区域的自然气候、地形地貌、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取适用技术模式。2.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2.1.1河流、湖泊、水库等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参照HJ/T338-2007划定保护区,采用建设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生态拦截工程等措施。2.1.2山溪、山涧泉水、坑塘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是建设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2.1.3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需建设隔离防护构筑物,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2.1.4生态拦截工程应结合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在平原河网地区适宜采用生态沟渠与植被隔离带的组合模式,丘陵和山区适宜采用前置库模式。2.1.5依据项目建设需求,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等国家规范性文件因地制宜地选取技术模式。2.2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项目2.2.1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地形条件、现有治理设施等,结合新农村建设和村容村貌整治,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2.2.2污水收集系统建设,需考虑以下因素:(1)污水排放量≤0.5m3/d、服务人口在54 人以下的农户,适宜采用庭院收集系统;单户污水排放量≤10m3/d,服务人口100人以下,服务户数2-20户的地区适宜采用分散收集系统;地形坡度≤0.5%,污水排放量≤5000m3/d,服务人口30000人以上的平原地区宜采用集中收集系统。(2)人口分散、气候干旱或半干旱、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地区,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3)位于城市市政污水处理系统服务半径以内的村庄,可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纳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4)收集系统建设投资与污水处理厂(站)建设投资比例高于2.5:1的地区,原则上不宜建设集中收集管网。2.2.3关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考虑以下因素:(1)村庄布局紧凑、人口居住集中的平原地区,适宜建设污水处理厂(站)或大型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设施,其中人口规模大于30000的地区,适宜建设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等工艺的市政污水处理设施,人口规模小于30000的地区,适宜建设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2)布局分散且单村人口规模较大的地区,适宜在单村建设氧化塘、中型人工湿地等处理设施。(3)布局分散且单村人口规模较小的地区,适宜建设无(微)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设施。土地资源充足的村庄,可选取土地渗滤处理技术模式。(4)丘陵或山区,宜依托自然地形,采用单户、联户和集中处理结合的技术模式,合理利用现有沟渠和排水系统。2.3农村生活垃圾连片处理项目2.3.1农村生活垃圾连片治理技术模式选取需综合考虑村庄布局、人口规模、交通运输条件、垃圾中转和处理设施位置等,推行垃圾分类,同时参照《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等规范性文件。2.3.2建有区域性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地区,适宜优先采用垃圾分类治理模式,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和转运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2.3.3农业秸秆产量较大、畜禽散养密集区域的连片村庄,适宜结合沼气、堆肥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工程,采用“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其它垃圾转运无害化处理”模式。2.3.4交通不便、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的村庄,适宜采用生活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其中有机垃圾与秸秆、稻草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混合堆肥或气化,实现资源化利用,其余垃圾定时收集、清运,转运至垃圾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2.3.5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人口规模大、交通便利的村庄,适宜结合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技术模式。生活垃圾产生量较大时,还应建设区域性垃圾转运和压缩设施。2.4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治理项目2.4.1畜禽养殖污染连片治理需综合考虑养殖规模、环境承载能力、排水去向等因素,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沼气工程、堆肥设施,同时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97-2009)、《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等规范性文件。2.4.2养殖密集区域或养殖专业村,应优先采取“养殖入区(园)”的集约化养殖方式,采用“厌氧处理+还田”、“堆肥+废水处理”和生物发酵床等技术模式,对粪便和废水资源化利用或处理。2.4.3养殖户相对分散或交通不便的地区,畜禽粪便适宜采用小规模堆肥处理模式,养殖废水通过沼气处理,或者结合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厌氧处理后还田。2.4.4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充足的地区,应优先采用堆肥等技术模式,对废弃物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后进入农田生产系统。2.4.5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消纳能力不足的地区,适宜采用生产有机5 肥的模式,建立畜禽粪便收集、运输体系和区域性有机肥生产中心。在推行养殖废弃物干湿分离的基础上,养殖户的废水采用“化粪池+氧化塘(人工湿地)”的处理模式,养殖场(小区)的废水采用“厌氧发酵”的达标处理模式。2.4.6规模化养殖场、散养户并存的连片治理区域,应依托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场已建治污设施,建立区域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废弃物处理系统。3建设内容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地区应针对区域性环境问题,统筹安排项目布局,提高治污设施运行负荷率,降低运行维护费用;合理设计治污设施建设规模,突出连片整治设施共建共享的优势,避免项目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围绕环境问题治理,对治理项目建设内容进行系统设计,实现全过程控制。3.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3.1.1概述3.1.1.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内容包括饮用水水源地警示标识、隔离防护设施和生态拦截工程。3.1.1.2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划定。3.1.2建设内容3.1.2.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要优先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上,结合供水、输水工程建设,统筹安排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实施,避免建设内容重复和建设要求不一致。3.1.2.2按照饮用水水源地类型,统一设计和布局标识牌、宣传牌、界标等。3.1.2.3河流、湖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建设“标识+防护设施+拦截工程”的系统性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山泉水、水井、塘坝等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应重点建设水源地警示标识和隔离防护设施;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是建设警示标识。3.1.2.4前置库、生态沟渠等拦截工程适宜在河流、湖泊、水库的入水口、汇水口处建设,不建议以单村为单元建设该类项目。3.1.2.5项目建设内容、建设位置、防护距离、建设规模、运行管理等具体要求参照《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3.1.2.6工程维护、检查周期适宜为每月1次,检修周期为每年1次。3.2农村生活污水连片处理项目3.2.1概述3.2.1.1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以上排放标准,再生利用出水水质参考《城市再生用水标准》或《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分散处理设施排放标准要达到相应设计标准。3.2.1.2集中式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参考《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77号)。3.2.2集中式连片处理模式3.2.2.1采用多村共建共享模式的集中连片治理项目,主要建设污水处理厂(站)、大型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管材建议使用缸瓦管、混凝土管等,管径应大于6 600mm,每隔30~50米应设置污水检查井。污泥处理处置系统应与结合市政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系统统一建设,污泥产生量较大时,亦可建设区域性污泥集中处置中心。3.2.2.2处理设施的建设地点应综合考虑村庄布局、管网建设成本等,尽可能降低建设成本。人工湿地建设需充分利用现有沟渠、水塘,并铺设防渗系统,填料材质应就近选取。污水收集管网布设应符合地形变化,合理利用现有沟渠,沿主要道路铺设。3.2.2.3治污设施的建设规模应考虑区域农村人口发展趋势、设施运行负荷等因素。采用多村共建共享模式,应适当增加污水提升泵站数量。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管网建设密度分别不低于4公里/平方公里、3公里/平方公里、2公里/平方公里。3.2.2.4干旱半干旱地区主要应采用合流制排水体系,南方地区推荐雨污分流制排水体系。污水管道尽量考虑自流排水,依据地形坡度铺设,坡度不小于0.3%。污水管道的最小覆土厚度应根据外部荷载和管材强度等条件确定,在机动车道下应不小于0.7m,在绿化带或庭院内不宜小于0.4m。当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实现全程重力自流时,应在需要提升的管渠段建污水泵站,建设位置应尽量靠近污水处理设施,集水池可利用现有坑塘,集水池坡底向集水坑的坡度不宜小于10%。3.2.2.5具体建设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投资技术指南》。3.2.3分散式连片处理模式3.2.3.1考虑地形条件、人口分布、经济水平等因素,以连片整治区域为单元,结合户用沼气、卫生厕所、化粪池等建设,对项目建设实施统一设计、规划、实施。3.2.3.2采用污水资源化利用的项目,应与农田水利灌溉系统、排洪系统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管道、沟渠和池塘,亦可配套建设污水农田回灌深度处理系统。污水收集系统按照地形条件确定,入户管道管径应大于75mm,支管管径大于20
本文标题: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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