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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纪发〔1998〕8号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档案局:现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查处各种违纪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纪检监察案件材料。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重视机关档案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以便更好地对案件档案、机关文书档案及其他门类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加强指导与监督,以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提供利用,为国家积累史料。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局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领导与指导;省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工作由本机关办公厅(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案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第五条案件材料分为检查(调查)类、审理类和信访类。第六条案件材料实行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制度,做到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第七条案件承办人员应从受理办案开始,注意收集办案全过程形成的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案件材料若有遗漏或缺损,应附说明。案件材料以案件为单位整理立卷。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案件,主办单位保存原件,协办单位保存复制件或打印件。第八条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第九条案卷材料组合排列应遵循以下原则:1、卷内材料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办案程序依次排列。2、可根据案件材料的多少,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3、证据材料,可按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或材料的名称等特征分类,每一类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可按照证据材料的重要程序,将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具体排列方法见《附件一: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第十条案卷应有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封皮、卷内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材料相符,并用蓝墨水或碳素墨水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规范。装订的案卷必须依次编写页号。卷内文件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备考表应填写卷内需要说明的情况及立卷人和检查人的姓名及立卷日期。对装订线外有字迹的文件材料或破损的文件材料,以及与本卷材料不可分割的照片、小字条等,要进行加边和托裱;对过大的纸张,要折叠;对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要拆除。文件材料不允许有圆珠笔、铅笔、复写字迹及热敏纸。第十一条归档的案件材料不论办案时间长短,均应在结案年度归档。案件承办部门应将当年结案后整理完毕的案卷,在次年第二季度移交档案部门。第十二条归档的案卷应做到归档文件齐全完整,分类科学;卷内文件排列有序,保持联系;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保管期限划分准确;装订不掉页不压字。第十三条归档时由立卷单位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交档案部门,一份留立卷部门备查。第三章案件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十四条机关档案部门要做好案件档案的接收工作。按照案件材料立卷和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接收符合要求的案卷。第十五条接收案卷时,要逐卷清点并履行交接手续。第十六条档案部门应将案件档案作为全宗档案的一类进行排列和整理。案件档案可按年度——组织机构或年度——问题(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信访案件)的方法进行分类。排列方法应保持一致性,不可随意改动。第十七条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编制案卷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应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第四章案件档案的统计和鉴定第十八条档案部门应建立案件档案统计制度。对案件档案收进、移出、利用、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统计,并定期将库存档案的数量、利用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部门。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定期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案件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工作应在机关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案件档案应登记造册,经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销毁报告及销毁清册应归入全宗卷保存。第五章案件档案的借阅第二十一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须建立案件档案的借阅制度,便于档案的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防止失密。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内部需要调阅案件档案,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外单位查阅案件档案需持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证件,并报本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第二十四条借阅案件档案,不得涂改、损毁、丢失、伪造。如有上述行为,依照《档案法》有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经批准抄录、复印的案件档案材料,由档案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证明专用章”,可与档案原件同效。第六章案件档案的保管和移交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创造条件设置档案库房,保管案件档案,要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不断改善库房的保管条件,并逐步采用先进设备,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档案库房必须牢固,门窗严密。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备有防盗、防火、防光、防有害物等安全设施。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无关的物品。第二十七条对于破损、虫蛀、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修复。第二十八条随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声像档案及实物档案,应标注制作时间、年代、文字说明、承办单位、制作人、案卷互见号,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要求单独存放。第二十九条案件档案应随同纪检监察机关的其他档案一起,按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的派驻或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一、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主办、协办案件1、办案依据:上级的批件,信访简报,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报告。3、立案报告。4、调查方案或办案计划。5、证明材料。6、调查报告。7、错误事实见面材料。8、案件进展情况报告及简报。9、调查过程中的往来文书材料。10、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11、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12、下级对本级批复的执行情况的报告。13、承办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结案意见。14、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二)转办、过问要结果案件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2、批转(过问、催办)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件及底稿(电话记录稿)。3、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4、承办部门对下级案件查处结果的意见。5、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及领导意见。(三)核实了解的案件1、办案依据:检举、揭发、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2、调查证明材料。3、核实情况报告。4、承办部门的结案归档意见及领导批示。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审批案件1、下级报送或本机关移送的案件处理待审批材料:(1)下级党组织或行政部门对案件的审查意见及请示;(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3)本人所在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2、审理报告。3、与本人的谈话记录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材料。4、本级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5、本级报上级审批的请示。6、上级的批复。7、本级下达的批复: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下级执行批复情况的报告。9、对案件的通报、报道、反映等材料。(二)备案案件1、下级报送的备案材料:(1)下级对案件处理的批复;(2)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3)基层党组织或行政部门的处分决定;(4)本人检查、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基层组织对本人意见的说明。2、本级备案报告及领导批示。三、信访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一)办案依据:检举、揭发、控告、申诉材料及有关领导的批示。(二)批转下级或有关单位办理的函及底稿。(三)下级或有关单位上报的案件查处结果情况报告(主件及附件)。(四)承办部门的结案报告或办结意见及领导的批示。信访部门直接进行检查(调查)和处理的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可参照“检查(调查)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和“审理案件档案的卷内排列顺序”进行排列。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原则及对照表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划分原则一、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长期保管期限为六十年,短期保管期限为十五年。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的保管期限,应根据案件的办理方式、干部管理权限、案件的查办结果以及社会、党内外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是:1、凡属在本机关权限内直接查处的大案要案及有重要影响的典型案件中形成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永久保管。(1)在本级机关管辖区域内有一定影响或发有通报的典型案件。(2)在审批权限内,经审理给予正式批复处理的审理类案件。(3)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按审批权限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2、凡属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长期保管。(1)本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后,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2)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3)按审批权限,经审理作为备案的审理类案件。(4)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正式立案调查并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3、凡属在较短的时间内有利用价值的案件档案,应划为短期保管。(1)本级机关过问、督办或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检查(调查)类案件。(2)本级机关转办,经下级机关调查不需要作出正式处理的信访类案件。三、复查、复议的申诉案件,比照上一条所列各款的原则、方法,确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四、为了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和联系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保管期限的确定,原则上以案件为单位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本地区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卷为单位进行,但案件主要案卷的保管期限应按本办法执行。案件档案保管期限对照表一、案件检查(调查)类1、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检查或复查的主办案件(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2、纪检监察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3、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有关单位检查或复查的案件(1)需履行审批手续作出处理的案件永久(2)决定撤销立案的案件长期4、纪检监察机关未正式立案对某一问题进行一般了解或核查的案件(1)管理权限以内干部的案件长期(2)非管理权限干部的案件短期5、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批转等间接手段检查或复查某一问题并报来结果的案件(1)重要的或典型的案件(包括报来的处理结果需要审理批复或向党内通报的案件)永久(2)属管理权限以内的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不需要作出审理批复的案件长期(3)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长期(4)属非管理权限干部、报来的调查结果对案件当事人未作出正式审批处理的案件短期二、案件审理类1、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批复本机关查处的案件永久2、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审理批复及审理备案案件长期三、信访类纪
本文标题: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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