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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孟德斯鸠曾说,在民法慈母般地眼神下,每一个公民就是整个国家。那么,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如何形成发展的?民法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有何意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大潮中,民法又将发挥怎样特殊的作用呢?这就是本文中我将和大家讨论的问题。一、民法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二、民法的形成与发展近代民法中有的制度在罗马法中就有所体现,但民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是在市民社会里才形成的。民法(civillaw)一词来自“市民法”,即市民社会的法。在西方国家,民法是私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民社会里规定私人(市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普通法,也就是规定私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普通法,与规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公法相对。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经常提到它。在封建社会末期,从农民和领主两大阶级中逐渐分化出城市中的取得自由权的自由民,这些人叫“市民”,也是我们常说的“资产阶级”的前身。到了资产阶级革命后,市民不再是一个特殊的阶层,而成为广大主权国家的人民,市民法也相应的改称民法。近代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市民社会的上层建筑,根植于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在市民社会中,自然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每个人都成为独立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所有者,都能自由进入市场参与交换。市场经济的发展解除了对农民的束缚,农民获得了自由,成为独立的个人。此时,宗法制度基本上解体了,家族、宗族对其成员的支配力被大大地消弱。政府的权力逐渐取代了教会的权力。个人的力量增强,取得了独立的地位。压在人民头上的几种势力被推翻,使每个人取得了独立、自由的地位。它们之间发生了平等的关系,不再有人身依附关系,只有国王能够支配着他们。这些自由的人所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后来发展成资本主义社会。我们称这种个人之间的平等关系为“私的关系”,私的关系在资产阶级革命后形成。一旦形成后,国家需要用法律对这种新的关系加以保护。规定这样的关系的法律,起初称为市民法,后来演变为民法。三、民法的编制体例与主要内容我国现行民法在内容上主要仿照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及瑞士债务法的规定编纂而成,而在编制上则参照德国民法体例,依次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编,共计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此系指条文的号次,而非实际的条文数目,因民法经历次增、删、修正的结果,早已超过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其大致内容如下:第一编为总则编,共六章,一百二十五条。总则编是民法各编共同适用的原则性规定。第二编为债编,共二章,六百零四条。主要规定债权与债务关系,第三编为物权编,共十章,二百一十条。主要规定物权的种类与其内容,以及物权得、丧、变更的原则。第四编为亲属编,共七章,一百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亲属的种类、亲等的计算,以及婚姻的效力、父母子女关系、监护的种类与义务、扶养的顺序与内容、家长家属关系等。第五编为继承编,共三章,八十八条。主要规定继承人及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继承的效力、遗产的分割与抛弃、遗嘱的种类及效力等。四、民法的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一)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狭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指商法以外的私法。在我国由于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例,商法并非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广义的民法。(二)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所以严格地说,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但因我国《民法通则》是一部民事基本法,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也可以说《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五、民法的意义(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二)民法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民法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尤其是确认和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安全与人格尊严。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是人不可或缺的生存基础。民法对这些权利进行有效的确认和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三)民法促进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六、民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前我国法学界,几乎每一个法学学科都在进行关于“和谐社会建设”的讨论。民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保护私权,发展个人,使得自由意志得以贯彻;另一方面就是抵御公权力的侵犯。民法是私法,民法的出发点是权利绝对和意思自治,是自己的决定权。这一出发点,使得个人、个性得以发展,自由意志得以体现。当然,它们本身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民法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主要就是这个维度。我们切不可将民法的作用也加以泛化。比如说对于贫穷或者弱势群体,民法所能作为的,主要是:保障他们既有的一些财产,并使得这些财产能够被他们自由地支配;保障他们能够以一些有限的财产或者自己的创意去设立企业或者是某种小的经营单位,自由地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保障他们在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时,能够有一个平等的自由竞争环境;保障他们的平等劳动,并以此获得同等报酬的权利;而一旦他们充满智慧的劳动成果形成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也应该能够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向他们充分开放,使得他们能够分享社会发展的共同成果;在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能够获得同样平等的救济;保障他们的亲情,并赋予他们相互扶助的义务,使得个人情感能够被制度性地释放和维系;等等。我们切不可对民法的作用加以泛化。民法是制度文明的典范,是民主的基础。我们具有民事权利,这是一个时代的进步;但在今天这个法治形成的时代,民法不能仅仅停留在权利的宣示阶段了,而应更侧重权利的实现,并为这种具体民事权利的实现设计具体的途径:一方面要继续完善宏观的宪政制度架构,另一方面应通过民法建立健全人们民事交往的具体规则,找到权利实现的具体途径。总之,要将中国特色与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融入民法建设,需要在全社会不断共同努力,道路曲折,前途光明!
本文标题:浅谈我对民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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