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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疗安全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现在,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甚至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发展。一方面,这说明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和自我保护意识有所增强;另一方面,也充分暴露了医院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是隐患。因此,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当前必须重视和解决的紧迫问题。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几点要求。一、提高人员素质,强化医疗安全意识1.1加强医护人员业务学习,根据“积极开展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制定《临床医师培训制度》和《护士规范化培训制度》,突出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基本操作和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的学习。医师培训要达到“六会”,即熟练掌握和使用呼吸机、除颤器、心电监护、CPR、心电图、气管插管;护士的培训注重礼仪、基础护理操作常规、沟通与交流技巧,临床科护士静脉穿刺一针见血的成功率达到95%上。科室建立个人业务学习笔记,每月至少集中学习一次,医务科年终进行检查。1.2狠抓继续医学教育,利用“西安市医学会”的信息资源,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网络管理系统,切实抓好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现全员岗位培训,积极组织省市医学专家来院进行医疗知识讲座,加强“三基”培训,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考核。根据科室开展业务情况,积极选送医护人员外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1.3严肃认真处理医疗差错,医院将对出现的每一起医疗差错,不管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进行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这样做既教育了本人,也提高了大家的认识和警惕性。二、突出环节质量,控制医疗纠纷发生2.1建立质量管理组织,医院将建立了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三级质控网络,进行质量管理、检查、考核、评定、控制、信息反馈的质量管理。该网络由专职和部分兼职的医疗和护理管理有关人员参2加,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伤病员投诉,向伤病员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意识,同时负责监督本院的医疗质量,把住影响医疗质量的关键环节。2.2严格落实规章制度,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医疗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切实落实各级医护人员工作职责、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三级护理制度、病历书写质量检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实施科主任护士长目标责任制,主诊医师负责制、三级医疗负责制等,医院要求病人的主管医师每天至少查房两次以上,实行床头交接班制度,值班医师接班后与护理人人员一同巡回病房,对医疗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另外,紧密结合医院实际,针对医疗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为主要学习内容,积极开展《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学习月活动,特别是反复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切实落实履行告知义务,落实知情签字制度对生命体征异常及疾病存在潜在危险性时,一定要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并签字。通过反复抓、抓反复,使大家认识到在防范医疗纠纷中各种医疗制度、操作常规的重要意义,从而提高依法行医的自觉性,把医疗工作都统一到严格执行医疗工作制度上来,强化了基础性医疗护理制度管理。2.3狠抓病历书写质量,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也是提高医疗质量的一个途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病历书写一定要做到病历书写的及时性,不得遗漏和涂改,使记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举证有据。病历质量管理建立了由医师自我监督、科室质控、院质控办把关的三级控制。各级评分、评价结果在院内公开。病历缺陷还要反馈到科室,与医生的综合评价挂钩。院病案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活动,进行本季度病历质量讲评,并不定期举办病历展评。2.4加强护理管理,在临床医疗工作中护理工作直接影响医疗质量。护理工作不只是准确地执行医生医嘱、完成治疗,重要的是强化对病人的巡视,建议护士交接班时与值班医师一同巡视病房,对病情提出预见性报告。特别是责任制护理的内容广泛,要坚持以3危重病人为中心、突出护理治疗重点、突出管理层次化、兼顾一般的原则。为此,建议开展责任制护理工作时,对护士的选用,都选用责任心强、训练有素的人员承担,并由护理部搞好传、帮、带工作,保证了护理流程的安全。三、发生医疗纠纷报告程序及处罚办法1、医务人员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争议的,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应及时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或医务科报告,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长报告。2、发生医疗事故或争议时,医务科应积极组织力量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3、医院在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的同时,要按规定向卫生局报告,对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恶性事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4、因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造成医院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的,应根据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和一贯工作表现,由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补偿)费。5、由于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法、严重违规违章造成的医疗事故或争议,赔偿费在5000元以下的,由直接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费;超过5000元以上者,赔偿金额在5000元的基础上加超出部分的50%。6、私自购置仪器和收费,私自外出诊病,故意使处方外流或私自向病人卖药等造成医疗事故或争议的,除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外,并报请卫生局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除以上原因外,造成医疗事故或争议的,由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根据其原因、情节、责任和本人一贯表现,决定个人是否承担赔偿费及其额度。4医务科二〇〇八年四月三十日
本文标题: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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