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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厅字〔2018〕1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第三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通过个人申报、单位(州市)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组织审查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第四条 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须为云南省域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滇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在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从省外全职引进(调入)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尚未在云南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且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的高层次人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一)基本条件—3—1.一般在55周岁以下(院士除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两院”在职院士、发达国家在职院士。2.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杰出人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3.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获得者(一等奖排名前六位,二等奖排名前三位)。4.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5.在某一领域(学科)具有领先地位,研究工作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重大成果,具有成长为杰出科学家或国际级大师潜力。—4—(三)放宽条件。到云南省贫困县、边境县(贫困县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的名单为准)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第五条 申报程序。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每年申报一次,时间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申报人通过“云南省智慧人才云平台”填写《云南省“千人计划”申报书》,向所在单位申请。申报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任职材料;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证书;所在单位资质证明;其他证明创新水平的附件材料。(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省直主管部门(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所在单位隶属省直党政、群团及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中央驻滇单位(统称省直主管部门),由所在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州市,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州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5—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三)评审。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采取材料审查、通讯评审、答辩质疑等形式,对申报人才需求迫切性、学术技术水平,科学研究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单位配套条件等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人选建议。(四)审定。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名单,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五)公告。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入选名单。第六条 项目申报。申报人或已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云南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云南省高端科技人才引进计划”人才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经费支持的,可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条件,且按协议及合同约定拟在云南省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每年不少于6个月的柔性引进人才,可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申报人填写—6—《云南省“千人计划”申报书》(柔性引才项目),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可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入选者5年服务期满后,继续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项目经费支持的,可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所推荐人才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的个人或机构,同时申报“引才伯乐”激励经费的,填写《云南省“千人计划”申报书》相关条目,与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一并按照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程序申报。第七条 “云南省院士创新团队”中引进的省外院士、“云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中与云南省相关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院士(专家),符合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条件的,经审定授予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称号,享受相关服务保障和政策支持,不再重复享受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第八条 支持政策。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享受《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四章政策支持。(一)经费资助—7—1.工作生活补贴。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其中,引进“两院”在职院士200万元;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按中央一次性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同等配套。2.科学家工作室支持。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科学家工作室,符合条件的最高支持1000万元。3.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原则上应安排专项经费,支持入选人才实施1个以上项目。入选人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通过立项程序后,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所在单位原则上不低于1:1配套。项目经费要按照《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管理,纳入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二)主要支持政策1.5年最低服务年限内,可申请一次最多1年的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2.评聘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3.直接列为省委联系专家,定期组织国情省情研修考察、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及有关活动。同时列为省科技厅科技人才专家库专家,参与省级科技管理相关活动。4.符合《云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办法》条件的可申报《绿色通道服务证》,享有27项服务;凭证在—8—云南省内机场、高铁站出行(到达)享受贵宾通道服务,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进入云南省所属旅游景点,最多可免6人门票;配偶、子女入职云南省所属事业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可按照规定以考核直聘方式办理。5.5年服务期满后,可继续申报项目,通过立项程序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或申报云南省“万人计划”。6.《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第九条 监督管理(一)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云南省人才项目。审核推荐单位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本单位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本单位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二)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后,必须连续、全职在云南省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省科技厅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9—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在所从事领域开展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指导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三)省科技厅负责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综合管理,指导相关部门履行人才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随访服务,了解创新创业进展,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审核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审核推荐的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服务、管理、监督。所在单位是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引进人才签订引进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平台和实验条件;要严格按照《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所有项目。(四)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追究责任。第十条 退出机制。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有—01—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推荐单位核实,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称号,审核推荐单位负责督促人才所在单位按原渠道缴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一)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二)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四)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厅解释。《云岭英才计划“云岭高层次人才”专项实施办法(试行)》(云科发〔2017〕74号)废止,已入选人才自动转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专项。—11—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千人计划”实施办法(试行)》(云厅字〔2018〕11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专项在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实施。第三条 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通过团队申报、单位(州市)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组织审查评审、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第四条 申报云南省千人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须为申报起始日前2年内从省外引进到云南省创新创业,或尚未在云南工作、但已签订引进协议并承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到岗且全职在云南创新创业不少于5年的团队。(一)基本条件1.拥有5名以上核心成员。其中,至少3名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核心成员是全职引进人才;至少有1名核心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44—(1)国内外顶尖人才。主要包括“两院”在职院士、发达国家在职院士。(2)国家级重大人才项目入选者。主要包括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等。(3)国家级重大科技奖项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4)研究工作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取得同行公认重大成果,有成为国际影响力、国内一流水平科学家的潜力。(5)拥有核心技术、专有技术,能显著提升我省创新创业水平;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等相关机构关键岗位研发或技术管理等经历,符合云南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2.团队各成员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3.依托单位应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研究团队、平台和实验条件。(二)核心条件。除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团队在相关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重要学术影响或技术优势。—54—2.团队拥有可产业化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成果,并可产生显著经济效益。3.团队具备突破重大技术、科技难题的持续创新能力或成果转化能力,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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