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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说明一、造价员考试科目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XX工程)两个科目分别单独考试,单独计分。二、考试题型1、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仔细阅读题目)2、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仅有1个最符合题意)主抓单选题,确保正确率在80%以上。3、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选项有A、B、C、D、E共五项。注意:在无十足的把握下,多选题尽可能只选二个。分值归纳一、判断题2013年判断题归类:示范文本1道、44号文件6道、13清单8道、书本5道2014年判断题归类44号文件13清单应用规则4道、书本14道、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2道二、单项选择题2013年单选题归类:44号文件1道、书本39道2014年单选题归类:44号文件1道、应用规则1道、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41道、沪建交[2006]445号1道、书本36道三、多项选择题2013年多选题归类:44号文件3道、书本17道2014年多选题归类:44号文件1道、应用规则1道、书本18道\总结:2013年书本78分2014年书本86分2014年《工程造价基础知识》考试大纲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2010版)》;2、《建筑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3、《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5、《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8、《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沪建管[2014]872号);9、《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11)》(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上述第1项内容与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第9项内容不一致的,以第2、3、4、5、6、7、8、9项的内容为准。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价格法保险法税收相关法律合同的订立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一)建筑许可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里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口诀:土地规划拆施工,图安质量有资金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延期超时的,许可证自动废止。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一、建筑法第一章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第一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一)建筑许可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二)建筑工程承发包发包方式:招标发包,直接发包禁止行为:(了解)联合承包:联合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并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全部转包给他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三)建筑工程监理(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监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实际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设施工企业(施工单位)改正。(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了解)二、合同法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旅游者在商店看中一双鞋,卖100元,讨价还价之后,最后以80元买到这双鞋。这个时候旅游者是什么()A要约人,B受要约人C要约人和受要约人D要约人或受要约人一、如果销售者问:80元你买不?旅游者答:买。此情形旅游者是受要约人。二、如果旅游者问:80元你卖不?销售者答:卖。此情形旅游者是要约人。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合同订立要约撤回时间条件:撤回通知应当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失效: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2)依法撤消要约;3)承诺期满,未承诺;4)受要约人作出实质变更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间:承诺通知到达生效;不需通知的,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承诺撤回条件:撤回通知应当不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注意: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牢记!!!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考试中送分。要约撤销条件: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注意:要约撤回和撤消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的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2、合同订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合同成立的其他情形(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格式条款(2)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3)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十大消费合同格式条款的分析1、买一赠一,赠品、奖品不予“三包”:打折商品概不退换(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商场依法应承担“三包”责任);2、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珠宝商品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商家的声明规避了其商品质量担保责任);3、商场儿童乐园规定:儿童在此游玩,发生事故本商场拒不负责(此店堂声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效);缔约过失责任适用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骗取对方商业信息或者秘密)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伪造、借用资质投标;假称资金到位招标等)3、违背其他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成立: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未必生效。有些合同需要其他条件成就之后,才开始生效。]承诺生效规定:合同书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按手印=签章;约定签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二)合同的效力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发生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还未成立,注意:虽然签订,但是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被撤销也算是合同未成立;合同成立后履行不当的是违约责任。产生期间的不同是违约和缔约过失主要区别)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或精神病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以下几种情况合同有效:1、法定代理人追认与否;2、相对人有催告权(1月,法定代理人追认有效)、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必须在法代追认前行使,可以不催告直接通知撤销,)3、纯受益的、与行为能力相适应有效例子:15岁少年购买2万元的钻戒或者被赠与钻戒。(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1、被代理人追认有效(开始履行视为追认),不追认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2、相对人有催告权(1月)、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必须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3、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有效,被代理可向代理人追偿(表见代理)行为人持有被代理盖章介绍信、空白盖章合同书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例子:授权买绿豆,结果订购了大蒜回来。(3)越权订立合同1、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恶意)其越权外,代表行为有效2、员工越权代理,关键取决于相对人善意还是恶意(4)无权处分(赠与、转让、抵押、留置)例子:张三偷卖其父房屋。无效合同的情形: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内容违法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包括: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因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缺乏生效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不利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变更或者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形成原因内容违法意思表示瑕疵主体不合适合同签订当时无效有效不确定合同最终效力无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无效法律后果必然无效、自始无效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权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追认(三)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2诚实信用原则撤销权的消灭1、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明示、默示(如接收并使用明知有欺诈成分的产品)放弃撤销权合同条款空缺的处理:1、先自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执行之2、达不成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3、经上述处理原则,仍不能确定时的普通商品的具体规定,按以下方法处理:1)质量约定不明:按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交付延迟:涨价按原价;降价按降价领受延迟:涨价按涨价;降价按原价记忆技巧!!!!违约者不利原则3)履行地点不明:交货币的在接收方;不动产不动;其他在履行方所在地4)履行期限不明:随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狭义变更:合同主体不变,包括客体、内容变更。广义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实质是合同转让。合同变更的类型:(1)协议变更(2)法定变更合同的转让包括:(债权)权利转让(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生效,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三种情形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务)义务转移(经债权人同意;办理法定手续)例:甲欠乙钱,乙是债权人甲是债务人权利义务的概
本文标题:造价员基础知识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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