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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水产品标准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ChinaOrganicFoodCertificationCenter(COFCC)有机水产养殖适于降低环境污染和营养物质的排放;采用有机的养殖方式,能够防止和减少疾病的发生;有机养殖方式主要依靠水生生态系统中的天然饵料,有利于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有机水产养殖方式可对食品安全产生正面影响,而常规的精养方式则对食品安全构成负面影响;依据有机水产养殖标准中的要求,有机水产养殖比常规养殖方式生产的水产品所受的污染风险小,更具有安全性和健康性。有机水产养殖是一种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的保障体系,是从生态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而实施的一种生产方式。有机水产养殖的目的是保护水生生态环境、减少水生生物发病率、科学投饵节约资源,进而保证食品安全和提高水产品的品质。根据有机水产养殖标准的要求,有机水产品比常规水产品遭受化学污染的风险大大降低。有机水产生产的基础是维持水生环境和周围的水生和陆生生态系统,促进和提高包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在内的生物循环。有机水产业是指在水产养殖过程中,建立一种良性的水产品生产系统,该系统能够保护和促进自然环境的功能,在充分利用投入的外部能量和物质的同时,尽可能地利用本系统中的可再生资源,从而避免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品为目的。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应控制外来的投入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咸淡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生生物可以作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在本标准范围之内。9.1转换期9.1.1封闭水体养殖场从常规养殖过渡到有机养殖至少需要经过12个月的转换期。转换期的开始时间从生产者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之日算起。申请者在递交认证申请的同时必须立即开始按照标准的要求实施有机管理,如果检查员在检查中发现,申请者在递交申请后并没有立即实施有机管理,则转换时间应当从检查员确认的实际实施有机管理时间算起。9.1.2位于同一封闭水体内的生产单元的各部分不能分开认证,只有整个水体都完全符合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由于水体的流动、融和以及不可明显分隔的特点,不可能在一个不可分隔的水体中仅对其中的一个部分实施认证,为此,认证机构不能接受对某一封闭水体内的某一部分的单独认证申请。对封闭水体必须实施整体检查和认证,封闭水体只有在所有部分都符合了有机认证标准后,才能获得有机认证。9.1.3如果一个生产单元不能对其管辖下的各水产养殖水体同时实行有机转换,则必须制订严格的平行生产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应满足下列要求:a)有机和常规养殖单元之间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开放水域生长的固着性水生生物,其有机养殖区域必须和常规养殖区域、常规农业或工业污染源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b)有机水产养殖体系,包括水质、饵料、药物、投入物和与标准相关的其它要素应能够被认证机构检查。c)常规生产体系和有机生产体系的文件和记录应分开设立。d)有机转换养殖场要持续进行有机管理,不得在有机和常规管理之间变动。9.1.4开放水域捕捞区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a)水体未受本标准中禁用物质的影响,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b)水生生态系统处于稳定和可持续的状态;c)该水域的水质、饵料和药物的投入以及标准的其他要求能够被检查。可以生长固着生物(如紫菜、海带以及海珠蚌等)的水域,如近海水域和某些长年有活水流动的大型水库等。“野生”既包括了纯野生的固着生物,也包括了除种苗外没有投放任何其他物质的半野生性质的人工养殖生物。“直接”是指只要符合要求,这类水域中生长的“野生”固着生物可以不经过转换,即在申请的当年被认证为有机。由于无法对开放水域内生长的非固着性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如海洋和大湖中漫游的非人工养殖的鱼类等实施全程检查,因此,这些水生生物不能被列入认证范围。除此之外,所有淡水的和海水中养殖的或野生的水生动物和植物,只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都可以申请有机认证。IFOAM有机水产标准草案规定:”对于生长在开放捕捞水域中的野生固着生物,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转换期即可被认证为有机水产品:即该水域的水体可自由流动,而且不受标准中禁用物质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可以对该水域的水质、饲养其他生物所投入的饵料和药物等物质以及标准的其他要求实行检查,结果必须证明该水体是无污染、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符合所有相关标准的要求。”在近海海域人工围网养殖的鱼等水生生物,由于不必饲喂饵料,只要其他条件符合标准要求,也可以作为固着生物对待,不一定需要转换期。9.1.5允许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必须经过相应的转换期才能获得认证。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禁止引入转基因生物。人工的水产养殖体系,必须经历转换期才能获得有机认证;保护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不能因为引进了外来物种而使原有的物种灭绝;人工开挖池塘;自然生态系统中。9.1.6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都必须至少在其后三分之二的养殖周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与IFOAM国际标准草案接轨的。有机养殖的鱼类必须从投入鱼苗开始就全过程地在有机生产体系中生长。一种水生生物的养殖周期是9个月,则这种水生生物在前三个月可以用常规方式养殖,但六个月后必须全过程按照有机方式养殖,最终才能获得认证,并作为有机水产品销售。有机水产养殖而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或严重影响。防止外界可能的对有机养殖的影响。有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的距离究竟需要多大,应当根据水的流向、常规生产的污染程度和扩散可能性等具体情况而定,基于水的流动特性,必须十分重视有效隔离/缓冲的问题。上游常规水产养殖场污水排放的影响。即使有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但只要相邻,就必须严格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发生污染。9.2养殖场的选址9.2.1养殖场选址时,应当考虑到维持养殖场的水生生态环境和周围水生、陆生生态系统平衡,并有助于保持所在水域的生物多样性。有机水产养殖场应不受污染源和常规水产养殖场的不利影响。9.2.2养殖和捕捞区必须界定清楚,以便对水质、饵料、药物等要素进行检查。不能因为从事有机水产养殖而造成对环境的破坏或严重影响。防止外界可能的对有机养殖的影响。即使有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不存在上下游关系,但只要相邻,就必须严格采取隔离措施,防止发生污染。有机与常规养殖场之间的距离应当根据水的流向、常规生产的污染程度和扩散可能性等具体情况而定,基于水的流动特性,必须十分重视有效隔离/缓冲的问题。在一条河流的下游岸边设置有机水产养殖场,并且利用河水养殖,则必须考虑其上游是否有污染源。如果没有其他污染源,也还需要考虑其是否会受到上游常规水产养殖场污水排放的影响。9.3水质:有机水产养殖场水质必须符合GB11607的规定。9.4人工养殖9.4.1养殖基本要求9.4.1.1应采取适合养殖对象生理习性和当地条件的养殖方法,养殖技术必须保证养殖对象的健康,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禁止采取永久性增氧养殖方式。创造接近自然的生活条件,减少水生生物受人的和外界污染的可能,防止外界对有机水产养殖可能产生的干扰,提倡多样化,特别提倡立体养殖,考虑到水体的生物多样性问题,以充分循环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禁止永久增氧。9.4.1.2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它养殖体系的水生生物进入有机养殖场及捕食有机水生生物,同时防止有机养殖场的水生生物进入其他养殖水体。9.4.1.3禁止对养殖对象采取任何人为伤害措施。9.4.1.4可人为延长光照时间,但日光照时间不应超过16小时。9.4.1.5在水产养殖用的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上,禁止使用涂料和合成化学物质,以免对环境或生物产生有害影响。9.4.2饵料9.4.2.1有机水产投喂的饵料必须是有机的、野生的或认证机构许可的。在有机的或野生的饵料数量或质量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投喂最多不超过总饵料量5%(以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可以在获得认证机构同意后在该年度投喂最多不超过20%(干物质计)的常规饵料。9.4.2.2在需要饵料投入的系统中,饵料中必须至少有50%的动物蛋白来源于食品加工的副产品或其他不适于人类消费的物质。在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时,允许在该年度将该比例降至30%。自然摄食的方式,减少流失到环境中的饵料量,少用或不用可供人类消费的食物,使用野生鱼类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渔业的法规,从鱼苗到鱼种的培育过程中,没有强调必须有机养殖,水生生物在后2/3养殖周期生长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各项百分比(5%、20%、50%、30%)仅适用于水产养殖的后三分之二时段。9.4.2.3允许使用天然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禁止使用人粪尿。禁止不经处理就直接使用动物粪肥。有机水产养殖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多数可以参考畜禽养殖的物质列表;所使用的畜禽粪便也必须经过充分的腐熟;有机水产养殖中使用的矿物质添加剂、维生素和微量元素应来自自然界,即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这些物质。9.4.2.4禁止将下列物质添加到饵料中或以任何方式投喂给水生生物:(1)合成的促生长剂;(2)合成诱食剂;(3)合成的抗氧化剂和防腐剂;(4)合成色素;(5)非蛋白氮(尿素等);(6)与养殖对象同科的生物及其制品;(7)经化学溶剂提取的饵料;(8)化学提取的纯氨基酸;(9)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特殊天气条件下,允许使用合成的饵料防腐剂,但必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认可,并需由认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使用期限和使用量。常用的防腐剂有丙酸盐、山梨酸、尼泊金酯、及富马酯和双乙酸钠等。但有机养殖者不得自行决定使用这些物质,而必须首先征得认证机构的许可,而且必须严格根据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间和限量使用。9.4.3疾病防治9.4.3.1养殖对象的健康主要通过预防措施(如优化管理、饲养、进食)来保证。所有的管理措施应当旨在提高生物的抗病力。9.4.3.2养殖密度不能影响水生生物的健康,不能引起其行为异常。必须定期监测生物的密度,并根据需要进行水质监测。“防重于治”,水生生物的各种生活条件都能得到满足了,并处于十分良好的状态,则感染病菌的机会也会少得多。保持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最为重要。而有机水产养殖对疾病治疗有严格的规定,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止疾病发生,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养殖密度。9.4.3.3允许使用生石灰、漂白粉、茶籽饼和高锰酸钾对养殖水体和池塘底泥消毒,以预防水生生物疾病的发生。禁止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它化学合成的渔药消毒。生石灰、漂白粉和高锰酸钾;抗生素问题-禁止使用。9.4.3.4患病的水生生物,应优先采用自然疗法。一旦预防措施仍不能制止疾病的发生,就应首先通过改变管理措施来防止疾病的进一步蔓延。在治疗时应尽量使用天然的方法和药物,并应尽量减少对水环境产生的有害影响。9.4.3.5在预防措施和天然药物治疗无效的情况下,允许对水生生物使用常规渔药。在进行常规药物治疗时,必须对患病生物(水产)采取隔离措施。使用过常规药物的水生生物必须要经过所使用药物的2个停药期后才能被继续作为有机水生生物销售。当发生某种疾病而又没有其它更合理的替代药品或根据国家法律需要用药时,允许使用常规的药物。在使用常规药物时,应当把患病水生生物单独围隔起来进行隔离养殖,并且必须做好所有的有关用药记录。记录应包括被传染的生物、药品名称、用药量、使用方法、使用次数、生物密度等。经过
本文标题:有机水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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