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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来源:】【更新时间:08-06-11】【点击次数:333次】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编号:CNCA-02C-024:20082008年3月10日发布2008年3月10日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术语3认证模式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5认证证书6获证后监督7认证的变更8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9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0认证收费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5工厂分级管理指导原则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产品。2术语2.1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大于4kw的两轮电驱动车辆(电动摩托车)或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三轮机动车辆。2.2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ml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和若使用电动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大于4kw的两轮或三轮电驱动机动车辆(电动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3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申请4.1.1认证的单元划分4.1.1.1“车辆型式”即指一辆车,也指一组车辆(变型),其:(a)属于同一类型(L1、L2、L3、L4、L5);(b)由同一生产厂生产;(c)具有相同的底盘、车架、副架、底板或者具有相同的结构用来固定主要部件;(d)具有工作原理相同的动力单元(内燃机型、电动型、混合型等);(e)具有制造商给定的相同型式名称。同一种车辆型式可能包括其“变型”和“改型”;4.1.1.1.1“变型”即指一辆车,也指相同型式的一组车(改型),其:(a)车体形状相同(基本特性);(b)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整备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c)在一组车(改型)中,整车的允许最大总质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20%;(d)具有相同的工作循环及点燃方式(二或四冲程、火花点燃或压燃);(e)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如果为内燃单元)气缸工作容量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f)气缸数量和布置相同;(g)在一组车(改型)中,车辆动力单元输出功率最小值与最大值之差不超过最小值的30%;(h)电动机工作模式相同(电动摩托车);(i)变速箱类型相同(手动型、自动型等);4.1.1.1.2“改型”指相同型式的一辆车和其变型车,它可能包含附件1的附录1的资料文件中所列的任何装置、部件或系统,但是应满足下列条件:(a)下列指标是相同的:(i)整车整备质量;(ii)允许最大总质量;(iii)动力单元的输出功率;(iv)动力单元的气缸容量;并且(b)相同的噪声、排放测试结果;4.1.1.2车辆产品按照认证单元进行申请,同一申请单元的车辆应符合4.1.1.1.1的变型条件。4.1.2申请资料认证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技术资料》。其中认证产品技术资料见附件1的附录1《产品结构及技术参数》。4.1.3一致性证书参数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证书式样提交认证机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内容见附件1的附录2《车辆一致性证书》。4.2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4.2.1送样原则申请人根据认证机构的要求将申请单元内代表性的车辆样品1辆(配备必要数量的零部件)送达检验机构,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可以适当增加送样数量,同一单元不同车型的差异部分需补充送样试验。型式试验后,检验机构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车、样件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车、样件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具体的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见附件2《检测依据和检测项目》。已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国家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车辆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4.3初始工厂审查初始工厂审查应在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见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见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在进行工厂现场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4.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制造商应按附件3第2条的要求制定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认证机构进行审查。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数量和产品涉及认证标准的数量确定,一般每个生产厂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时间为0.5~2个人日。4.3.2工厂现场审查工厂现场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是在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通过后,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确认,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生产一致性现场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3附录1的要求抽取相应数量的型式试验样品,对型式试验样品与申报的车辆结构与技术参数进行一致性核对。对于按照正常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由认证机构确认试验方案下达试验任务的),认证机构可委托检测机构在型式试验中完成样品与申请人提交的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的核对。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认证机构应按照本规则附件4的要求进行。工厂审查组对抽取的审查样本负责。工厂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发现制造商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应向认证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4.3.3工厂现场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审查为每一个车辆类别1~3个人日;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而直接提供型式试验报告的,认证机构将在生产一致性检查时,追加本规则附件3附录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一致性审查中第1.1和1.2条审查。增加的人日数以实际审查时间为准。质量保证能力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一般为1~2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相关机构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可承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与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相同部分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4.3.4在生产一致性审查中对相关认证结果的采用4.3.4.1对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和系统的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4.3.4.2对已获得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仅需确认装车的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总成规格型号与证书的一致性及该证书的有效性。4.4认证结果的评价与批准型式试验的结果由检测机构做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审查的结果由认证机构做出,初始工厂审查的结果由工厂检查组做出。4.4.1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按照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时,当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重新确认检测方案。对于未按认证流程进行型式试验的,需在所有的检测项目的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且生产一致性审查通过后,方可判定型式试验结果合格。4.4.2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评价当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能够满足本规则附件3的要求,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审查通过。如认证机构认为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缺陷,制造商应整改后重新进行审查。若认证机构和制造商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不能达成一致,制造商在同意并保证配合认证机构进行产品后续抽样试验复核的前提下,可向认证机构提交确保生产一致性和后续复核措施的保证函,认证机构可接受制造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4.4.3初始工厂审查的评价4.4.3.1工厂审查未发现不合格项,则审查结果为合格;4.4.3.2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可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4.4.3.3工厂审查发现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与申报并经审查批准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存在严重偏差,或实际生产车辆的结构及技术参数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性存在重大差异时,审查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审查。4.4.4认证批准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工厂审查进行综合评价,型式试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4.5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认证结果的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不包括认证申请人准备资料和试验样品及整改所需的时间。原则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的时间不超过90日。4.6认证有效性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各自在认证中的活动负责,其资质和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有效性的追溯系统,对认证各环节的有效性进行控制。5认证证书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和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6获证后监督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附件3《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附件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6.1监督审查的内容监督审查内容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3,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要求见附件4。在进行工厂现场监督审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进行审查。6.1.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3。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一个车辆类别0.5-1人日。6.1.2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辆类别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承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6.2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
本文标题: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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