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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QDCR-2015-005004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文件青岛市物价局青教通字〔2015〕97号─────────────────────────────────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教育(体)局、财政局、物价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管理工作,特制订《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物价局2015年11月25日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管理规范、收费合理、经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且享受公共财政补助的民办幼儿园。第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区市应当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优先在公办幼儿园不足的区域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第四条民办幼儿园申请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置科学、合法,符合布局规划,经区市教育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满一年以上且年检合格;(二)办园条件合格,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规模3个班及以上;(三)收费合理、规范,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制度健全,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主动接受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四)依法聘用教职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五)科学实施保育教育,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无“小学化”现象;(六)招生公开规范,按照市、区市有关要求招生,班额符合规定;(七)管理运行有序,家长和社会对幼儿园满意度较高,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第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由区市教育部门会同财政、价格部门联合认定。认定程序如下:(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年3月1日—15日向所在区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评审。区市教育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并会同财政、价格部门确定通过评审的幼儿园;(三)公示。通过评审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财政、价格部门于当年4月底前联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将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四)签订协议。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服务期为三年,协议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五)公布和备案。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教育、财政、价格部门备案。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第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原则上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各区市应当根据办园条件、办园质量、班级规模、保育教育成本等因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并按照类型等级确定其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由区市教育部门制定。第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由区市价格、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育教育成本、幼儿园质量等级等情况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应当在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收费标准内确定。第八条区市财政部门应当以生均定额补助方式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予以扶持。补助标准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类型等级确定,区市平均生均定额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2400元/年。第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由区市教育部门根据班数、班额向区市财政部门提出拨付申请,由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将经费直接拨付相关幼儿园,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支付捐款和罚款等其他用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一条区市教育、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补助经费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监管制度,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第十二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教育部门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第十三条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定期复核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服务资质,加强监管,规范其办园行为。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第十四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服务协议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15日向区市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协议服务期第一年不得退出。第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市教育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由财政部门取消或追回当年生均定额补助经费,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给予其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一)未按照教育部门要求期限改正违规办园行为的;(二)未按照市、区市招生政策开展招生工作的;(三)违规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套取、挪用财政生均定额补助经费的;(五)出现重大安全、卫生责任事故的;(六)存在其他违反《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办园情况的。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第十六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或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由区市教育部门按照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中的违约条款予以处理,且3年内不得申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第十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履行或擅自解除服务协议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费按照民办幼儿园相关政策执行。第十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教师培训、幼儿资助、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区市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并通过安排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建立协作发展关系等措施,帮助其提高保育教育质量。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治园,科学管理,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教职工待遇和教师专业素养,提供优质、普惠学前教育服务。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2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5日止。────────────────────────────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主动公开2015年11月30日印发────────────────────────────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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