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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有限公司新进人员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集团公司改革发展需要,推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规范新进人员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属各单位新进人员管理,新进人员指招聘录用应往届毕业生,招聘引进成熟型人才,从优秀劳务派遣用工中录用人员,以及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第三条新进人员应遵循的原则:(一)战略导向,按需引进;(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统一考试,分层实施;(四)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第二章毕业生招聘录用第四条毕业生招聘录用计划由各单位分年度制订,报集团公司审核。毕业生招聘采用统一考试方式,集团公司原则上每年牵头组织一次统一招聘考试,特殊情况可再另行安排。第五条招聘录用毕业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2-(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录用到生产企业车间班组、苏盐连锁县级分公司的,可放宽到大专学历,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工作要求;(三)本科学历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符合岗位工作对身体条件要求;(五)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六条毕业生招聘录用工作程序:(一)发布招聘信息;(二)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考试、考核;(四)身体检查;(五)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员工(同等条件下职工子女、综合表现较好的劳务派遣用工优先录用);(六)办理报批手续;(七)公示招聘结果;(八)办理聘用手续。第三章成熟型人才引进第七条各单位负责制订年度成熟型人才引进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成熟型人才引进实行考试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3-方式进行。第八条引进成熟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技师及以上技能资格;(三)具有5年以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五)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因工作需要,可给予优惠条件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任职经历,业务工作能力突出,在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取得突出工作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管理人才;(三)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紧缺的可放宽。第十条成熟型人才(含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程序:(一)发布招聘引进信息,对高层次人才要通过各种渠道物色合适人选;(二)受理应聘或意向人员的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4-审查;(三)考试、考核;(四)组织考察,对高层次人才还要深度沟通洽谈;(五)身体检查;(六)根据考试、考核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七)办理报批手续;(八)公示招聘结果;(九)办理聘用手续。第四章新进总部人员第十一条招录到集团公司总部的工作人员,主要从基层单位优秀骨干员工中选调,同时招聘部分成熟型人才、优秀毕业生作为补充。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总部新进人员除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操守和身体条件外,应具有以下条件之一:(一)从基层选调人员中层以下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0岁以下,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管理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基层单位工作业绩突出,表现优秀。(二)社会招聘成熟型人才应具有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扎实的相关领域理论知识、较强的业务管理和综合协调能力;(三)毕业生应具有211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或硕士-5-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拟从事的岗位工作相适应,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任职学习锻炼2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五章优秀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第十三条各单位录用优秀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采用统一考试的方式进行。第十四条录用优秀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在劳务派遣岗位上连续工作3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生产企业车间班组、苏盐连锁县级分公司的,可放宽到大学专科学历;(四)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近3年年度考核格次在合格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年考核格次为优秀;(五)年龄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第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录用工作程序:(一)发布录用信息;(二)受理申请,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三)考试、考核;(四)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员工;(五)办理报批手续;(六)公示招聘结果;(七)办理聘用手续。-6-第六章政策性安置第十六条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等人员政策性安置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第十七条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应在省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内进行。对具体安置任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优先实行有偿转移、货币化安置方式进行安置,其次再进行接收安置。第七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八条新进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文本一式两份,当事双方各执一份。第十九条新进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同时确定合同试用期,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条对招聘的成熟型人才(含高层次人才),劳动合同同时应载明实行岗位试用期制度,并将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或岗位调整的情形之一。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除包括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可协商约定培训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等事项。第八章入职教育培训第二十二条新进人员应接受单位组织的入职教育培训。-7-第二十三条入职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公司概况、生产经营和管理流程、规章制度、员工行为规范,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等。第二十四条入职教育培训计划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训时间。第九章考核评价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从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团队精神、工作态度、业务水平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方面对新进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试用期考核合格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岗位试用期满,用人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考核考察,重点考核考察其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履职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岗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考核不合格的,进行岗位调整或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十章薪酬待遇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进一步完善薪酬分配制度,对新引进人员薪酬体系按与市场接轨的要求进行设计。第二十八条新招聘的毕业生薪酬应按所在地区市场薪酬水平确定。第二十九条对新引进的人员一律实行谈判工资制。按-8-市场价值水平和新引进人员的业绩,用人单位和新进人员实行一年一协商,一揽子确定总体薪酬水平(含福利以及住房补贴、房改补贴等费用在内),并签订谈判协议。实行计件、提成工资制的,也要一年一协商,一揽子确定计件、提成分配办法(含工资、福利以及各项补贴等),并签订谈判协议。新引进人员不再另外核发货币性福利。新进人员谈判工资实行报备制度,新增的工资总额按报备的谈判工资水平核定。第三十条各单位应依法为新进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相抵触,按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集团公司新进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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