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人命关天,安全生产这根弦任何时候都要绷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中央在“十三五”的谋篇布局中,对安全生产必定更加重视,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概括起来,就是“三个事关”:安全生产事关党的执政宗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21位常委会组织人员,以118票赞成、1票弃权、2票反对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这部法。江泽民主席当日签发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予以公布。《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不要带血的GDP不要带血的GDP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一、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三、强化“三个必须”,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四、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五、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六、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七、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八、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九、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十、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事故案例一:9月26日下午,冀州市某小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指挥员张某往塔吊所吊灰罐内装好灰后,将灰罐挂好,然后通知塔吊司机魏某吊起向11号楼运送。当塔吊由南向北转动至地下车库施工现场上方时,灰罐突然坠落,砸在正在给地下车库拧钢筋的被害人刘某身上,刘某当场死亡。工地安全员康某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安全员等三人为什么会被判刑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员有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具体到本案中,安全员康某之所以被判刑,是因为他未能履行法定职责,没有及时消除吊钩防脱钩装置损坏这一隐患,且因此导致事故发生。2、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之所以被判刑,则是因为二人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起吊作业。大家都很清楚,“起吊作业十不吊”中有一条便是“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具体到该案例中,安全装置指的就是吊钩的防脱钩装置。事故案例二:2014年12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在建体育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2015年12月12日,北京市安监局发布清华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时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案件宣判15人获刑:1、项目实际负责人杨泽中,有期徒刑6年2、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换丰,有期徒刑6年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郝维民,有期徒刑5年;项目执行总监张明伟,有期徒刑4年6个月4、项目施工队长张焕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5、项目执行经理王京立,有期徒刑4年6个月6、项目技术负责人曹晓凯,有期徒刑4年7、项目技术员赵金海,有期徒刑4年8、项目监理工程师兼安全员田克军,有期徒刑4年,监理工程师耿文彪,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9、项目生产经理王英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0、项目钢筋工长田勇只,有期徒刑3年6个月11、项目施工员荆鑫,有期徒刑3年6个月12、项目钢筋班长李雷,有期徒刑3年13、钢筋组长李成才,有期徒刑3年事故案例三: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河南省长垣县皇冠歌厅(皇冠KTV)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23平方米,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皇冠歌厅吧台内使用的电暖器,近距离高温烘烤违规大量放置的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罐装空气清新剂,导致空气清新剂爆炸燃烧引发火灾。1、皇冠歌厅控股人孔维凯,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皇冠歌厅经理尹军伟,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3、皇冠歌厅收银员兼采购员郭东兰,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4、皇冠歌厅收银员李远,2014年12月15日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7日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4人被取保候审(法人、主管、服务员),6人刑事拘留(县监管部门),12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市监管部门)。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规定了其七项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3、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例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8、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10、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责任1、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责任2、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3、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责任事故案例四:2014年5月5日长春一工厂检修施工时发生火灾,虽无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此次火灾是因为电焊工人在工作中使用电焊机切割铁片时,电焊渣溅入夹芯板内,引燃了夹芯板内的苯板造成的。由于此次火灾属工人操作不当过失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肇事者被处于15日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讲解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492919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