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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利益,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在建设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中,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通过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仍应执行本办法关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编制与审核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规定。第四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并加盖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造价工程师、编审单位执业印章及公章。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第二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第八条工程量清单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九条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1、国家或者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依据、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2、本办法;3、《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计价规则》);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5、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招标要求及其补充文件;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第十一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根据《计价规则》各册附录的规定进行编制。第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应依据《计价规则》中的措施项目一览表,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和各专业的特点选择列项。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及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并依据《计价规则》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填写。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第十四条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用项目列项,不得任意增减。第十五条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计价规则》未列的项目,编制人应依据《计价规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拟建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报省、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般规定第十七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按以下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2措施项目费∑(各项措施项目费)3其他项目费∑(各项其他项目费)4规费∑(各项规费)5税金(1+2+3+4)×税率6工程造价1+2+3+4+5其他项目费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不计取任何费用。第十八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并按以下程序计算:综合单价计算程序序号项目名称计算办法1人工费∑(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2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4企业管理费规定的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5利润规定的取费基数×利润率6综合单价1+2+3+4+5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第二十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结合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不能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以“项”为单位计价,并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计量确认的实际完成工程量确定。第二十二条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二十三条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计价。第二十四条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第四章招标控制价第二十五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招标人应对招标控制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招标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擅自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对其投标予以拒绝。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招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按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2、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6、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7、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招标控制价应在开标前7天公布标段的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招标控制价公布后不得上调或下浮,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省、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核,发现确有错误的,责令招标人修改。第五章投标价第二十九条投标价应由取得本省工程造价执业印章的投标人,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第三十条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或者金额。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第三十一条投标价按下列依据编制:1、本办法及《计价规则》;2、企业定额,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3、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及补充文件;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6、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7、本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算价格、指导价格或市场价格信息;8、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并将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按《甘肃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不可竞争性费用计算程序单列。第六章合同价款的约定、工程计量、价款支付第三十三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合同中约定。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第三十四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投标文件为准。第三十五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单价合同。第三十六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则》相应条款执行。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审核、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支付的工程预付款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第三十八条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支付周期同计量周期。第三十九条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并计量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第四十条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1、本周期已完成工程的价款;2、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3、累计已支付的工程价款;4、本周期已完成计日工金额;5、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6、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7、应抵扣的工程预付款;8、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9、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0、本付款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第四十二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四十三条发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付款申请生效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付款的利息。第四十四条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章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第四十五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第四十六条承包人认为非自身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在确认该事件发生后,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承包人作出答复的,视为认可该项索赔。第四十七条承包人索赔按下列程序处理:1、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2、发包人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时予以受理;5、发包人指定的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并由发包人批准;6、发包人指定的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详细资料后,按本条第4、5项的程序进行。第四十八条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应综合作出费用索赔和批准工程延期的决定。第四十九条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额外损失,发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索赔通知后,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发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认可该项索赔。第五十条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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