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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审判长: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出庭参加了其与被告xx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工作,通过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结合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参考:一、本案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2014年11月26日,原告、被告与xx在被告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XX出借35万,月息2%,被告为上述债权提供担保。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转账交付了上述借款,XX和本案被告向当事人出具了借款借据和还款计划书。二、本案被告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本案被告中信公司以保证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款计划书三份文件中签字盖章,三方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本案被告系连带担保责任人。根据借款借据上约定,被告的担保期限为两年,同时依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最后一笔还款的时间为2015年5月24日,本案的起诉时担保责任尚在担保期限内。故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担保责任。三、XX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请求中主张的金额合法有据,被告作为担保人应当如数返还。借款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后,XX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利息为月利: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的约定。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就未偿还的35万本金及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及XX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已经实际支付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原告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借款合同、借据予以证实,于法有据。被告应当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代理意见,望采纳!代理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民间借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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