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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和黄金资源管理报告提纲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我国的探矿权管理制度我国的采矿权管理制度我国的黄金资源管理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对勘查矿产资源实行勘查区块登记管理,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出让方式,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允许矿业权人在规定的区块内实施勘查作业。探查发现资源并满足矿山设计要求后,根据发现资源的范围申请划定开采范围,取得采矿许可证,获得一定范围资源的开采权利,进入矿产资源开采阶段。国家通过矿业权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了矿业权审批登记的“三分一统一方案”的管理制度:分类别出让。依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及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将矿产资源分为高风险(岩金)、低风险和无风险(砂金)三类情形。一般而言,对低风险、无风险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主要以招拍挂方式为主出让,对高风险勘查的矿种,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以保护风险勘查的积极性。(管理实践中各省有所调整)分级审批。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探矿权实行部省二级审批登记。目前,油气、放射性、稀土等6个重要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以及煤、铁、铜、金等22个重要矿种的大型规模勘查开采,由国土资源部直接审批登记,其它由省级以下审批登记,市县主要审批砂石粘土类无风险矿产的采矿权。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分方式出让。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矿业权出让分为非市场竞争出让和市场竞争出让两类。具体而言,非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是指以协议方式和先申请先取得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以及排他性的探矿权转采矿权;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指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方式。统一配号。为全面、及时掌控全国矿业权设置情况,强化矿业权审批登记部省协调联动和实现有效监督,自2008年起,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业权申请时,都必须向国土资源部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相关信息,获取系统统一配发的勘查许可证证号和采矿许可证证号后才能发证。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是在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规划基础上,对一定区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空间布局的详细安排,是细化和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的主要措施,是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长效机制,实现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新立和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项目,未编制或不符合方案,不予配号;延续、转让、变更(不含扩界)的项目,不受方案限制;原则要求,对已设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要求的,应按方案逐步推进矿业权整合,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合理布局。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矿业权分级分类分方式出让管理的主要制度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是地质专业人员的找矿活动,以野外地质观察和室内地质资料的分析研究为基础,使用地质的、地球物理的、地球化学的以及其他各种勘查技术方法与手段,取得地质矿产资料,包括发现矿产、查明资源储量、查明开采技术条件等工作,为矿产开发提供依据。•世界多数国家和国际行业组织均对矿产资源勘查的阶段按照一定标准进行了划分,如美国地质调查局《矿产资源和储量分类原则》(1980)、联合国《国际储量/资源分类框架》(1997)等。我国1999年制定的《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1999)》,将矿产资源勘查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探矿权的概念199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从《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来看,探矿权实际上既包括了勘查权、取得矿石标本、地质资料等权利,也包括“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还规定了探矿权为用益物权,探矿权人还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探矿权管理重要法规和文件——法规:•《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探矿权管理重要法规和文件——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29号)《关于鼓励铁铜铝等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80号)《关于加快推进整装勘查实现找矿重大突破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40号)等。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重点介绍《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号文)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00文要解决探矿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矿产勘查准入门槛较低,探矿权人整体素质不高,矿产勘查秩序难以维护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不严,监督管理缺乏依据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未建立,探矿权可以无限期延续,“圈而不探”现象较严重探矿权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勘查矿种变更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以申请在先方式圈占低风险类矿产的投机行为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1.1矿产勘查准入门槛较低,探矿权人整体素质不高,矿产勘查秩序难以维护•一是探矿权人成份复杂、鱼目混珠。•二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矿产勘查被严重扭曲。•三是“跑马圈地”“圈而不探”现象普遍。•四是不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1.2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不严,监督管理缺乏依据•一是给投机者申请探矿权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影响探矿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执行。•三是勘查项目层层转包现象严重。•四是不利于监督管理,“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现象屡禁不止。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1.3勘查区块退出机制未建立,探矿权可以无限期延续,“圈而不探”现象较严重•一是探矿权的无限期延续助长了“跑马圈地”行为,资源合理配置管理目的被扭曲。•二是探矿权的无限期延续助长了“圈而不探”行为,延缓了矿产勘查进程。•三是探矿权的无限期延续加剧了探矿权非理性炒作,市场优化配置资源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1.4探矿权分类管理制度不健全,勘查矿种变更未作出明确规定,存在以申请在先方式圈占低风险类矿产的投机行为•一是存在一些探矿权申请人利用申请高风险类矿产探矿权的名义,圈占低风险类矿产。•二是实行探矿权分类出让管理后,对已取得的探矿权变更勘查矿种审批管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探矿权管理设置了难题。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200号的主要内容和创新性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共5大部分19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2.2.2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2.2.3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2.2.4更加注重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2.2.5更加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强化技术管理手段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1、对探矿权申请的主体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2、提高了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要求•3、加强勘查实施方案管理•4、建立勘查实施方案合同管理制度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1、对探矿权申请的主体性质作出了明确规定•200号文要求探矿权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2、提高了探矿权申请人资金能力要求•要能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二是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额的1/3;•三是对于申请新立探矿权的,还不得低于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的探矿权所需勘查资金累计资金投入额。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3、加强勘查实施方案管理•一是明确了将勘查实施方案审查作为探矿权申请的前置条件。•二是规范了勘查实施方案编制、审查的管理。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1规范矿产勘查准入门槛•4.建立勘查实施方案合同管理制度•200号文明确提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有关事宜作出约定,对勘查实施方案的实施实行合同管理。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2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1、建立勘查区块退出制度•2、规定了最小勘查区块范围和矿业权之间最小间距•3、规定了探矿产权分立和延续的条件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2完善探矿权新立、分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1、建立勘查区块退出制度200号文明确规定:新立探矿权有效期为3年,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时间的,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2完善探矿权新立、分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2、规定了最小勘查区块范围和矿业权之间最小间距•要求新立探矿权的勘查面积一般不得小于1个基本单位区块•申请勘查区域与他人采矿权区域之间应保持合理间距,无法根据地质条件确定间距的,应不少于100米。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2完善探矿权新立、分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3、规定了探矿产权分立和延续的条件•200号文规定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由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准予变更登记。•明确规定对未按时提交申请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登记机关不得批准其延续、保留申请。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3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1、进一步明确了转让条件•2、明确了勘查矿种变更审批管理•2.2.4更加注重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2.2.5更加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强化技术管理手段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3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1、进一步明确了转让条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探矿权人可以申请转让:一是持有探矿权满2年;二是持有探矿权满1年且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质报告;三是经原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并证实在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3加强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2、明确了勘查矿种变更审批管理•申请探矿权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实在勘查过程中发现新矿种的,登记管理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专家论证符合变更勘查矿种要求,并向社会公示后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要由有资质的探矿权评估公司进行价款评估,并补交探矿权价款;•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类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4更加注重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勘查矿种变更,保护探矿权人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对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致使探矿权不能按期延续,或者需要继续延长保留期的,给予救济措施。二、我国探矿权管理制度•2.2.5更加注重发挥专家作用,强化技术管理手段勘查实施方案及勘查实施方案调整工作量缩减三分之一以上的,要经专家审查;要在同一
本文标题:我国的矿业权管理制度及黄金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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