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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 1.注册资本 1.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股份公司) 认缴出资,出资额、出资方式、期限、最低限额自行约定 2. 募集设立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 35%。 不得抽回股本,除非未按期募足股份、未按期召开创立大 会、创立大会决定不设立公司。 2. 股东的出资形式 货币、实务、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评估可流通资产 资产类别 未评估 1. 实物资产未评估,价值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款,可以 要求补足。2.因客观情况贬值,除另有约定,法院不支 持。 土地使用权 解除权利负担,转移使用权登记。 房屋、知识产权 1. 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手续办完后从实际交付财产之日 起享有股东权利 2. 已办理手续但未交付,实际交付之日 开始享有股东权利。 无权处分 可以参考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善意、对价、交付 等 以贪污、受贿、挪用等财产出资 处罚时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 债权出资 需要符合条件:(1)已履行义务,不违反规定;(2) 仲裁财局或判决确认;(3)破产重整或和解,人民法院 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股权出资 不得出资情形:(1)股权质权;(2)章程约定不得转 让;(3)应经批准而未批准 3.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股东方面:分为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抽逃出资法律责任 全面履行,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对责任股东在分红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 配权作出合理限制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全部抽逃,通过股东决议解除股东资格 债权人方面:出资瑕疵 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设立时未全面履行或未履行,发起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因为公司还没成立) 抽逃出资,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责任,协助董监高及实际控 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4.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 无合同法52条规定情形,则合同有效,按照合同约定 走。 名义股东擅自处理,参照善意取得规定进行判断 对债权人的影响 未尽出资义务,可以向名义股东追偿 能否转正 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包含)同意,或按照章程规定,可 以转正 5.公司设立阶段合同责任 以股东名义签订合同,股东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追认的 除外 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公司应承担责任,除非相对人恶 意 6.设立公司失败的责任承担 发起人承担,内部分摊,按约定或出资比例 侵权责任,公司承担;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 责任 股东权利 1.表决权 1. 按章程约定,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实际出资或认缴出 资需要约定) 2.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行使,只能是“同股同权” 2. 分红权 1.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优先,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进 行。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约定优先,无约定按持股比例进 行。 过错股东应承担过错范围内责任 3. 查阅全 1.有限责任公司 1. 有权查阅、复制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监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2只能查阅会计账簿,不能复制,且公司 若人为存在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 “不正当目的情形”:(1)经营实质性竞争业务,( 2)向他人通报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利益(3)3年内通过 查阅损害公司利益的。 2. 股份有限公司 只能查阅章程、股东名册、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监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复制上述资料。, 3. 胜诉股东查阅复制权的行使 判决中明确查阅或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 特定文件材料目录。 4.新股优先认购权 1. 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有限,无约定按实缴出资比例认 购。 2. 股份有限公司:无新股优先认购权,除股东大会作出 配售新股决议。 5.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1. 有限责任公司 情形:(1)5年盈利,5年不分红,符合法律规定分红条 件。(2)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3)解散或期 限届满,通过决议公司存续的。 自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回购协议,可以在90日内 提起诉讼。 2.股份有限公司 只有在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时才可以申请回购。那上市公 司怎么弄? 6. 股东诉讼 1. 股东直接诉讼 侵犯股东的直接利益,原告系股东,被告是董监高、控股 股东等人员。 2. 股东代表诉讼 侵犯公司利益,间接损害股东利益,存在前置程序,只有 前置程序无法满足才可以做原告。被告可以是董监高、控 股股东和其他方。股东代表诉讼中,监事会是原告或者公 司为原告(董事会) 1. 首先,书面申请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无限 制。股份有限公司:180日以上持有1%股份股东)。2. 30日未诉或情况紧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 解散诉讼 1. 受理情形:(1)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 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持续2年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 会决议,股东表决无法达到约定或规定比例。(3)懂事 长起冲突,不能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困难。(4)经营管 理发生严重困难,存续会造成股东利益损失。如股东会机 制失灵、无法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等。 只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 不予受理情形: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公司 亏损、资不抵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原告:股东,被告:公司。公司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 月内对股份进行转让或者注销。判决对全体股东具有约束 力。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移 1. 股东资格的继承 章程约定优先,无约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股东不 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2. 自愿转让 1. 内部转让:无限制 2. 对外转让:(1)过半数同意,30日内未回复视为同 意,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2)其他 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 3. 股权转让首先看章程规定,约定优先。但是对外转让 方面的规定还是要遵守。 3. 一股二卖 1. 原股东未办理变更登记、转让、质押的,受让方申请 法院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参照善意取得制 度进行。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 受让股东可要求原股东、有过错的董事及高管承担责任。 4. 强制转移 1. 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处分股权的,应通知全体 股东。 2.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优先 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公司的经营管理 1.基本规定 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 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2. 董事、监视和高级管理人员 1. 不得担任情形:(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财 产性犯罪,执行期未逾5年;(3)破产清算公司董事、 经理、厂长,清算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4)吊销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未逾3年;(5)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 2. 忠实义务 挪用资金、提供担保、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 公司订立合同、未经股东会同意谋取公司商业机会、接受 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等 3.勤勉义务 出资时董事、高管的勤勉义务 3. 对外投资 《公司法》就对外投资规模没有规定限制,在章程中可约 定。 《公司法》规定,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投资方案由 董事会决定。 4. 对外担保 《公司法》对对外担保的规模没有限制,在章程中可约 定。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 议。除该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表决权通过。 5. 公司的财务会计 利润分配顺序:弥补亏损、缴纳所得税、弥补之后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向股东分配利润 6.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10%/50%/25% 任意公积金没有限制 资本公积基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公司清算 1. 是否需要清算 合并分立不需要清算,债权债务无人继承在分离时应当清 算 2.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清算组的组成与职权 1. 自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2. 法院指定清算组:债权人申请,存在不成立清算组或 拖延清算时,法院在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当中选择。 职权:清理公司财产、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 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等 3. 清算程序 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60日内通知 债权人申报和登记(30/45) 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方案 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重大变更 1. 公司合并 三大便利 1. 被消灭公司的债务转移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 被消灭公司的法人不需要进行清算程序 合并是公司行为,只要股东大会依法通过即可 合并程序及小股东的保护 程序:(1)签订合并协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3)合并决议 2/3以上表决权通过,反对小股东存在退出权利 债权人的保护 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 告 债权人接到之日起30日内或看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依法进行登记 2.公司分立 公司不需要进行减资程序,因为减资程序的目的是保护债 权人,但由于分立时对债权人的保护,不需要进行减资程 序。 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 没有清偿或提供担保规定) 分离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与债权人另有约定除外 3. 公司减资程序 2/3以上通过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30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 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 实施减资 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 1. 股份转让的限制 股东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足1000 股的不受限制 董监高离职后6个月内,不能转让所持有的的本公司股份 不能买卖股票情形 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重大事项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2. 股份回购 法定条件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各一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员 股东对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去哦爱公司回购 股份公司不得接受一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2. 独立董事的提名、任期和更换 提名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股份1%以上股东 人数要求 1/3以上为独立董事 薪酬、审计委员会,占据1/2以上比例 任期 连任时间不能超过6年 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可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职责 职权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董监高薪酬 关联交易或能否收回欠款 可发表意见 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 意见及其障碍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的会议制度 1. 年会:6月30日前举行,提前20日通知。 2.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情形:(1)董事人数不足5人,不 足公司章程规定2/3;(2)为弥补亏损达1/3;(3) 10%以上股东请求;(4)董事会认为必要;(5)监事 会提议 3. 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主持;监事会,连 续90日以上持有10%以上股东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 司无90日的限制)。 4. 临时提案权:3%以上股东,召开10日前提出提案。 5. 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6. 主持人和出席会议董事强命在会议记录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方式 1. 出席+1/2 如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审议批准变 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发行公司债券等 2. 回避+出席+1/2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2)管理层收购,2/3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非关联股东过半数通过 3. 出席+≧2/3 股份有限公司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 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 上市公司 子主题 1 (1)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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