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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学习提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一、概述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三、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四、关于应急处理五、关于法律责任一、概述(一)、公布施行时间与章节内容(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三)、立法目的与目标(四)、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五)、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应急体系(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基本界定(七)、《条例》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建立了有关应急工作制度(八)、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职责,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公布施行时间与章节内容●2003年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9日公布施行;●章节内容:《条例》共分六章五十四条第一章总则(1—9条)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10—18条)第三章报告与信息发布(19—25条)第四章应急处理(26—44条)第五章法律责任(45—52条)第六章附则(53—54条)(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意义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国务院(5月9日)公布施行《条例》,具有重大意义:1、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2、标志着我国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完善;3、为及时、有效地应对处理突发事件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法律制度;4、在今后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时,各级领导和群众有法可依、依法处理、避免失误;5、对今年的抗击“非典”具有现实意义《条例》和《传染病防治法》为抗击非典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立法目的与目标1、建立统一、高效、权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2、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3、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四)、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1、处理指挥不灵——决策责权不清,部门职责不明,协调缺乏依据2、信息不灵——来源不准,渠道不畅,延误预测、预报、预警3、应急设备储备不足4、队伍不硬(五)、促进各级政府建立应急体系1、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2、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3、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4、建立应急医疗卫生队伍。(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的基本界定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事件。●三个特征:1、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2、突发事件具有公共卫生的属性;3、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损害的影响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或者从发展趋势看,属于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四项内容:1、重大传染病疫情;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七)、《条例》提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建立了有关应急工作制度1、方针、原则: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2、制度●监测与预警制度●应急报告制度●信息公布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应急处理工作督导制度●举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设施、设备、物资、人才资源等储备制度●有关人员的补助制度(八)、强化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指挥系统,明确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的职责,以及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级政府设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具体负责组织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工负责。二、关于预防与应急准备(一)、预防措施(二)、应急准备(一)、预防措施●开展宣传和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包括监测与预警系统;●采取传染病预防工作中的相关预防措施。(二)、应急准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国应急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国务院批准,地方应急预案由地方政府制定;●保证应急设施、设备、药品、器械等物资储备;●人才、技术储备,包括急救网络建设、应急演练、专业培训等,以提高救治能力;●传染病医院的建设,以及指定具备一定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定点医院;●总的要求:分类指导,快速反应。三、关于报告与信息发布(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二)报告时限(三)决定报告的情形(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五)信息发布(一)报告程序及报告时限●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向卫生部报告;●县级、市级政府:逐级向上级政府报告;●省政府向卫生部报告;卫生部向国务院报告;●通报与举报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国务院立即报告卫生部1小时省政府22小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市政府小2小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县政府时2小时2小时县卫生行政部门2小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通报程序卫生部发生地省毗邻省毗邻省毗邻省毗邻省毗邻省毗邻省各部门各省市医疗卫生机构(二)报告时限●卫生部:立即报告;●省政府:1小时内报告;●其他报告时限均为2小时内;(三)、决定报告的情形●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四)、关于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五)、信息发布●卫生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卫生部授权可以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四、关于应急处理预防、应急准备是重点,应急处理是关键。本章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以及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各级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一)、应急预案的启动程序●专家评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经专家评估和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类型,提出建议;●批准程序:——启动全国应急预案,由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启动地方应急预案,由省级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二)、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职责分工●政府(指挥部)——领导、指挥、督察、指导;——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决定人员疏散、隔离、疫区封锁等,负责流动人口预防控制管理;——有权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必要资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机构卫生部——宣布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的由国务院决定),制定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指导、督察地方工作;省级——负责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县以上——采取现场控制措施,宣传有关防治知识;——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现场调查、采样、检验、技术分析等;——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等。●医疗机构——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治疗、转送;——加强防护,防污染、防交叉感染;——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病历记录完整、书写详细;——及时报告,并报出报告卡;——门诊监测,及时发现;——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科研机构应相配合、协作,做好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有准备、有应急措施;——服从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保证物资供应,交通运送及时;——结合各自职能,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对交通工具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根据各自职责,各相关部门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街道乡镇、居民委、村民委——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信息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和隔离、公共卫生措施和有关控制措施的落实工作;——健康随访工作;——团结协作、群防群治。●个人──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指挥;──配合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配合调查、采样、分析、检验等工作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对其所采取的医学措施,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五、关于法律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追究事责任三种●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安)——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秩序的;(公安、工商)——针对单位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警告;——针对医疗机构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降级或撤职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的(只要实施违法行为,即追究);●开除的行政处分——造成危害后果的(如传播、流行及其它);●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如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法律责任的内容(略)
本文标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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