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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为:平面定轮闸门、平面滑动闸门、平面链轮闸门、弧形闸门、人字闸门、拦污栅、压力钢管、清污装置共八类产品。1.4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产品按每类产品以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四种规格共32个申证单元划分。2管理机构和检测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审查汇总各企业的申请材料;根据两个工作站的职责分工,协调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审查汇总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将符合换(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颍河路110号水利大厦2邮编:450006电话:0371-74394167446370传真:0371-7439416联系人:张步新E-mail:slzzzjzx@public2.zz.ha.cn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2.4根据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质函[2001]99号文件的规定,审查部下设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和电力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水利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水利系统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电力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设在原电力部水工金属结构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电力系统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水利系统和电力系统以外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由审查部承担,产品质量检测由企业自愿选择两个工作站中的任意一个承担。水利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颍河路110号水利大厦邮编:450006电话:0371-74394167714055联系人:曹树林电力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站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陇海中路57号邮编:450052电话:0371-7972938联系人:马耀芳3企业取得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营业执照。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应与所持营业执照一致,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含有生产金属结构(钢结构、机械设备)产品的内容。3.2企业生产的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质量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33.3企业必须具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工艺流程图、作业指导书、检验规范、产品图纸等技术文件。3.4企业必须具备保证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量设备。3.5企业必须具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3.6企业已经建立且能够保持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4申请的受理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4.1.4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企业自查评分表(见附件九)。4.2企业申请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见附件四)。4.2.2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退回企业重新填写,由此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将所有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4.3凡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可单独申请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由集团公司和各分公司(生产厂、点)共同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4许可证编号。4.5企业申请换(发)生产许可证,应按照《水工金属结构产品规格分档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所列不同产品类型、品种及规格分档申报,并参照《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填写说明》(见附件四)填写。同时,提供所申请规格的受检产品以备抽样检验。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根据2.4条的分工原则,各工作站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时,应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名单应报审查部备案;5.2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2.1审查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2.2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和行业专家组成;5.2.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或具有高级专业职称人员担任,组长应制定审查计划,负责向审查部汇报审查工作;5.2.4审查组一般为3-5人。5.3审查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5.4质量文件审查5.4.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员依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一),对企业管理的质量技术资料、记录、报告、图纸、标准规范(包括企业标准)等文件进行审查,按评分表对审查结果评分(见附件一表1-2~表1-6)。5.4.2对质量文件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5特殊工种人员等条件审查5.5.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组成员依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质检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等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二),对企业从事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的质检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等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结果(见附件一表2)。5.5.2对企业从事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的特殊工种人员条件及有关设备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在审查组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5.6现场审查5.6.1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组成员依据《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对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审查时编制现场审查计划与分工,对企业的5资源能力、质量技术管理过程、设备与工装能力、制作工艺过程、质量检验和文明生产、计量管理、物资管理、销售服务等进行综合检查,按评分表对审查结果评分(见附件一表1-1~表1-6)。5.6.2审查组的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素,按《水工金属结构产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和《水工金属结构产品质检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等条件审查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结束后,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表(见附件一表2),由审查组组长签署审查结论。5.6.3审查组在审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审查结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的要求,由审查组长或其指定的审查组成员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6产品抽样与检测6.1根据2.4条的分工规定,由各工作站组织检测组,对企业申证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组应对抽样工作的可靠性、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6.2产品质量检测可与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同步进行,审查组与检测组可合并为审检组。6.3检测组的组成和工作应符合下述原则:6.3.1检测组成员必须能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检测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6.3.2检测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才能上岗检测;6.3.3检测组长必须全面掌握产品规范和标准,具备制订检测方案、主编检测报告的能力,还应具备现场处理疑难问题的能力;6.3.4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实施细则所规定内容及方法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6.3.5在检测组长的统筹安排下,各专业检测人员对各自检测的工作质量负责,在现场检测时应认真填写原始记录,并签名负责。检测组长应在现场复查各专业检测人员的检测结果,有问题时应在现场立即解决;6.3.6检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检测工作,并对安全、质量全面负责;6.3.7检测人员应严格忠于事实,以数据为依据,有权拒绝各方面的干预,有权向审查部反映情况;6.3.8检测组一般为3-5人;66.3.9检测组组长负责审核检测报告和向审查部负责汇报检测工作。6.4检测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6.5企业在提供申证受检产品时,原则上应提供在厂内的制成品。水工金属结构产品属小批量或单件制作,以销定产,因此,对于换证企业允许提供前次发证后所生产的在役产品作为受检产品,但该产品的设计图纸、出厂记录、验收记录、用户使用意见必须齐全,并且该产品在使用现场应具备复检的条件。6.6检测组应按时完成检测任务,检测内容和产品质量评价依据本细则,检测结束后,提交正式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式三份和原始记录(检测原始记录表格式见附件七、检测报告格式见附件八)。工作站对提交的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真实性负责。7审定与发证7.1审查部对工作站提交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进行汇总和审核。7.2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一式两份)、审查报告(原件一份)、检测报告(原件一份)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7.3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7.4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5企业迁址或生产条件、产品标准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提出申请。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8.1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8.2获得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合格证)上标明许可证标记和编号。8.3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方法见《水工金属结构产品规格分档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方法》(见附件三)。8.4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78.4.1降低产品质量,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8.4.2经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8.4.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8.4.4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8.5企业取得某种规格档次的生产许可证后,对低于该档次的同类、同品种产品也具有生产资格。8.6参加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的规
本文标题: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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